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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53:01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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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现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试点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完成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同时,对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界定和处理。
(二)参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主要是按政府的要求,对试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中的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提出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投资主体对企业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为。
在确定投资主体时,要明确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要与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相配套,统筹考虑;要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把每一户单个企业都确定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作法。
(三)协助企业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企业面临着改组、改制等资产重组和产权管理、经营形式的变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在涉及产权转让时,应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规定办理,并坚持以下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2.产权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授权的部门没有明确前,可暂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行职能),以及对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收入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出让产权的企业和行业,不得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产权转让。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工作,由于试点的配套文件《关于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办法》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尚未出台,对试点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向政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的,要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国家局将对各地提出的带有共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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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闻专业队伍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在新闻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根据新闻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高级记者、主任记者为高级职务,记者为中级职务,助理记者为初级职务。
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新闻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级新闻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有专业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情况作出原则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必须以专业人员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效果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担任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的记者、编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新闻的党性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获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结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
(二)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在记者、编辑指导下,完成新闻稿件、节目的采编任务。
第八条 记者、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记者、编辑: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理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自己所从事的报道领域的基本情况;
(三)熟练地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能较好地处理和采编各种新闻体裁的稿件或节目,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工作有一定成绩;
(四)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独立承担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的任务;总结新闻业务的经验教训;指导和帮助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以及通讯员的新闻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担任记者、编辑职务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专业知识和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三)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正确掌握宣传报道方针,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审定稿件,确保稿件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采编重要稿件和撰写重要言论;组织和指导采编活动,解决采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新闻工作经验,培养新闻专业人员,加强新闻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能运用马列主义理论指导新闻工作的实践和新闻理论的研究,并有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多和较高水平的论著,有些可作范文;
(三)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
(四)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五)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岗位职责: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检查宣传报道的效果;撰写、修改和审定重要稿件;指导和从事重大的采编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中央提供重要的参考材料和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从事和指导新闻理论的研究,培养新闻专业人才,建设新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在聘任专业职务时,一般应严格遵守学历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新闻单位设立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闻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单位主管新闻业务的负责人提名或新闻专业人员推荐,行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聘任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合格,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为期,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经评审组织评审,符合条件者,可以提前晋升;长期完不成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均须经相应的新闻评审组织评审核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平衡审核。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评审委员会平衡审定,记者、编辑职务须报局一级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报处一级评审组织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和聘任新闻专业职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执行。对营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军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的意见》(江发[200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江门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江门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 资助范围:
 
  (一)2006年后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二)2006年后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三)2006年后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第六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办理一次。
 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各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指定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作为资助受理部门。

  各资助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审查并汇总。

  第七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1年内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申报。

  第八条 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
  (一)《江门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
  (一)《江门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发明专利说明书;

  (四)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
  (一)《江门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用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每年2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

  (五)专利权有争议;

  (六)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门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