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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7:44  浏览:9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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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3〕34号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7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2.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5.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人员工作职责
  6.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7.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报考人员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考试,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和考场。
  第四条
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准使用阶梯教室,每一考场安排的报考人员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在每一张桌子的左上方粘贴座位号。
  第五条
各考点必须在入口处,标明××考点、并于开考2小时以前,在本考点醒目处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六条 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七条
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或改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三章 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件",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绝密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试卷、答题卡的送接过程中要安排专车,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第十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在交接时,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袋清点,检查密封封条无问题后,双方签字。如发现试卷袋或答题卡袋有破损等问题,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存放试卷和答题卡的场所,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安全、防盗设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和干燥,防止被盗、泄密和受潮。
  第十二条 考试当天,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和副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每一考区设考区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当地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每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分别由考点学校等有关负责人担任;每一考场设监考人员两人(男女各1人);各考点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流动监考(巡考)和保卫、医务人员,以应对特殊情况,维护考场秩序。
  各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与考点学校签订考务责任书,学校与监考人员也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在考前参加考务工作培训,学习和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中有关考务规定,增强责任感,掌握考务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整个考试考务工作不出差错。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没有佩带工作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需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以便随时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试卷如有泄密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五章 考试试卷、答题卡封装及收交程序
  第十九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清点,并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共同对实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检查无缺后,将实考人员的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答题卡袋内;将所有试卷和盖有缺考、空白印戳的答题卡一起装入试卷袋内,统一上交考务办公室,草稿纸也随同一起上交。
  第二十一条 经考点指定人员对答题卡袋、试卷袋所装的答题卡和试卷进行清点验收无缺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密封,签名后交主考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各考点应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指定地点,交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由专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答题卡和试卷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试卷袋封存的试卷和缺考、空白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实考人员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送达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阅卷和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能参与当年度考试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每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
  二、在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橡皮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音响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具备文字储存、音响功能和立式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修正液等涂改用品和各类通迅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必须将不准携带到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五、应考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在答题卡中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
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应考人员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 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填涂答题卡要规范,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七、应考人员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破损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核对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案题卡,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九、应考人员提前答题完毕准备交卷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清点回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并经同意,方可离开座位退出考场。
  十、应考人员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一、应考人员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二、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四、应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五、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二、每场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场,桌面抽屉要清理干净。
  三、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标志于开考前20分钟,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每场考试开始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请应考人员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五、应考人员就座后,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应考人员核对考点、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然后分发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
  六、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确认无误后,启封试卷袋。
  七、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九、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应考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应考人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
  十、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逐一核对以下事项:
  1.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的内容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填涂是否符合要求;
  2.应考人员与身份证、准考证的照片是否相同;
  3.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是否一致;
  4.对于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立即将其请出考场;
  5.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发现没有按要求填写(填涂)的应令其立即补正。同时发现有不符合的,要查明原因,对故意填写(填涂)不符的要及时报考点主考,按严重违纪处理。
  6.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中对缺考人员的"应考人员签名栏"中加盖"缺考"印戳,并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十一、监考人员对于应考人员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二、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要求退出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对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进行清点和检查,确认无缺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方可允许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1.督促应考人员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
  2.组织应考人员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3.按座位序号进行收集、清点和整理答题卡和试卷;并填写答题卡袋、试卷袋封面上指定的各项内容;
  4.根据本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共同签字。
  5.将整理的答题卡、试卷、答题卡袋、草稿纸等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主考或主考指定的人员验收后,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封装。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考点主任、副主任,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调换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做题、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外传递试题或进入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派人员到下一级考点进行巡视,确保考试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巡视人员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派。
  三、每一考点进行巡视的人员不少于两人。巡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和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不循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市(地级市)考试管理机构与有关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及考点的联系协调工作;
  2.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3.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保管人员的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4.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
  5.检查考试、考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重点检查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7.在巡考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考点及时纠正。
  五、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写出书面巡视报告。
  六、巡视人员在巡考期间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5: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一、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手册》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三、主持接收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包括考场灯光、考桌排列位置、考场号、考桌号等)。
  四、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五、始终掌握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及时向本考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应考和实考人数以及发生的异常情况。
  六、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七、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等问题,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八、组织并检查试卷、答题卡的回收,防止试卷、答题卡漏收、漏装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6: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试卷保管、监考、巡考、阅卷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上述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有关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参加命题人员不得组织考前培训工作或承担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讲课任务。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等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参考答案等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五、未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六、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答案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考点如发生以下情况,该考点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考试试题泄露,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考试组织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试纪律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七、对于宣布其考试无效的考场、考点,由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八、对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试题、参考答案等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7: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三、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五、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规行为,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中按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2.未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笔芯)的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3.在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5.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正)液的;
  6.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电子记事设备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带至考场座位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场外协助答题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以上违纪行为的处理,由所在考点提供违纪情况经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并必须有本考点主考和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八、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给予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在考试报名、试卷命题、运送、保管、交接和阅卷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透露试题,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应考人员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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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贸、工贸公司:
现将中国光大银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发的《中国光大银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光大银发字〔1992〕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贷是国际上扩大商品出口,争夺国际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为扶植和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出口信贷的开展。根据国函〔1990〕95号文精神,中国光大银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和资金,并制定颁发了《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支持我国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此,请有关单位按照该《暂行办法》办理,并充分利用卖方信贷进一步加强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
二、为使用好这笔卖方信贷资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协助中国光大银行做好卖方信贷的投向、使用、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确因对方缺乏资金不能签约,且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技术和成套设备项目优先提供卖方信贷。
四、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公司在每年年初分别向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报送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地方出口卖方信贷统计表
,由地方经贸委厅、外贸局汇总后报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将中央和地方公司的申请卖方信贷统计表汇总后向中国光大银行推荐。
五、对特殊、大型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按上述第四条规定,单独审批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今年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请上述各部门和单位务于二月底报送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
附件一
一九九 年度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
| | | 出口合同 | 申请信 | | | 受方国| |
|项目名称|技术拥有单位|金额(估算)| 贷金额 |偿还期限|付款方式| |备 注|
| | |(万美元) |(万美元)| | |别和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填报该表时,同时以另纸报以下情况:
1、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批件、项目进展情况、双方是否拟草签或已签贸易商务合同;
2、公司法人地位(进出口经营权、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等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营、资产、利税、
资信(由开户银行开据证明)情况;
3、企业经营情况(产值、利税)、产品性能、生产能力、出口情况;
4、外商经营资信情况、外方银行担保、还贷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增强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按照“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者协调统一。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的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成套设备、船舶等机电产品和其它机电产品出口的工商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工业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的工商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凡采用一年以上延期收汇方式、贸易合同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需向工商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收购货款以及远期收汇所占用的结算资金等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该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的客户除必须遵守我行信贷原则和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能按出口贸易合同履约、出口产品质量好,能落实可靠的还款保证并在我行开户。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已生效的出口贸易合同。
三、出口产品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四、进口商资信可靠,具有按期偿付货款的能力;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国外进口商的支付条款,已事先征得我行认可。
五、必须取得国外进口商一定数额的预收定金、一般不应低于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六、取得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开出的保证履行出口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所列总价款减除预收定金的部分。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购销双方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中有关偿付货款期限而定,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利率则随之相应变动。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企业在签订延期付款出口贸易合同生效后,即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复书。
二、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书。
三、该产品出口贸易合同副本。
四、借款企业概况及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借款企业与供货部门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
六、企业用款还款计划。
七、出口产品所需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八、我行认可的进口商担保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远期信用证。
九、我行认为需要的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审批。
一、该贷款由我行在贷款计划内,根据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
二、每笔贷款均由主管行长审批,大型项目由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各分行根据总行信贷计划严格审批,每笔贷款项目必须上报总行。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后,我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要与借款企业及时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
借款单位在我行开立出口卖方信贷帐户,在我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期使用。
借款单位在使用贷款时要逐笔填具借款凭证,我行要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核定贷款时的各项规定,是否专款专用。审查核实后予以贷放,并收入存款帐户;预付生产单位定金或工程进度款,收购出口商品货款,应按期支付我行的贷款利息,均从存款帐户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收到延期付款的货款后,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原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
二、从借款单位人民币存款帐户中扣收。
三、通知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扣收抵押品得到足额贷款本金。
五、对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及担保单位,我行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应向我行编报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经我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以便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额度。
第十五条 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必要时我行要参与项目考察、立项,对外谈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要为我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按期向我行提供会计、统计等经济资料,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我行应保持贷款资料、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内容规范,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记录归档,会计、统计资料准确、及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随我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发展,应不断补充完善,鉴于我行建行初期,暂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993年1月3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4〕4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04年7月1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
                 (试行)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其转让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是指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符合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及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有利于引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我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一)提出转让方案。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由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企业提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拟订方案,也可直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并会同企业拟订方案。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转让方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可行性论证;

