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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6:59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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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共 青 团 中 央
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现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这五个文件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经提交九月召开的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现场会讨论并作了修改,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团中央宣传部联系。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事务,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社会风貌;也有利于扩大大型活动的社会参与面,更好地发挥大型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服务范围

  根据大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需要,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主要是: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文体活动;

  2. 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活动;

  3.国内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

  4.国内大城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文体活动。

  三、服务内容

  1.维护交通、保护环境、宣传发动、信息、后勤保障、部分行政工作;

  2.国际性活动中的翻译、引导、陪同工作;

  3.比赛、竞赛中的啦啦队、文明观众等;

  4.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工作

  1.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积极支持、主动指导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 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

  3.组建志愿服务总队,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队。

  五、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志愿服务总队负责。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确定为正式志愿者,发给统一标志。

  2.培训。根据需要,组委会、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为大型活动服务的总体要求;

  (3)服务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总队发给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岗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认。《手册》也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和荣誉证明。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为大型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由志愿服务总队向组委会推荐,由组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省级以下举办的活动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可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
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为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抢险救灾中提供组织有序、训练有素的志愿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中青年志愿者的人才优势,为灾区重建作贡献。在志愿服务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精神风貌。国内外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是减少损失,加快灾区重建的有效做法。

  二、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根据当地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的需要,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要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内容主要有:

  1.加固抢险抗灾设施,清理障碍,消除隐患,转移、运送物资,维持秩序,组织疏导群众;

  2.监测灾情、险情,协助有关部门传达信息;

  3.送医送药,救助护理,疫情防治,组织捐款捐物;

  4.参与生产自救、灾区重建;

  5. 完成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工作

  1.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实施;

  2.灾害发生地的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积极支持、主动组织、指导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3.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抢险救灾志愿服务骨干队伍,参与日常组织、宣传、管理工作;招募志愿者、组建抢险救灾青年志愿服务总队。

  4.根据党政的要求和灾情险情的发生情况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专业志愿服务队。

  四、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灾害发生地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以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发给统一标志。不得招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培训。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抢险救灾的总体要求;

  (3)抢险救灾的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若灾情紧急,可由组织者酌情决定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的统一标志上岗服务,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五、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推荐给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

  服务站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实体,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有条件的服务站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条件暂不具备,服务站也可挂靠在团组织。服务站接受共青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

  二、职能

  1.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络;

  3.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

  4.利用服务站的场地,开设直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项目;

  5.完成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为使服务站既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又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应主要在行政区划的区县及区县以下。由服务站组织力量,摸清本区域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服务需求,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根据服务站实际能力,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结成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事务提供志愿服务;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并及时了解、确认志愿者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建立相应的评估管理制度,对完成48小时服务的志愿者给予表彰,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上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表彰评选。定期向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人员构成

  服务站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出资建站的单位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不从服务站领取薪金的兼职人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服务站的发展方向,审议通过服务站的基本工作制度,批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聘请名誉站长,决定服务站站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批准财务预算,监督财务管理;

  4.确定决定服务站的其他重要问题。

  服务站由专门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组成。

  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服务站站长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财务报告。

  每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和向社会招聘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适合从事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实施、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志愿服务站的制度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专门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录用后与服务站签订合同,经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后上岗工作。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如会计、电脑操作员等)承担服务站的部分管理工作。服务站可招募志愿者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接待联络、技术培训等),指导、协调和配合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数量、工作内容视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而定。

  服务站根据需求,招募志愿者(服务队)直接为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志愿服务。

  五、场所

  服务站应建在有利于开展工作,方便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地方,服务站及其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

  服务站应有可供接待服务对象、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服务队)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站日常管理的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专门辟出供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培训、交流的场所。

  六、服务设施

  服务站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开展服务所需设施、工具等。

  七、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

  服务站应建立工作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有:

  1. 服务对象需求情况档案(自然情况、服务需求等);

  2. 志愿者(服务队)档案(自然情况、联系方法、提供服务项目、时间等);

  3.一助一”结对情况及服务手册记录档案等;

