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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4:41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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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5月25日)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日趋增多,为加强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见附件一),我部决定,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如下:
一、台湾地区医药产品是指在台湾地区生产的中、西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制、仿制、分装、包装等的产品。
二、对台湾地区的医药产品注册的要求和程序均按《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我部进口药品专家审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申请注册的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包装和标签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R.O.C.”等字样及相关的徽标。
四、注册证式样附后(见附件二),每个医药产品注册证收取注册审批费800美元。
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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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2〕189号



为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立足“三农”需要,坚持市场导向,兼顾发展差异,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快实现富民惠农奔小康,现就实施富民惠农创新工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和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变化,围绕富民惠农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创新符合农村经济特点,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持续提升创新工作的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兼顾不同主体服务需求的差异性,不断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新变化,积极创新易于为百姓理解接受、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成本合理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紧扣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开展。加强创新产品服务的成本核算,实行保本微利,保证业务开展的商业可持续性。

(四)风险可控原则。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制度先行,强化人员培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理念创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将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三农”和社区的经营理念。以专业化的经营、特色化的产品、差异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作为农村金融理念创新的基本原则。

(二)组织创新。按照“流程银行”要求构建以农村金融服务为核心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良好信息沟通和紧密业务协作机制,鼓励通过专业支行或事业部方式,加强对区域支柱行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

(三)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对象、行业特点、需求差异,细分客户群体,积极开发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加强融资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科学运用微贷管理等先进技术,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农户、商户贷款产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结算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客户需要的结算工具,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在途成本。

(四)担保方式创新。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开办多种担保方式的涉农贷款业务,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鼓励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要因地制宜灵活创新抵押、共同担保、产业链核心企业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自然人保证、信用、联保和互保等贷款担保方式;积极鼓励以政府资金为主体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为涉农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业务品种。在全面调查农户信用状况等“软信息”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抵押贷款比重。

(五)商业模式创新。着力打造适应农村金融服务特点的商业模式,以全面满足“三农”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整合内外部金融服务资源,探索“信贷工厂”、“金融管家”等不同形式,形成完整、高效、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可持续经营的运行系统,实现对农户、商户、农企的标准化、批量化、规模化的营销、服务和管理。

(六)业务流程创新。积极开展流程再造,合理配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动态管理授信额度,建立透明高效的信贷流程。探索推行在线审批等方式,对专业化市场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客户群体可以探索采用集中授信方式。

(七)服务渠道创新。拓宽授信业务申请渠道,利用通讯、网络、自助终端等科技手段广泛受理客户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广农户贷款“一站式”服务,开办自助循环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逐步扩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

(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创新农户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全面记录农户贷款还款情况,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引导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打造良好外部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级联社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订金融创新规划,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及时为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以及IT系统等技术支持,研发推广区域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机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与协办部门。

(二)制度保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围绕富民惠农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成熟的业务管理技术和经验,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优化。对于新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三)机制保障。一是创新风险机制。坚持“内控先行、简便有效”原则,采取“人防+技防”方式,创新风险管理技术方法,规避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通过创新担保方式、银保合作等,有效缓释和转移信用风险。二是创新定价机制。要按照收益全面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及其风险特征,实行灵活的差别定价,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三农”客户,可采取贷款利率优惠方式进行正向激励。三是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专项奖励制度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潜能。监管部门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科学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农服务评价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四)人才保障。积极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高效实用的营销队伍,在人力资源方面对金融创新工作予以倾斜,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体系奠定基础。省级联社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培训,集中辖内创新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熟悉“三农”和现代金融业务的复合型创新专家团队,充分发挥省级联社的金融创新平台作用。

(五)科技保障。要建立先进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与挖掘,细分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要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相适应的创新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新业务顺利推广,风险监控及时到位。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根据《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皖政〔199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基本条件: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比较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核算比较科学;依法缴纳税费及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企业党委书记年工资收入比照上述人员年薪收入执行。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也可以实行年薪制。但其年薪的标准应低于经理、董事长的年薪。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并支付其年薪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经营者第一年基本年薪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企业规模和上年实现税利分档确定。
基本年薪=4×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规模调节系数+实现税利调节系数)
以后年度基本年薪按经营者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确定。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70%分月以现金预付,年终结算。
第六条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0.5;中型企业为0.4;小型企业为0.3。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标准确定;没有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企业实现税利调节系数,上年实现税利1亿元以上为0.5;2000-10000万元为0.45;1000-2000万元为0.4;500-1000万元为0.35;300-500万元为0.3;100-300万元为0.25;100万元以下为0.2。
第七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根据本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两项指标确定。实行国有资产目标经营的企业,可增加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其他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效益年薪按基本年薪0.3倍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增加;实现利润及其他指标比上年实绩每增长1%,效益年薪大型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累加,中型企业按2%累加,小型企业按1%累加。效益年薪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上述指标下降时,也按相同比例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后的基本年薪,大型企业最低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中型企业不低于1.75倍,小型企业不低于1.5倍。
第八条 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必须剔除不是因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减的因素,包括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等增加的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或者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照效益年薪的计算办法计算。效益年薪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即为奖励年薪,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当年上交税金(不含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经营者不予获得奖励年薪。
实行年薪制人员获得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合计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净增利润的30%。
第十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效挂钩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基数外单列。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议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经贸委、财政、国资、国税、地税、审计、统计等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原则。年度终了,由企业填写《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核兑现表》,并提供经市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董事会依照审核意见兑现,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兑现情况要向股东大会和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营者不予兑现年薪收入:
(一)当年拖欠职工工资;
(二)当年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当年发生亏损;
(四)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不实、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不予兑现年薪收入的经营者,按照职工年度平均工资额领取本人工资。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5万元;
(二)中型企业为3万元;
(三)小型企业为1.5万元。
风险抵押金一般为现金,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但现金的份额不得低于50%。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未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不得提取。
第十五条 经营者离任时,经审计发现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虚报经营成果的,考核部门应对其年薪收入进行调整,超出的收入如数追回。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其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归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它工资性报酬。对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扣回超领的工资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收入也应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和管理上,仍坚持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经营者的工作实绩,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明确建议,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