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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18:29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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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行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备案的行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标准文本(批准稿)一份(必须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格一份(见附件1)。
  3.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赋备案编号。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位置(见附件2)。
  备案号的组成为:顺序编号+年代号
  示例:备案号:

100
顺序编号—1996
年代号

  4.强制性行业标准备案时必须提供“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件3),以便向WTO/ISO/IEC通报。
  5.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行业标准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受理备案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审批的行业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 1.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略)
2.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3.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2


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分类编号)

备案号:××××—××××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 380—1995


煤 矿用风速表
19950125发布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布


附件3



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中文
英文

采用的国际标准
(采用程度和标准号)  ICS
批准部门及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类别 □国家安全
□防止欺骗
□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标准使用对象 

中文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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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烟安办[2003]5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决定,于2003年6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确定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在全系统贯彻落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组织开展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认真安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省(区、市)“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从切实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提前落实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措施,认真安排“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内容和方式,调动起广大干部职工关心安全工作、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确保通过活动取得实效。
  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如: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知识竞赛、文娱活动等,在员工中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常识,传播现代社会安全生活的文化理念,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出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
  三、开展专项安全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时机,针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深入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解决当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经营的隐患和问题,为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有关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请于7月10日前,以省级局(公司)为单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附件: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虚假表示讲“位置”
----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的立法缺陷

(刘卫星 冯德军)单位:潍坊市工商局 地址:潍坊市民生东街67号 邮编:261041


当前,经营者常常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误导公众。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的是利用广告,有的是在商品包装上直接作虚假表示,有的是利用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等等。对这些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的要适用《广告法》等处理,有的却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理。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两种实际上法律性质相同的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下面的例子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农化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开始生产包装袋标有“来自以色列的超浓缩绿色无公害活力冲施肥,以色列土肥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加拿大希尔诺博士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指定产品,中国某市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冲施肥、钾宝肥及标有“英国牛津大学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市农化公司出品”的冲施肥等七种有机肥,至查获时止,共计生产了101.1吨,货值63392元,全部是由某农化有限公司按相同工艺、设备、原料生产,用标有不同内容的包装袋进行包装。经进一步调查,该当事人上述包装袋上有关外国专家研制及所谓博览会推荐产品的相关内容全部是虚假的。
定性处理 某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本案的定性处理值得商榷。
要分析本案的处理首先需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第4项)和“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方式,一个对“位置”有所要求即需“在商品上”,另一个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方式其法律性质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方法上有所区别。《反法》对仅仅是方式不同而法律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作了不同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也大相径庭(分别是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和予以罚款1万元到20万元的较重处罚),不能不说是立法本身的一个缺陷。
面对立法现实状况,要适用现有法律正确处理本案,对《反法》第5条第4项的条文本身理解也是一个问题。目前,对该项的理解有两种,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作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手段,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另外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并列关系,作为三种独立的行为。应该说,两种理解都有其道理。实际上,“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一种种属关系,将三者理解为并列关系确实有些不通。但是,在现行立法体例下,考虑到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等因素,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独立的行为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局条法司所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都将该项条文理解为包括三种独立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现主要是在商品包装上对产品技术来源以及所谓博览会的认可等作了虚假表示,让人误解为该产品是一种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产品,对商品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处罚。而某市工商局适用的法律条款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显然不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而是在一定位置(包装)即“在商品上”。
当然,立法缺陷给执法造成的障碍也是现实的问题,需要在修改法律时加以改正。建议可直接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九条第一款合并,使法律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并且不缺乏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