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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4:49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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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部联电(2001)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搞好专项清理整顿和审批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本着“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重点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狠抓贯彻落实,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地开展起来。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地应立即动员起来,本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精神,迅速着手具体实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舆论准备,做到在互联网业内人人皆知,社会上普遍重视。
(二)组织落实,明确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信息产业部由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安部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文化部由文化市场司具体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企业注册局具体负责。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协调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和当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场所的监管工作,对省以下城市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督查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和协调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部署,从2001年4月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该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办发〔2001〕21号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区已有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查摸底,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4月30日前,各地相关部门完成各级机构的动员组织工作和当地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二阶段,清查摸底阶段。5月25日前结束清查工作,摸清情况并进行统计。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清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三阶段,整顿登记阶段。5月25日至7月20日前,完成整顿和全部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批登记工作。对符合《办法》要求的上网营业场所,按照《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7月20日至7月底,完成总结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汇总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并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起草总结报告,经各相关部局会签后上报国务院。
四、明确审批和处罚流程
对场所的审批和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是此项管理工作最主要的两个环节,明确其工作流程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场所经营者办理有关手续。依据《办法》,审批流程和处罚流程明确如下:
(一)审批:场所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ISP接入意向证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分别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最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审核内容。
(二)处罚:各地电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核实后,根据职责分工交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做出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五、结合各项管理工作,标本兼治
各地开展此项清理整顿工作,应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电子公告服务(BBS)的审批清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旦发现ICP、BBS有违规情况的,同样要对其网站依法严肃处理。只有将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结合进行,才能标本兼治,保证场所治理工作的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巩固。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不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一旦发现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该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违规情况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网吧”中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和指导下,采用安全防范软件,加强上网管理。
六、利用社会力量,建立监督机制
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行业自律、自查自纠,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场所进行检举揭发、对场所经营者进行广泛监督,呼吁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健康上网、抵制违规营业场所。同时为政府管理献计献策、加强舆论监督。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根本胜利。
各地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通信管理局将依法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群众检举和听取群众意见。要把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作为场所继续开办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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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进国(境)外、市外资金,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含国外、境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安顺市招商局负责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招商委托书。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招商委托书示范文本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七条 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受托人,经审查确认后,由安顺市人民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

  第八条 经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责:负责安顺市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安顺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招商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客商的相关资料;向安顺市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受托人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人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应终止其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安顺市招商引资局定期(按月或按季)给受托人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安顺市近期重点项目信息;定期提供安顺市内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受托人建立客户信息库,定期(按月或按季)提供客户投资动态等信息及有意向在安顺投资的项目信息;提供当地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注册登记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等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技术监督局,商贸、商业、物资、粮食厅(局),轻工厅(局、总会、总公司),供销合作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化妆品和洗涤用品等增加幅度最大。同时,定量包装商品短秤缺量、净含量标注混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范市场,引导消费,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协助下,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判定商品量计量合格与否的执法依据,也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的依据。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将对净化市场、打击短秤缺量违法行为、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协全,齐抓共管。各级技术监督、内贸、轻工、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内贸、轻工、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以多种形式对《规定》进行宣贯。要使计量监督人员、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都知晓并正确理解《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技术要求。

三、以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为重点,严格把住源头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依法加强内部计量管理,帮助企业建立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形成自我监督机制。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促进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水平的提高。

四、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用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技术改造工作,保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计量器具以及定量包装商品均符合《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附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