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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10:03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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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确定收费的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收费;不得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收费;不得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推销物品、办班等形式变相收费和强行摊派。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属全市性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区域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收费文件,应当由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物价、财政部门,或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统一编印成册。收费手册应当载明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客体、批准文件等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以下简称《收费员证》)。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不得收费。
收费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发证由物价部门具体组织。
《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伪造、涂改。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定期换发。
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证》后,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对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登记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前,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批准文件、收费单位、收费人等逐项如实填入《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簿》(以下简称《收费登记簿》)。《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交企业持有,一年一换。
第十二条 对收费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单位年度收费财务收支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收费。
第十三条 市、县(区)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分工管辖职责定期对收费单位的收费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帐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收费收据。
在固定收费场所必须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置举报设施,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之一的,或者不使用收费收据,或者不填写《收费登记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五条 对违法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等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控告。物价等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的;
(二)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三)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强行摊派、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
(五)转借、转让或伪造、涂改《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的;
(六)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或不按规定填写《收费登记簿》的;
(七)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继续收费的。
第十七条 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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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1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保安,下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二)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指导建立安全保卫组织,组织治安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检查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防范机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三)加强内部消防管理,认真执行消防管理法规;
(四)负责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内部外来人口管理;
(五)组织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境外的,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全权负责,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治安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履行以下安全保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和值班巡逻制度;
(二)发现盗窃、抢劫、流氓斗殴及扰乱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的,聘用的保安人员应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保安执勤证》上岗。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解除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及时向原报备机关报告,并收回《保安执勤证》,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公安机关规定的统一服装,配带标志。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发现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雇佣无《保安执勤证》者为企业保安人员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其《保安执勤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渎职失职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及其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外商投资企业对公安机关应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本省的港、澳、台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0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6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四川电影产业、加快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文化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市电影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泸州电影产业,加快建设泸州文化强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建成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影院规模,完善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我市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争出精品、争出人才、争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电影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证全市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免费公益电影。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将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固定放映点,探索建立电影公益放映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机制。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每年观看4部主旋律影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电影创作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提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充分发挥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院资源优势,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推出具有泸州特色,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区域性商业影片。建立健全电影创作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和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努力培育新型电影企业。进一步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电影企业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新办电影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快建设现代化影视基地,通过政府贴息、企业自筹、融资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动数字化影视制作基地建设,并以此带动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电影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加快区县的影院改造和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市辖区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结合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功能的乡镇示范影院。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对我市区县城的影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对县级影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有权审批机关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照顾。

  (五)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大对优秀电影编剧、演员的培育、扶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加大电影市场综合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和城市的电影监管体系。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实现微机化、网络化管理,确保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文化强市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抓紧制订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文化、国土资源、工商、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开创泸州市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