  (3)上市公司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转让方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选择受让方并组织考察。

  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受让能力等进行考察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在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中列支。考察评估对象一般不少于2家。

  2、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受让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受让方的净资产规模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受让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能维持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受让方制订详细的受让方案(含受让方式、价格、承诺事项等)。

  4、考察评估的主要内容:

  (1)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地、注册资本状况、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2)受让方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有效资信证明;

  (3)受让方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4)受让方所从事的行业及资产状况;

  (5)受让方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6)受让方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

  (7)受让方受让股权的意图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8)受让方的持续发展能力。

  5、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考察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承担责任。

  (三)组织评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考察评估报告、受让方的受让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须含受让方承诺事项)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一并反映)。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行业专家组成。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受让方受让报告(附受让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一并进行审核。

  (五)政府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履行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申请书;

  2、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须含受让方承诺事项);

  4、转让方(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所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5、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6、上市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以及公司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情况和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7、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受让方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9、受让方与转让标的上市公司的产业关联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考察评估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10、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转让的意见(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11、受让方在受让国有股权前12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12、批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签订合同。

  政府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4、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股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受让方承诺的事项(含国有控股权转移后受让方3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地);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转让与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七)缴纳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

  (八)制定正式上报文件。
 
  转、受让双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上报文件和材料。

  (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报文件齐备后,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非金融类公司)向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商务部批准。

  (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付款与股权过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复后,受让方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款。转、受让双方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方和受让方调整股权转让比例或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应充分考虑股权转让后母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一般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必要时可适当引入内部竞争机制。

  (五)转让方(企业)与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前的转让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企业)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七)在国家有关机构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前,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管理。

  (八)转让方(企业)和受让方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股权过户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转让标的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原则上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需改选董事会的,来自受让方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十)转让方(企业)、受让方在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文件,不得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执业。若有违规执业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十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再投入;使用计划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订,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后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和组织后评估,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制度。

  五、附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市(州、地)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二)本规程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