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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9:23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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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不能由赡养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9)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
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你院所请示的问题,不适用“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 芯觥? 1990年2月10日



199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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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共和国政府


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12月8日,正在捷克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捷克总理帕劳贝克会谈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7〕2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并参照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山东省重点学科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创新并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学科自主建设。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并进行检查落实;提供建设经费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协调单位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成立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重点学科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建设单位自行选聘,单位领导不得兼任。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实施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条 重点学科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外单位学者不少于1/3。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二条 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三条 要通过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多出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五条 要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科资源共享的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的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对“十一五”期间进入国家重点学科的省境内重点学科,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是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每年的学科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学科要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使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可参照理工农医类学科标准投入。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农艺类学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个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于2008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鼓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重点学科的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建设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省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支持重点学科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有关单位同一类学科的研究水平和整体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

第二十六条 经过阶段评估,未列入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达到强化建设标准的,经单位推荐可参与竞评,优胜者列入新一轮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学科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二十八条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对省级重点学科,主要考核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