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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3:37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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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4, 1990)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1 and subparagraph 13 of
Article 62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1. tha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to be established
as of July 1, 1997; and
2. that the area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vers the
Hong Kong Island, the Kowloon Peninsula, and the islands and adjacent
water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ap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be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sepa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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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到2009-解读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发展新境域

贾冬


  作为一名江苏的监狱工作者,经常需要对监狱工作实践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必然对监狱理论研究给予高度关注。近几年以来尤其是从2008年到2009年,通过多方面的体会和了解,我感到江苏监狱理论研究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更大的提高和扩展,高水平的理论成果大量涌现,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性奖励,相继受到了司法部、部监狱局以及中国监狱学会的好评,理论研究的影响力在系统内无疑处于第一方阵,由此引发了兄弟省份为之高呼赞叹的“江苏监狱现象”,一时间监狱理论研究领域刮起了一股强劲的“江苏旋风”。对于近年的“江苏监狱现象”,已有盛龙忠等一批省外同行作了阐述和思考,作为“江苏监狱现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更愿意以一个江苏监狱基层民警的视角对2008年以来近2年我省监狱理论研究作更深入的观察和解读,并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一、收获:杰出代表及著作之点评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能够取得新成就并勇于争当全国排头兵,最突出的特征和标志就是有一批理论精英的强势推进和成果创新,持续引领全国监狱理论研究的时代方向,树立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一流地位。根据中警院翟中东教授《2008年中国大陆监狱学研究综述》的统计,当年出版的监狱学著作主要有16部,而江苏监狱系统创作的就占了将近半壁江山,达到7部,由此可见一斑。
  毛泽东讲过“蛇无头不行”,邓小平认为“一个集体要有坚强的核心”,突出的就是群体中作出重要贡献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人的作用和地位。在理论研究方面,江苏监狱拥有一批全国系统内具有相当威望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他们以对监狱事业的虔诚和热爱,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以其孜孜不倦的作风和丰富的成果为江苏继续领舞监狱理论研究发挥了中坚作用。
  局长于爱荣研究员,是地方省监狱局领导中为数不多的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代表了监狱地方实务部门在监狱学界的较高地位。他主持编写的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项目——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矫正技术原论》、《矫正质量评估》、《矫正激励统论》、《监狱民警执法质量评估》分别于2007年底和2008年相继出版,受到了储怀植、陈新良、王平、蔡道通等著名法学家的一致好评并欣然作序,其中关于矫正技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民警执法质量评估等的研究在全国来说无疑是成系统的首创。《矫正质量评估》继获得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和理论专著三等奖后,今年又被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评为2008年度“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等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加上预计不久即可面世的《监狱信息化导论》,这5本丛书直接奠定了作为政府实务部门的江苏监狱系统在全国监狱理论研究方面的难以超越的地位。
  张晶,这位中专毕业至今只是本科文凭的南大兼职教授,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高文主编称为“监狱实务部门屈指可数的在理论研究上有辉煌成就的人”,在2008年被江苏省社科院评为研究员,继那部极具宏观视角和政治设计的专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之后,他又接连创造了三个第一,《正义试验》(2005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随笔集,《走向启蒙》(2008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书评集,《总矫正师》(2009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学术小说。作为现代监狱制度、囚权主义、人性化的始作俑者,有的观点可能要有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他的胆识和多产,让人佩服之余又有一种高山仰止的感觉,这样的个人成就,真是很难超越。
  吴旭博士的著作《超越惩罚和规训——犯罪人人格完善与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2008年),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将人格理论和社会学引入监狱学研究的力作,他提出将人格作为行刑目的的一个核心概念,这对于我们跳出监狱看监狱、将犯罪和监狱矫治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是一个很好的启迪。
  2008年8月出版的张建秋的《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确实是一部扎根基层、非常实用的参考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专门订购了1000册作为学生教材使用,我认为真是明智,我和几个同学都认为这本书比大学的《矫正教育学》教材实用多了,还是马克思说的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来自实践源头的“活水”当然比无源之水“清如许”了。
  王晓山,苏州监狱的普通民警,以一部《图说中国监狱建筑》(2008年)填补了我国监狱建筑学方面的空白。今年8月,他的《逝去的影像——清末民国监狱老照片》一书也正式出版。由于他在监狱建筑学和监狱史学上的贡献,2009年7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研究员。
  刘颖,这位女警诗人是江苏监狱文艺理论与创作的优秀代表,继我们感受了她对监狱工作的《所以有爱》后,2009年又把清新、淡雅、可人的《四月花事》呈现在了全省每一位民警读者面前。
2008年以来,于爱荣、刘保民、张晶、吴旭、嵇为俊、夏苏平、赵新东、宋新国、于荣中、张庆斌、张留堡、刘方冰、宋行、胡配军等监狱理论研究学者撰写的论文频繁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中国监狱》、《监狱理论研究》等刊物上重点发表。经过统计,几乎每个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身影,几乎每期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两种中文核心期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刊出,光是2008年第六期的《中国监狱学刊》就有6篇论文出自江苏监狱民警之手。

