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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17:44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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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61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的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双狮村、铜光村、铜霞村、先锋村、新庙新村、新庙东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开发的工业区;郊区七坝路周围500米以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市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协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除特定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因警卫、科研需要经批准养的特种犬和居民经批准养的观赏犬外,一律不准养犬。

犬类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养特种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犬类须有固定的圈(拴)养区域;

2、须有专人负责;

3、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居状况良好;

4、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犬养准养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在限制养犬区域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凭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养准养证》和犬牌。

《犬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费用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在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养犬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暂住的,应当在15日内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饲养。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到指定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

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管养人负责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管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诊治和免疫,并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管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杀:

1、未领《犬类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经通知逾期不办的;

3、外来有证犬在我市超过15天未办理我市《养犬许可证》;

4、限制养犬区外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的;

5、扰邻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注射的。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纵犬伤人的;

2、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的;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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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0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环境监察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为提高总局环境执法监督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经研究,将总局执法监察和环境应急工作分离,分别予以强化。

  现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方案 通知

抄送: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一、环境监察局机构建设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独立设置,为总局内设司局,负责环境执法监督,并由政策法规司划入行政处罚职责。

  主要职责是:开展日常性环境执法监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协调解决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稽查,并指导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拟订排污收费政策,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归口联系和指导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调查中心)、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业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环监局内设综合处、监察指导处、排污收费管理处、审理处罚处等4个机构。

  1、综合处。负责拟订环境执法监察与环境稽查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国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的队伍建设并进行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应急调查中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督查中心业务工作;承担环监局内部综合性工作。

  2、监察指导处(简称监察处)。负责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环境执法工作;开展全国环境执法队伍环境稽查工作;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与跨流域环境问题。

  3、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管理处)。负责拟订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对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和稽查;建立和维护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网络;指导全国排污收费以及全国污染源自动化监控体系建设工作。

  4、审理处罚处(简称处罚处)。负责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听证工作;指导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执法评估工作。

  (三)领导职数

  核定环监局司局级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

  (四)运行机制

  1、中央领导、总局领导和相关部委批办、转办的案件由环监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办理,由环监局委托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进行调查。

  2、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应将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提交环监局,由环监局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二、应急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应急调查中心独立设置,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外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的牌子,负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

  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受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与事故调查;协助科技标准司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参与环监局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二)内设机构

  应急调查中心内设综合处、应急值班室、预测预警处、应急调查一处、应急调查二处、应急调查三处等6个机构。

  1、综合处。负责人事、财务、党群等综合管理业务和内部协调运转,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制度。

  2、应急值班室(简称值班室)。负责24小时值班,受理12369电话投诉,并协同办公厅(信息技术办公室)受理网上投诉;承担投诉中心分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跟踪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进展并上报信息。

  3、预测预警处(简称预警处)。负责组织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指导各地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归口联系总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分析重大污染隐患,及时预测重大环境事故风险;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并提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信息发布建议。

  4、应急调查一处。承办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工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

  5、应急调查二处。承办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工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

  6、应急调查三处。承办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及重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破坏损失评估。

  (三)领导职数

  核定应急调查中心领导职数1正3副共4名。

  (四)运行机制

  1、应急调查中心可使用应急办名称对督查中心的环境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应急调查中心参加总局局务会议。


关于公布第十二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第十二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十二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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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429254.files/n13428963.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429254.files/n13428964.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