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引进装置国产机械备件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引进装置国产机械备件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化工部
近年来,我国引进的大型化工、化肥装置相继投产,维修所需的机械备件种类、数量日益增多,目前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机械备件可以由国内制造供应。由于引进装置的机械备件试用过程较长,制造成本不够稳定,尚不具备正式定价条件,企业自行作价,办法不尽一致,同一品种价
格多变,往往使供需双方在价格上产生矛盾。为此,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价格管理,稳定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以鼓励国产备件的生产和使用。现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并征得国家物价总局同意,拟定本办法,在各有关单位和制造企业中试行。
一、统一定价原则
备件出厂价格的制定,应以计划成本加税金和适当利润为依据,并考试与同类产品合理比价。
备件计划成本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成本范围,可包括正常废品损失(主要指铸件)和应分摊的工装费;不符合成本项目规定的,不许计入计划成本中。
备件利润水平,按实际平均成本利润率15%至20%为宜。备件中,简单件的利润水平原则上应低于复杂件。
鉴于成本中包含的原材料,在不同产品中所占比重相差悬殊,备件利润率采取按加工成本利润率计算的方法。
加工成本利润率的测算,由各制造企业根据上年或前三年中正常生产的年份的财务决算数计算成本利润率,凡实际成本利润率不足百分之十五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先调正销售利润额,再计算加工成本利润率。主要生产机械加工件的制造厂,加工成本利润率过低的,可适当提高,最高
可按百分之四十计算。
销售产品的利润总额
成本利润率=——————————×100%
销售产品的加工成本总额
销售产品的利润总额
加工成本利润率=—————————————×100%
销售产品的加工成本总额
销售产品的加工成本总额=产品销售总成本-(产品销售总成本×
商品产品总成本中的原材料
——————————————)
商品产品总成本
实行资金付费的制造企业,使用进口特殊材料制造备件从而增加了流动资金付费付息,利润可以高一些,但不得超过该备件加工成本的百分之十。
凡要求紧急抢制的备件可以相应加价,但加价额不得超过其加工成本额的百分之五十。
需方要求改变材质的或来料价格有变动的,以及为紧急抢制备件增加材料耗费的,可以冶金部现行材料价格为基础(进口材料以原计划成本中的材料费为基础),价值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相应增减材料费。
二、制定试行价格
各制造厂已经按批量投产的备件,凡质量符合图纸要求但未正式鉴定的,都要制定试行出厂价格,保证备件在试用期间的出厂价格相对稳定。经试用鉴定合格而正式投产的备件,凡成本稳定的,可考虑由试行出厂价格转为正式出厂价格。具体办法另订。
制定备件出厂价格,应当根据已经达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降低成本的可能性,认真审查和修正备件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统一定价原则,计算备件的计划成本和试行出厂价格。
单位备件的试行出厂价格=计划成本+利润+税金
单位备件的利润额=计划加工成本×加工成本利润率
备件的计划加工成本即备件的计划工费成本(或备件加工台时计划工费成本),其内容均包括生产工人工资、燃料动力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其明细项目按财务制度规定。
各制造厂要在建立健全计价的手续制度和档案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化工引进装置机械备件试行出厂价格目录”,并附单位备件计划成本及出厂价格表(见附件),按规定的范围和审批权限上报,经平衡审定后执行。调整试行出厂价格时亦同。
试制备件的出厂价格,可参考本办法确定。但不编入上述试行出厂价格目录。
三、审批范围及权限
主要备件的试行出厂价格,由制造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定,报部备案。主要备件按价值大小、生产难易以及在设备中的重要性确定,原则上单件(套)价值应在千元以上。
主要备件中,需要由部平衡或参与审议试行出厂价格的关键性备件,原则上单件(套)价值应在万元以上,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重点制造企业提出建议。
附件:
化工引进装置机械备件试行出厂价格目录
主机名称:______
主机位号:______ 年 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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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名称┃图号┃规格┃单位┃主要材质┃约 重┃试 行┃备注┃
┃ ┃ ┃ ┃ ┃ ┃(公斤)┃出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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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
化工引进装置备件单位计划成本及试行出厂价格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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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位号┃备件┃图┃规┃单┃年┃主要┃约 重┃ 单位备件计划成本 ┃ 利 润 ┃税┃试行┃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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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产┃ ┃ ┃原┃加工┃ 其中: ┃合┃加工成┃金┃ ┃出厂┃生产工时┃单位工时┃原订出厂┃
┃ ┃ ┃ ┃ ┃ ┃ ┃ ┃ ┃材┃ ┣━━━━┳━━━┫ ┃本利润┃ ┃ ┃ ┃ ┃ ┃ ┃
┃及 名 称┃名称┃号┃格┃位┃量┃材质┃(公斤)┃料┃成本┃废品损失┃工装费┃计┃率% ┃额┃金┃价格┃合 计┃平均成本┃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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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编表说明一、采用加工利润率的年份及计算过程。该年度的生产工时利用率及单位生产工时的平均工费成本是多少?
二、工装费的计算和分摊办法。
三、废品损失计算方法。
四、设备台时工费计划成本表。
1981年7月17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网吧监管职责,落实网吧监管责任,促进网吧的有效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等实行分工合作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 对在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网吧现场检查记录制度、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和网吧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网吧的黑名单;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未实名登记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网吧,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从事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把好网吧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网吧,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查处取缔“黑网吧”;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黑网吧”,应迅速调查核实,属实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书面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终止接入服务,以及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接到书面通知后,仍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供电、供水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黑网吧”业主,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与宽带用户(含光纤用户,下同)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用户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否则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在宽带安装施工人员入户安装时,应对用户是否从事网吧经营进行核实;依法配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加强网吧管理,对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违规经营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黑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接入服务。
(五)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电措施。
(六)供水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造成网吧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