  4.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检查、奖励等制度;

  5.志愿者(服务队)服务守则;

  6.服务站工作时间及专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服务守则等应予公开。档案材料均应严格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八、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党委、政府或共青团对服务站的扶持;

  2. 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建站时购置有关设备、工具等。服务站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专门工作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固定薪金,其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聘用的专业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一定报酬,其数额由服务站站长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招募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站给予一定补贴,如交通费、误餐费等,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

  九、名称

  服务站一般称“××青年志愿服务站”。冠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名称,需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批准。

  十、发展方向

  青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应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扎实推进。经过努力,将服务站办成以组织青年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能够立足社会、自我运转的公益性、服务性实体,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
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青年志愿者的概念

  1.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2.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青年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在志愿服务组织内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5.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1.招募。由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招募方式。目前招募方式主要有: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招募为主的方式招募青年志愿者。

  3.招募手续。在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服务意愿等,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审核其资格。通过者确定为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归档。

  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1.培训内容。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

  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2.培训方式。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经培训后,由招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安排服务任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手册》并补记服务内容及服务小时数)。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印制颁发,青年志愿者持有,是联结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纽带。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小时数),由志愿者如实填写。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服务情况由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后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青年志愿者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情况,由活动的组织者签字确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评奖依据和荣誉证明。

  “一助一志愿服务卡”仅限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签定“一助一”长期服务协议时,由志愿者填写并赠送给被服务对象。

  六、青年志愿者的考核与评估

  对提供“一助一”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手册》记录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手册》,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表彰奖励的办法另行规定。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评选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有中国特色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

  第三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名额

  第四条 表彰项目:设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和三星“荣誉奖”)、“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另设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不定期颁发。

  第五条 表彰名额:

  1. 星级“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或其它人士,名额不限;

  2.“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组织奖”每年各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一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2.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8小时以上。

  第七条 二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二年以上;

  2.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三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 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3.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获奖条件:

  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包括服务队、服务站、服务中心)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集体;

  2.该集体招募的青年志愿者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包括地市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

  2.在青年志愿服务的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

  第十四条 由团中央领导、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选各个奖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县级团委、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报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其中,两次获一星“荣誉奖”者,授予二星“荣誉奖”;两次获二星“荣誉奖”者;授于三星“荣誉奖”。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的工作进行确认,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候选入或候选集体。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评奖条件,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候选集体。

  第十八条 组委会确定若干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正式候选人(候选集体)。评委会在对候选人(候选集体)进行认真审查、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各个奖项的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为一星、二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纪念卡,为三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奖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对“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选定的10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候选“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提名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届评选工作依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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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教基[2007]1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卡,是指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发行的用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学生证件卡和电子化学籍卡。
  一、学生卡的组成

  (一)学生卡由证件卡和学籍卡两张卡片组成,共同封装在透明卡夹内,不得单独使用。

  (二)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证件卡背景色为蓝、绿、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小学三个学段。

  (三)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电子学籍管理在内的多种教育应用功能,另兼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

  (四)随学生卡下发三个附件:一是透明卡夹,用于保护证件卡和学籍卡;二是使用说明书;三是挂带。其中一是必备附件,每次发(补)证件卡时需一同发放,二、三则视应用情况发放。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和使用权益

  (一)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正式注册的实施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中,所有实际在校有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卡所有权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三)学生卡的使用权属学生本人。

  三、学生卡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生卡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学生卡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学生卡的制发和应用;协调解决全市学生卡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级卡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学生卡读写机具的制作。

  (三)学生卡区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县各中小学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管理维护区县级卡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监控日常卡管信息;按业务流程汇总、检验、报送、管理本区县各校制卡、发卡数据;制作、补发小批量证件卡。

  (四)学生卡校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校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通过CMIS及校级卡管理系统生成、校验、上报、管理制补卡及发卡数据;完成学生卡的日常管理、统计及学籍卡的个人化工作;在需要时检验回收学籍卡。

