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2:33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4〕52号

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宁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宁德市海上搜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沿海海上险情、事故搜救工作,以及市海上搜救中心、驻宁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我市协助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三条 宁德市政府成立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中心主任由宁德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宁德海事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军二十一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宁德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宁德军分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口岸与海防办、市台办、市外事侨务办、市港务局、市气象局、宁德海关、海军四八零七工厂、宁德海事局、中石化宁德分公司、中石油宁德分公司、中国人保宁德分公司、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寿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德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宁部队、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大、重大、特大海上险情、事故开展应急搜救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重大、特大海上险情、事故的搜救计划;
(二)统一调配参与施救的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
(四)视情况联系上级部门或相邻辖区搜救中心支援搜救工作;
(五)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习;
(六)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宁德海事局:承担市搜救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发布海上航行通(警)告,确保所属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畅通。
(二)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三)海军二十一支队:负责海域的观察任务,提供事故地点附近海域船舶状况及动态;适时派出船舰、兵力参加搜救行动。
(四)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本市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治安管理工作,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参与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的处理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警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依法对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实行控制和车辆征用。
(六)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与遇险船舶、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边防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搜救行动;渔业电台保障通信畅通;及时向宁德市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海上遇险情况;选派本系统公务和渔业船舶参加搜救工作;及时清理搜救船只航道中的渔网和障碍物等确保航道畅通。
(八)宁德军分区:根据搜救工作需要,调派所属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派出的搜救力量的协调指挥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海上搜寻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十)市气象局:根据市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与气象分析报告;台风、灾害性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预报与分析,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气象信息。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海上医疗援助,指导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参与海上船舱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十三)市台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船舶在我责任区域险情搜救工作的善后事宜。
(十四)市口岸与海防办: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口岸与海防管理的事宜。
(十五)市民政局:负责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我方伤亡人员家属,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十六)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对外籍的船员、航空器及其乘员搜救的外事工作。
(十七)市港务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负责安排港口、码头泊位、港作船舶等为搜救行动提供便利。
(十八)宁德海关: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负责选派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对本关派出搜救力量的协调工作。
(十九)海军四八零七工厂:依据搜救任务需要,适时派出拖船和人员参加搜救工作。
(二十)中石化宁德分公司、中油宁德分公司:根据需要征用公司防污器材和组织公司清污力量参加海上清污行动。
(二十一)中国人保宁德分公司、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寿险宁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宁德中心支公司:负责协调已参加保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二)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德分公司: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搜救陆域的通信保障。
第六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宁德海事局,具体承担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宁德海事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号码为:12395,值班联系电话为:0593-2969113。海上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可利用一切通信手段向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报警。
第八条 发生以下险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宁德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宁德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将基本情况上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及有关领导。
(一)遇险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
(二)死亡、失踪人3人及以上;
(三)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四)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发生险情或事故;
(五)任何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及各类危险品运输船舶发生险情或事故;
(六)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七)中国籍海船或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八)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港口阻航6小时以上。
第九条 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情况:
(一)险情性质(碰撞、火灾、沉没、搁浅等);
(二)发生险情的时间、地点;
(三)船舶的资料、所载旅客、船员的人数;
(四)现在情况(人员伤亡、污染、碍航等);
(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所需援助和协调的内容;
第十条 接到大、重大、特大事故或可能造成此类事故的险情报告时,市搜救中心、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应立即启动搜救。
第十一条 启动搜救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险情或事故报告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海况,拟定实施搜救计划,确定派出搜救力量,需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和处置的应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搜救方案,并及时向搜救现场提供指导和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当现场搜救力量不足时,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可视搜救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救助,协调、调用其他有救助能力的船舶参与搜救。
第十四条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救助船舶和全市海事、海监、港务、渔监、渔政、交通、边防、海警、海关及驻宁部队等部门的公务船舶为海上救助的主体力量;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在本辖区内负责各选择8艘马力大、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并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海上搜救的后备力量;沿海各乡(镇)建立一支不少于当地船舶数10%的搜救后备船队,作为海上搜救的辅助力量,必要时就近参加搜救。
第十五条 涉及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搜救行动,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峡两岸直航应急搜救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搜救中心领导和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批准,即可停止或结束搜救工作:
(一)遇险情况已证实不再存在;
(二)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三)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第十七条 涉及海上遇险伤病人员的搜救行动,按照《福建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预案》执行。
第十八条 当海上发生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时,各种海上搜救力量和险情、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九条 搜救中止或结束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搜救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将评估及统计结果报市搜救中心,并根据市搜救中心领导的指示向宁德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给予必要的燃料费补偿,以及列支由我市组织的搜救演习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规定报告海上险情、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3年春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2003年春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法监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委:

各类学校春季开学将临,为做好学校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开学前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研究分析当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开学前,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供餐单位对食品用工具、容器、冷藏设备、加工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对加工环境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并对各种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理,检查食品原料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时销毁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此外,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从业人员和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普及相关食品卫生法律知识。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的卫生准入,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核,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取消其不合格的生产经营项目,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指导,协助学校和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管理督查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卫生监督意见,改进自身卫生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卫生存在的隐患。
五、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自身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良好的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表彰,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其管理经验,推动当地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卫生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中采伐林木和使用林地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1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中采伐林木和使用林地事项的通知

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情况和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报》精神,根据局党组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就受灾地区采伐林木、占用林地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受灾地区因抗震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可先行实施采伐林木。在救灾结束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紧急抢险采伐林木的统计汇总和木材回收利用等相关工作。
二、对修建抗震救灾需要的各类设施急需征用或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的,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待相关设施建成后半年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批)等手续。因地震原因确需增加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上报我局审定。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服从并服务于大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好受灾地区采伐林木和征占用林地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