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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6:52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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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化解债务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解决乡村债务的办法;一些地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矛盾尖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
  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可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要会同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
  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省级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激励措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五、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六、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七、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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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149号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及征地范围内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政府(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房屋搬迁管理机构,配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实物量调查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并负责进行征地地块的前期土地整理工作。
区搬迁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搬迁协议签订、房屋搬迁、被搬迁人安置补偿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人社、农委、民政、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在征地报批前,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对拟征地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测算征收土地所需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地区域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
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2%以内的,按照核查结果价值总额2‰对实物量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5%以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核查部门按照差额部分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市征地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市财政部门的核查结果在征地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实物量核查结果进行举报,经审计机关审计,核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差额比例超过±2%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核查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以差额部分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二条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地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征收一般农用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
(一)平山区、明山区为7万元;溪湖区为7万元(其中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为6.6万元);南芬区为6万元。
(二)本溪县为3.5万元(其中小市镇为6万元);桓仁县为2万元(其中桓仁镇为5万元)。
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照系数进行调整计算:建设用地系数为1.0,未利用地系数为0.8。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一茬产值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土地上的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按照行业规定标准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价格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建设、房产等部门共同确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照规定另行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上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民政、林业部门发布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坟墓由墓主自行迁移的,给予迁坟费用补助;逾期未迁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12个月计算;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市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需要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拨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再就业安置、移民安置等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费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依法交付土地。
第二十二条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阻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非法干预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损害征地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超过±5%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蓝敏强


一、人民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二、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物质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县区的财政状况可以说仍是“吃饭财政”,无法保证用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机关建设上来。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改善办公、审判条件,不得不将审判、办公楼的临街面开发成店铺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法院审判楼办公楼下有时装店、有餐馆、有杂货铺,还有美容、按摩室,极不庄严。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审判工作的现象。由于经费拔付不足,法院为保证正常的运转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视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出现了法院干警联系案源,拉案办的现象,目的是为了收取诉讼费。这样,必然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引发不良社会反映。各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励多收费、多罚款,这样无形之中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