  四、学生卡制卡数据和数据的上报

  (一)制卡数据包括校名、学生姓名、性别、学籍号、身份证号、学生数字照片,所有数据由CMIS生成。为保证学籍号的唯一,学籍变更后该学生的原学籍号不得分配给其他学生。学生数字照片为内容整洁、近期免冠蓝色背景彩照(头部宽度及高度占照片宽度及高度的60%—70%,色彩深度为24位,分辨率为640*480点的JPG文件,并将压缩选择为最优质量)。

  (二)制卡数据由学校和区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上报的所有制卡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经CMIS系统修改后,由校级卡管理系统重新导出。

  (三)各级卡管理责任人要对数据的准确、上报数据文件的安全无病毒负责,对于数据出错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五、学生卡的保管及使用

  (一)学生卡由学生个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各级卡管理部门不得扣留学生卡,不得以代为保管等名义收回学生卡。

  (二)学生卡的各类应用应遵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用于校内“一卡通”系统时应在卡管理部门或学校的指导下使用。使用时应防水、防污、防高温,防强电磁场,不要弯折打孔。

  (三)对伪造、冒用学生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生卡兼有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功能的开通和使用由学生监护人自行决定。相关的市政交通应用,应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宜需向公交部门咨询。

  六、学生卡的发放、补办、挂失及注销

  (一)学生初次领到的学生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免费提供,并经区教委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区、校两级卡管理部门自上级领到学生卡到下发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学生卡丢失后应及时到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校内生效,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间如需使用学生卡,可由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卡,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或挂失尚未生效而导致卡被误用,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卡中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请持卡者妥善保管。

  (三)学生卡如丢失或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到学校卡管理部门申请补卡,并依照京发改[2007]623号文件(收费编码174011)交纳补卡费用。新补办的学生卡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学籍卡经学校卡管理部门咨询检测确属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故障,可免费更换。

  (四)学生因转学、升学而进入北京其他中小学校时,必须将学生卡带至新校报到注册。如丢失损坏,应回原就读学校补办学籍卡。证件卡由新校制作。

  (五)学生须持学生卡在每学期开学时刷卡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卡将在每年的3月20日、9月20日后自动失效。

  (六)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学生证件卡由学生本人留存。转学和辍学的学生证件卡由校级卡管理部门注销。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中“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力度的逐年加快,国家相应加大了对于三农领域的资金扶持力度,这似一支强心剂极大程度推动着美好乡村建设的快速发展。然而,与之伴随的是,在国家的巨额资金投向广大农村的同时,贪污贿赂等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也相应在广大农村地区滋生、蔓延,呈现出高发频发的发展态势。如何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通过安徽寿县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立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案件入手,分析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的的特点、原因、对策,以便为今后更好地查处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借鉴。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特点分析

  近两年来,安徽省寿县检察院共计立案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8件47人,分析这些案件,笔者发现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的成案特点:

  1、贪污贿赂案件仍是涉农职务犯罪的主流。经统计,两年来,在该院查处的38件47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合计为33件39人(其中贿赂类犯罪8件8人),案件数占86.8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案件5件8人,案件数仅占13.16%。以上数据反映出,贪污和贿赂犯罪仍是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因此打击涉农贪污、贿赂认为当前及以后的检察工作重点。

  2、犯罪职业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去年,我院查出的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村干部,然而今年在我院查处的涉农惠民贪贿犯罪案件中,除村级干部外,还有供电、交通领域、运管领域、计划生育领域等从业人员;犯罪人员构成中,除村干部外,既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有乡(镇)会计等经济负责人,但总体上以资金直接经手人居多。数据表明,今后检察的对象仍以财务直接经手人为主。

  3、窝案、串明显。两年来,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中,截止目前,我院共查处窝案犯罪5件9人,其中有3件均涉及村书记与村文书共同贪污,1件涉及土地承包领域职务犯罪,1件涉及招投标领域滥用职权犯罪。

  4、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科级以上干部3件4人,其中正科级干部2人。我们知道,县及乡镇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些犯罪分子在国家实施的涉农惠民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大于村级干部,为当地百姓所痛恨。