二、解读:特色举措之启示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成绩实实在在,不需要过多的溢美。对于成绩背后所付出的努力,倒是需要我们用客观、理性的态度去分析。为什么江苏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我想还是有某些重要的规律可循,当然也要用近两年最新的事实验证。

(一)监狱理论研究领先,先决于领导的重视和参与

  理论研究以群众性为基础,但对于监狱学这门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的特色学科而言,行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带来的强大行政推力则是监狱理论研究得到强势发展的先决条件。江苏省监狱局领导历来重视监狱理论研究工作,继2002年局党委明确将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纳入“江苏监狱工作八个领先”的目标后,2009年局党委审时度势提出了要奋力实现“八个位居全国前列”,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的战略部署,更加强调了监狱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目标和定位,相关重大举措随之展开。局长于爱荣同志率先示范,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学术观点,从2008年以来,他主持专著9部,撰写论文10余篇相继发表,出席多个全国研讨会并获奖,受到广泛赞誉。目前,从局领导到局处室和监狱的负责人,都普遍活跃在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由此带动和形成了广大民警热衷于理论研究的好风气和好氛围。

(二)监狱理论研究领先,有赖于持续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创新

  为了有效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省局相继出台了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出版专著资助制度、稿酬奖励制度,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8年12月,省局又召开了全省监狱系统人才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大力实施“212监狱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要在监狱学等5大领域选拔培养20名首席专家、100名领军人才和2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会议决定设立“创新创优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张晶、吴旭、赵新东、张庆斌等一批在理论研究上卓有建树的民警被授予“杰出创新创优人才”称号。2009年6月,省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高层次人才分类建库工作。会议决定,监狱学研究人才库的建库、培养工作由局狱情信息监测总站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实施。2009年,省局决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改革,设立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监狱矫正官制度,矫正官共分七级,其中评选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和理论研究成果紧密挂钩。这些新的政策方案,无疑更加调动和激发了广大民警进行监狱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打造并做强一批能全方位展示理论成果的宣传载体

  宣传领域历来是我党各项工作的重要阵地,优秀的理论成果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宣传媒介进行推广。当前,江苏主要依靠《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监狱网、《江苏警视》等作为理论研究的平台。其中,在监狱系统内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大、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当属局机关刊物《江苏警视》,该刊多年来一直以一流的结构编排、文字质量和美工装祯处于全国监狱系统内部资料性连续刊物的第一方阵。2009年1月,该刊编辑部对刊物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版,增加了一批新栏目,最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栏目“博客”展现了传统媒介利用、吸纳网络传媒的气魄和创新。《江苏警视》办刊范围立足本省,却不局限一隅,“兼容并包,放眼全国”是其一大特色。对于外省监狱理论的优秀投稿,编辑部更是以欢迎的态度拿出大篇幅予以推介,甚至对于尚在学业中的学生作品,只要言之有理、文辞通顺,编辑部也会认真指导,择优刊发,仅2009年以来就有几位中警院本科生的“处女作”发表在杂志上。说起来,笔者面世的第一篇论文也是在学生时代经该刊编辑同志破格发表的,受其鼓励从而促使本人走上了理论爱好之路。
  《监狱评论》,是江苏监狱局继法学界著名的《刑事法评论》、《侦察论丛》、《华东司法评论》等之后与时俱进创造的独特监狱学术展现形式,集中体现了一段时期内省内外监狱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2008年6月出版了第二卷,今年即将出版第三卷。
  《监狱矫正论坛》也是挂靠在江苏监狱局的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委员会推出的另一个监狱学领域的学术品牌,第一卷已于2008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发行。
  网络,这一新兴传媒已被省内一些监狱民警用以展示和交流监狱理论的载体。2008年以来,以“大风起兮”等为代表的江苏监狱著名学者纷纷在法律博客网、法制日报网上开设个人博客,传播现代监狱理念,开展监狱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注重开发和培养充足不断的后备理论人才

  人才,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江苏监狱实行的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形成了完备的监狱理论研究网络和梯次结构,对于发现新人、培养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展一批有较好理论功底和发展潜力的民警成为监狱学会会员,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奠定人才基础,是江苏监狱局和监狱学会的一项既定决策。2009年6月,省监狱学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青年民警加入中国监狱学会和江苏省监狱学会的通知》,各单位青年民警踊跃报名。目前,经过审核和讨论,已决定吸收81名民警为江苏省监狱学会会员,名民警为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江苏仍然是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最多的省份。学会会员的大量加入,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江苏警视》则利用2009年1月新增的“新秀”栏目,每期刊发1—3篇青年民警的文章,吸引更多的青年民警关注理论研究,关心监狱工作,鼓舞了他们参与理论研究的热情。

