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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7:11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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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3号




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直接管辖的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 地方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另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业、关闭处罚的,可以依法由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并作出决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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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
(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三)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
(四)本人或亲属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五)克扣、挪用、贪污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的;
(六)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委托代购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本人或亲属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让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给予监狱、劳教单位财物的;
(九)在值班期间由于失职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的;
(十)由于工作失察、处理不当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闹事或其他事故的;
(十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十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十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及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的;
(十五)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以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的;
(十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私下安排罪犯、劳教人员和亲属会见,带领罪犯、劳教人员外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的;
(十七)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准假、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的;
(十八)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九)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采访监狱、劳教所,造成监狱、劳教工作失密、泄密的;
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过错行为,可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分,但需经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监狱、劳教单位在册职工过错责任的处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由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查清事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上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遇重大过错责任,可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5月31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5〕4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规划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地域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宜湖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不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总面积约69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金园街枫林、江丰居委会,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金园街店前、一四居委会,北至金园街蕉西、后村居委会。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中心城区及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汤规划控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参照本细则中对中心城规划控制区有关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称的居民,包含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的所在街道(乡、镇、场)、村组,并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的非城市居民(含菜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私房,特指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全部产权的独门独户的私人自建房屋。

第二章 报建资格
第六条 城市居民不得凭借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新建、改建或扩建私房。城市居民危房户需拆旧建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村民建设私房。对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m2的住房困难户,或现有住房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经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属C、D级危房的危房户,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在中心城区内原则上只允许统一建设公寓楼,实行集中安置。
第八条 对中心城区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或征地拆迁户的村民,允许遂其意愿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袁州区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内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实施强行拆除,拆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付。
第九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超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设私房。具备申请建房资格的村民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逐级批准同意后,允许按照统一规划要求,以农民新村的形式建设私房,但新房建成后原有住房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使用权归还集体所有。
第十条 凡属村民建设私房,应当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且新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合建设公寓楼,由袁州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无房、住房困难村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无房、住房困难村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村组以集中联建的组织形式,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正式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三)街道(乡、镇、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报袁州区政府再审;
(四)袁州区政府根据从严把关的原则,对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再次认真审核,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统一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建房申请获批后,由袁州区政府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公寓楼建设,由拆迁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
中心城区拆迁居民联建公寓楼,按以下程序报建:
(一)拆迁户向工程拆迁组织机构提出建房请求,进行建房登记;
(二)工程拆迁组织机构在严格进行建房资格审查后,正式提出住房批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乡、镇、场)核实备案后,报送袁州区政府审核把关,最后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房申请获批后,由工程拆迁组织机构统一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组织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对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危房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拆一补一”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公寓安置楼,统筹实施改造建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确保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格向危房户收取危房重建费;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另行核计。
危房户报建新房依照以下程序报建:
(一)危房户向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书面提出建房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应的危房证明材料。
(二)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受理申请报告后,及时提出核实意见,报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危房户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场)应将危房证明材料报至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
(四)市危房鉴定机构经现场踏勘、技术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后,反馈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统筹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建设,应以村组(或户团)为报建单元,由街道(乡、镇、场)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工程建设由建房户严格按照获准的设计图纸自行负责实施。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设农民新村,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建:
(一)应建房户要求,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向所在街道(乡、镇、场)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
(二)街道(乡、镇、场)严格认真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报名情况后,交由袁州区政府初审,并将农民新村总体规划方案报至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批。
(三)规划方案获批后,袁州区政府应对建房户的报建资格和单体建筑进行审定,由袁州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准予办理建房手续,并报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街道(乡、镇、场)的土管部门持规划手续统一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建房人应提交以下报建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现有住房情况资料,包括无房户的无房证明、拆迁户的拆迁证明、危房户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准建批文;
(三)统一的建房点位置图;
(四)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内村民建房还需提供农民新村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 在集中统一建房过程中,建房户有权共同荐举代表组成建房监督管理小组,重点对新建房屋价格、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宜进行全程监督。居民建房组织实施机构应自觉接受建房监督管理小组的监督管理,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房成本,确保以合理成本价格售让给建房户。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建房应当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集中成片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居民住房拆除建新后空置的零星宅基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无偿收储,并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 坚持集中受理、高效审批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建房户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并于当月内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袁州区政府在审核报建人的建房条件与资格后,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做到“阳光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居民公寓楼建设选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定建设地点,袁州区政府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出建房方案后,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农民新村工程建设,经袁州区政府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场)事先实地踏勘后,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和建房选址一并报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农民新村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经袁州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划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规划批准后,中心城区居民建设公寓楼,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市属或市直以上部门的建房,统一依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区属或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场)的建房,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中心城控制区建设农民新村,应以村组(或户团)为单位,统一依序到袁州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建房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袁州区政府前往实地放线,街道(乡、镇、场)应积极配合;中心城控制区内村民共建农民新村由袁州区政府会同街道(乡、镇、场)进行实地放线。
第二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地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规划验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验收,街道(乡、镇、场)负责协助,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建房地点在中心城控制区范围内的,由袁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场)进行工程规划和用地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市建设、城管、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其它验收程序后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建设公寓楼,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免收规费。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十六条 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自行建设农民新村的,一切规费全免,并经建房户集体讨论同意,由袁州区政府根据实际投入状况,按户均摊代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专用于农民新村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受理居民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报建程序和有效条件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决控制中心城规划区居民违章建房,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违法建房户进行严肃查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