  二、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成因分析

  分析这些犯罪的成因,不难发现,此类犯罪不是偶然行为,而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言之:

  1、权利过于集中于一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权限不断增大,特别是村一级干部自治所带来的是权力过于集中于村书记一人手中,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如土地开发、开办村集体企业、资金申报、计划生育罚款、兴建村福利公益设施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有效监督的缺乏致使腐败分子乘机为其本人或亲属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发横财。

  2、财务制度不严,有漏洞可寻。涉农贪贿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也是一大顽疾,村普遍存在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是村书记直接管钱管财务或者是管财务的是书记亲属或者村文书唯村书记一人之命是从,绝大多数村财务监督组形同虚设,导致了腐败现象大量出现。有的是县、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较为普遍,去年查出的供电公司贪污、挪用公款案和交管站贪污案就是典型。

  3、廉政教育不深入。尽管我们党为了保证干部廉洁从政,廉政教育年年抓,并已经形成了长期教育机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村级组织点多、面广,加之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有些农村干部在学习制度的落实上相对较差,自身素质跟不上,长期不读书、不看报,自身免疫力又不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终一旦案发,害人、害己危害社会。

  4、监管机制缺乏,监督不力。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由于乡村群众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监督力度薄弱。多数农民历来对乡村干部有敬畏感,有畏官意识,加之他们不懂得、不明白村级财务如何运行及使用,不知道村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或违纪,即便当其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往往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者是能私了的则私了的处事方法,导致不敢检举、揭发、举报。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软弱心理,恣意犯案。

  三、涉农惠民领域贪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我们知道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不是根本目的,怎样保障国家补助资金真正落到实处,保障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预防犯罪的潜在发生才是根本所在。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宣传、教育和监督等多种手段,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刑事打击方针,使农村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还民生建设以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1、选好干部,分散权力,加强权力监管。好的事业需要好的领头羊带领,新农村建设更是离不开好的村级领导班子。为此,笔者建议:严把选举关,真正让那些备受村民拥护、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头脑、有主见的村民担任村领路人;同时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及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选举村委会班子,上级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监督或诫勉谈话,保障其将全部精力用在发展农村建设上。同时,注重鼓励、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秀大学生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便做到更新思想、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2、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不给腐败留下制度漏洞是制度性保证。这是防止犯罪现象发生的根源所在,为此必须高度予以重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一是要全面落实“村财镇管”制度。作为村集体的直接负责单位,乡镇财政部门理当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加强对村级账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办法;特别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跟踪,防止专项资金被侵吞或挪用。二是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乡镇财务管理人员要对村级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镇级财务人员对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查纠不合理开支,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证财务活动规范化、合理化。三是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俗语道:阳光是惩治腐败的最好武器,要让村级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定期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广大村民监督,让村民及时知晓财务收支状况,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发生,对于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研究投票决定。三是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应全面在村级铺开,建议镇一级可以专门设立离任审计办公室,专门针对此事加以负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财务工作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3、大力培养群众监督意识,着力构建农村预防贪贿犯罪体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检察职能,深入乡镇、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助推美好乡村建设。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多渠道鼓励群众积极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通过严打以儆效尤,让村干部们感到害怕,从而不敢挺身试法;二要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教育,特别是针对村一把手,开展预防教育,以近期出货的典型事例,以算经济账、政治账、家庭账的方式,引导他们常诵“廉政经”、常敲“警示钟”,着力提高村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使广大农村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起勤政廉政的思想防线,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心一意干事业;三要与乡镇建立纪委及时沟通协作机制,特别是与财政部门及离任审查办公室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在不影响乡镇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工作。

  当前,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高检院在去年年初就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重点打击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以及时扭转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进一步为国家涉农资金的落实、为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关注当前及今后民众利益之关切,以打击此类犯罪为手段,反贪部门应充分结合涉农贪贿案件发案特点,在重点打击涉农贪贿犯罪的同时,结合高发原因辅助预防部门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切实将此项惠民、利国工程做好,最终实现国家各项惠农补助资金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惠民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