(五)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善于策划和申请高层次、高质量的理论课题与项目,抢占理论研究的制高点

  把握重点,集中优势进行理论前瞻性研究,历来是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塑造知名品牌的法宝。继2008年具有全国影响的“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出版之后,2008年4月,省局专门对“21实际监狱人文探索丛书”课题立项,以《监狱形态论》、《监狱文化论》、《监狱本体论》、《监狱法论》和《监狱思潮论》一套五本为核心,其中《监狱文化论》、《监狱形态论》目前已完成统稿审定工作即将出版。“人文五论”丛书在监狱学研究上以其选题独特、内容创新必然写下浓重的一笔。
  近年来,江苏监狱系统尤其重视积极申报司法部法学科研项目、江苏省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等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对于获得专项资助、提升研究档次、扩大社会影响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实施“黄丝带”课题这一全国理论研究项目以来,江苏每年都积极组织民警参选申报。我省的课题立项以研究方向前瞻、分析角度深刻、把握重点要点获得了专家审核组的认同,近年来一直是全国各省市中最多的一个,2008年立项13个,2009年立项14个。

(六)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组织形式

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5]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建企业集团,运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和生产经营·协作等方式,与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四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集团公司,下同)、子公司(包括合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集团成员)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适应转变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以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为核心通过对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联结和带动一批企业的提高和发展,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资源优化配置,发展
规模经济和集约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发展战略要求。
(三)坚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四)坚持多层次结构,以产权联结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五)坚持料技、工业、贸易、金融、运输相结合。
(六)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不得兼有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七)坚持出资人自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引导。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改建和终止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具有投资中心功能,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的企业,或者是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公司,其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企业标准,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结构,必须有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即子公司),一般应有参股公司和协作成员。
(三)母公司至少应拥有五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
(四)具有企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章程。
第八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母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母公司的主导作用。
(五)母公司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企业集团协商议事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的产生原则、程序、职责、任期、协调等内容。
(七)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规定。
(八)参股、协作成员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办法。
(九)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限及终止办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成员负责人应当在企业集团章程上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和债务、评估资产、核实法人财产占用量,并依法改建核心企业为母公司或设立母公司。
第十条 组建企业集团可以采取下列模式:
(一)大型企业依法进行公司制改组,作为母公司,并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控股、参股、债权转股权、国有资产划转和收购等方式,使其成为子公司或子企业、参股公司。
(二)国有大型企业依法在公司制改组中,将生产经营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生产经营部分改组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原国有大型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母公司。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子公司或子企业、参股公司。
(三)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多个国有企业产权合并,组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母公司,并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企业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其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子
公司不得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四)多个出资者依法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制企业,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并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五)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全省性行业总公司,可以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母公司;所属企业依法改建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第十一条 组建企业集团,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需要审批外,均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设立。
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标明其责任形式,并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组建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上报国家审批的试点企业集团,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经贸、体改部门审核。
(二)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和省实施“龙虎计划”的企业集团,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明确分工,分别由省计划、经贸、体改部门会同省科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经贸、体改、科技部门联合发文;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后,由其办公室发文。
(三)母公司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或母公司为金融机构、外商控股以及企业集团名称拟冠“河北”字样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计划、体改部门审批。
(四)母公司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需要审批的,除需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外,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权的部门审批。
省计划、经贸、体改部门审批企业集团时,应当吸收省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审批的企业集团,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组建方案。
(三)企业集团章程。
(四)母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证明。
(五)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集团,应当依法对其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公司制改组: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体改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经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需要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
(二)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199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子企业改组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由子企业提出申请,经母公司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子企业可继续实行工厂制,条件成熟后再改制。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的。
(三)符合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的。
(四)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明确母、子公司和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八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和重组等权利;对参股公司享有与所持股权份额相应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并通过股权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在企业集团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协调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分析预测国内、国际市场变化趋势;研究提高企业集团竞争能力的措施;制定和修改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职能
部门负责。
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及资本运营的审计等监督制度。
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由母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主要通过母公司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企业集团成员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企业集团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宏观管理: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消费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
(三)制定和完善保障企业集团发展的财务、税收、投资、信贷、统计、人事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的审计监督制度。
(五)指导企业集团制定发展规划,不断加强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工作。
(六)对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逐步实行省级计划单列,并建立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一)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总规模内,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二)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的总体规划,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单项工程不再报批。
(三)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集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以将母公司直接占用和子公司、参股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授权给母公司经营和管理。
(四)经省人民银行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财务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业务。
(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批准可以通过国内外金融、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六)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行额度的分配,应当优先支持企业集团。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母公司申报和使用进、出口权。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对外承包工程、招标、输出劳务,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集团成员注入国有资本金。帮助其保持适度合理负债。
(十)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所得税,处于同一纳税级次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由母公司统一缴纳。
(十一)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享受本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化资本结构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