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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粮食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2:46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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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粮食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粮食企业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最近,一些地区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整体出售、买断工龄、带粮分流人员等不规范做法,借以达到逃废、悬空我行贷款债务的目的。为支持、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和银行贷款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承担着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因此,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政策进行,凡是与其所规定的范围、政策相违背的做法,一律不予支持。
二、粮食企业形成的库存粮食是国家政策性资产,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身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规定随意处置。凡是发现粮食企业乘改革之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直接或变相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贷款的,要坚决制止,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
,要停止其所辖地区的收购贷款,直至纠正并挽回相应的损失为止。
三、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在实行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不得在任何此类文件上签字盖章。凡发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行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级银行要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逐级直至上报总行。



19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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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38号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2.pdf
2、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3.pdf
3、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39.pdf
4、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69.pdf
5、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3.pdf
6、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914.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二○○○年十二月八日




房屋买卖撤消  优先权不丧失

[案情]
    1999年12月,个体户肖烈苟租赁了吉水县黄桥镇政府临街的一间店面,租期至2004年1月31日。2003年7月6日,黄桥镇政府张贴了拍卖公告,决定拍卖其所有的,位于农贸市场的?间,价格每间1.5万元,包括肖烈苟?饬薜牡昝妗?003年9月10日,黄桥镇政府与另一个体户肖榕芬签订协议,约定将肖烈苟所租赁的店面以14750元的价格卖给肖榕芬,肖榕芬自2004年2月1日起取得该店面的所有权。肖烈苟知悉后,于2003年10月15日向黄桥镇政府邮发协调函,指出黄桥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其所租赁的店面。2003年10月27日,肖烈苟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黄桥镇政府与肖榕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店面。法院立案后于2003年10月31日将应诉材料送达给黄桥镇政府。审理中查明,黄桥镇政府接到肖烈苟的协调函后,已于2003年10月29日与肖榕芬解除了房屋买卖关系,并退回了购房款1475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桥镇政府自行解除合同后,是否还侵犯了肖烈苟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黄桥镇政府于2003年9月10日将肖烈苟所承租的店面卖给第三人,且未通知承租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已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黄桥镇政府在获悉肖烈苟的异议后,在本院的应诉材料送达之前,已与第三人肖榕芬自行解除了该店面产权的转让合同,退回了第三人的房产转让款14750元,所以黄桥镇政府侵害肖烈苟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事实,已自行解除。肖烈苟要求宣告黄桥镇政府与肖榕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事实已不存在。同时,肖烈苟要求对租赁店面进行优先购买的法律事实也自行消除,所以肖烈苟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当驳回。
一种意见认为,不管黄桥镇政府与第三人肖榕芬的店面买卖合同存在与否,黄桥镇政府侵害肖烈苟的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已经存在。黄桥镇政府不能因单方面解除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而否认承租人肖烈苟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法院应当依法判令黄桥镇政府以同等条件将出租店面出卖给承租人肖烈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黄桥镇政府应当以同等条件将店面出卖给承租人肖烈苟。其理由如下:
   一、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特定当事人即先买权人优先购买的权利,设立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一致性。房屋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它是一种期待权和形成权,它必须是出租人决定出卖房屋这一法定事由出现后,承租人才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当镇政府决定将租赁店面出卖这一事实出现后,承租人肖烈苟即对该店面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肖烈苟这一权利具体指向镇政府,肖烈苟享有请求镇政府将店面卖给他的权利,镇政府则负有满足肖烈苟该项请求的义务。在这一债务的关系中,镇政府作为债务人,只有履行的义务,而无拒绝履行的权利。本案不是优先权与所有权的对抗问题,而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权行使处分权时,因法律规定而派生出来的相对优先权人的权利实现的问题,是优先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只要优先权的法律关系一经存在,义务人就不能以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将其消灭。本案义务人(镇政府)想以“解除与第三人的买卖的合同,房屋不出卖了”这一行为来消除他应承担的义务,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产生其追求的法律后果。本案的镇政府在未通知承租人肖烈苟的情况下,将肖烈苟出租的店面卖给第三人,其行为已违法,侵犯了肖烈苟的优先购买权。肖烈苟可依据法律,要求镇政府以同等条件将店面出卖给自己。镇政府在肖烈苟提出异议后,尽管自行解除了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不能因此就免除其所承担的义务。现在镇政府以“店面不卖了”的理由来抗拒肖烈苟的优先权,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理由不足,故法院应当判令镇政府以同等条件将店面出卖给肖烈苟。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 331600 电话 0796—352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