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残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社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3:32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残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社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通知

中国残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残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社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通知
中国残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1996〕残联办字第25号)。方案实施两年来,各省、市、
县分别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就业服务所,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在推动城镇残疾人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全国80%左右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其劳动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目前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手段,难以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有效服务。特别是,为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最近国家制定实施了《残
疾人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县、乡、镇残疾人服务机构承担起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提供小额信贷资金到户、落实扶持措施到户、开展生产服务到户。为适应这一需要,需在已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构 县残疾人联合会要依托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设立县残疾人服务社;乡、镇设立残疾人服务分社,作为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分支机构。
2.性质 县残疾人服务社,是在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为残疾人生产劳动、脱贫致富提供服务的实体。
3.职责 县残疾人服务社及其残疾人服务分社,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生活状况;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承担残
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承贷承还康复扶贫贷款,并确保扶贫贷款使用到户到人。
4.登记注册 县残疾人服务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办理营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建设给予支持,适时进行审核、登记、注册,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1998年5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旅游系统做好应对雨雪冰冻天气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游系统做好应对雨雪冰冻天气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新年以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低温冻雨天气,旅游出行受到一定影响。为贯彻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切实做好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各地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近期雨雪冰冻天气给旅游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周密安排部署,完善应急预案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各旅游接待单位要迅即行动起来,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督促,做好提示。要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与气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采取多种渠道发布出行提示。受天气影响关停的景区,要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将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要督促旅行社等旅游接待单位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尽量避开受雨雪冰冻天气影响严重的路段,并做好对旅游者的提醒、提示,全力做好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和救助。如发生游客滞留情况,要做好疏导和安置工作。
  三、加强检查,消除隐患。要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特点,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和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旅游接待单位及时消除雨雪冰冻、大风降温、雾霾等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受天气影响安全无法保障的旅游活动,要立即停止运行。
  四、加强值守,积极应对。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认真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力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级专项补助、州政府专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州专项补助、县级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州财政部门和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放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第二季度内拨付给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收到拨款后3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发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每年发放奖励金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 州、县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