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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贾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5:22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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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


据云南网报道:16日中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王勇今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题为《李昌奎案进入再审程序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的博文。记者随即通过电话与王勇律师取得联系,王勇律师向本网记者证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该报道还说: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作为对云南高院原二审判决的强烈批判者(见本人发表在《中顾法律网》、《法邦网》、《华律网》、《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的文章《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对昭通李昌奎杀人案判决的诘问》),笔者首先对云南高院知错能改的态度表示赞赏,也同广大网友一样,为正义的力量战胜了谬误而倍感欢欣和鼓舞!然而,作为法律职业人,笔者难改较真的习惯,对云南高院这次发布的再审决定(网络报道版本),笔者认为仍然不符合法律(至少是程序法)的精神。

其一,就这个案子而言,不需法律专业人员,更不必具有一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水平,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一看云南高院原来作出的判决便不难作出是一个错误得离谱的判决的判断!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2011年7月6日,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还公开回应媒体质疑,难道作为云南高院的一把手的许院长就对这个判决一无所知吗?如果许大院长的回答是不知道,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此轰动全国的一个杀人大案你尚且不知道,那么云南的老百姓怎么期望你去发现其它普通案件的错误?作为该院的首席大法官,你平时都在忙什么?如果你回答是知道,那么我也要问一下:既然你已经知道了这个错误的判决,为什么不履行法律赋予你的神圣职责依法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而非要等到举国讨伐、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才决定再审呢?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你不觉得你之前的行为是失职吗?

其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媒体报道的本案中的再审决定却对原审判决是否有错误、是认定事实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只字未提,那么请问许大院长,你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是什么?你凭什么得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的结论?如果原审判决没有错误,那还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吗?如果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那么,贵院制作的再审决定书为什么不承认错误?

其三,据媒体此前的报道,云南高院审理本案的原审判长赵林曾信誓旦旦地向媒体表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对李昌奎免死)不是哪一个法官个人的决定,而是高院27名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的结果。那么,请问许大院长:这27审委会委员中是否包括你本人?如果不包括,那么这27名审委会委员讨论本案时,作为该院首席大法官(当然的审委会委员)你干什么去了?如果你也是参与投票的27名审委会委员之一,那么,你是如何发现这个判决确有错误的?是自己的良心发现还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其四,贵院的再审决定书里说“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既然案件已经经过了贵院审委会研究并作出了决定,贵院再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权利难道比贵院审委会的权利还要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那么,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可以超越法律赋予它的职权吗?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请问许大院长:鉴于本案的案情极其重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空前恶劣,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后是否还要报审委会进行研究?贵院的审委会之前已经对案件的裁判作出了表态,那么,如果新的合议庭再次呈报,审委会将如何应对?

其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贵院确实遵守了这个原则,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
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按照这个法律原则,参与过原审裁判的审判委员会是否也应该集体回避?如果不予回避,是否符合法律制订“回避原则”的初衷?如果集体回避,那么,合议庭将向哪一级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

综合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云南高院在审理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过程中,从院长到承办法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事求是”是我党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违法必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圣人云:“知耻而后勇”,又云:“知过能改,善莫大焉”。云南高院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笔者善意地推测本案的原审判决是一个理念错误而不是枉法裁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面对这个错误?

笔者认为,首先该院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马上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民众承认自己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要向本案的被害人家属承认错误并真诚的道歉!众所周知的河南赵作海案件发生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不是曾经这样做过吗?

其次,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审工作实际上已不宜由云南高院来审理:理由之一是改院的做法已经让社会公众丧失了对它的信任;之二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太多(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原合议庭成员),组成新的合议庭后也无法将案件呈报。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本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司法机关提审或者另行指定其他地方的高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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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卫卫监 [2002] 16 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官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非全年连续性生产、加工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生产单位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或者加工糕点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向原发证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月饼的品种、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自身卫生管理的承诺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生产单位申请备案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其与生产、加工月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规范及生产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名称。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并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对提供资料无效、不齐全或者未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申请变更。
  第八条卫生登记备案号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涂改。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备案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清洗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选择经过卫生备案的单位从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消毒后的水质进行检验。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水质检验报告并应当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范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登记备案号发放后一个月内,应当加强对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出借、转让、涂改卫生备案号;
  (二)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真实;
  (三)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经检测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四)因各种原因不能保证清洗消毒质量的。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单位被注销备案后在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卫生备案。
  第十五条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由沪卫卫监(1999)76号文发布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规定》。

  附:上海市二次供水卫生法律法规告知书

  为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与能力,本机关特告之以下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5.《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和分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备案。
  本办法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和分装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与样品:
  (一)备案登记表;
  (二)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草案)、标签及包装(或设计)、包装材料;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资料和样品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注销其备案号。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