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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33:35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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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福建、浙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东南沿海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克服困难,团结战斗,查处了大量走私和倒卖走私物品的案件,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但是,在缉私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霞浦县缉私队
在缉私中,由于使用武器不当,造成了对方船员一死一伤的事件。因此,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避免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不应有的失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缉私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职权分工进行,除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以外,严禁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照办案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禁止出现越权管辖、乱扣乱罚等行为。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和使用的自卫防身器械做一次清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自卫防身器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使用得当。
四、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业务素质,教育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必要时予以通报,直至给予处分。



199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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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知识局


筑知[2008]47号
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加强对知识产权入股行为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

第四条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者应享有拟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利,应能保证受让方能以该入股知识产权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可由股东协商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

(二)知识产权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三)知识产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知识产权出资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股东对后续改进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八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

第九条 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入股协议书、验资报告;
(二)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其他知识产权出资的,附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三)已办理知识产权权利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涉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或入股协议报送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从事经济活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除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外,还应根据《贵阳市重大专利合作项目审查制度》进行专利技术特别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机会较少,为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使残疾人增多劳动就业的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经与财政部研究并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商量确定,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较多的减免税优惠。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包括治疗仪器、功能训练设备、功能恢复测试设备、残疾人生活用具、康复工程设备、医药及药品分析仪器、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交通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但上述生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三、残疾人企业生产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免征出口关税。
四、第一、二、三条中规定准予免税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地海关可径凭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的证明文件予以免税;货物放行后,进(出)口地海关应将有关报关单一份送交分管海关凭以管理。



198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