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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4:46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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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199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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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5月21日是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本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志愿者助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2000〕残工委字第01号)要求,我部决定5
月21日,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志愿者开展助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公园等居民较集中地区,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志愿者助残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求职者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职业技能监察中心,要设立志愿者助残服务岗,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参加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日活动,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要深入企业,检查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对未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督促其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这次助残日活动。
请各地将助残日开展活动情况,于6月1日前报部培训就业司。



2000年4月18日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92号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奖励工作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承担。
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
(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三)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在全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的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十条 省级教育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初评的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育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计入获奖者考绩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