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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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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5日 高检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已经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

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法律监督,解

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职能,维护社
会稳定,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就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1、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密

切联系群众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都要排出检察长接待日程,并认真

执行。接待来访群众,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检察长对接待和阅看的群众来信来访,应作出批示,

加强督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做好记录、登记、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告检察长并向

来信来访群众反馈。
2、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

制。对本院管辖的首次控告、举报、申诉和赔偿申请,在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都应有明确的具体责任,落

实到部门和承办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提高一次性办理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来信、

越级上访。对因办理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要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做好

息诉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进一步增强复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其他重要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老户缠诉

不息的问题,也要采取类似公开审查的形式,以利于做好息诉工作。‘ 4、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各级检察

院都要积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省级院和基层院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每三年评比一次。’评比要严格标准

,严格考核,逐级把关,实行动态管理,保障质量。在改善接待环境,热情文明接待的基础上,重点要在工作

职能上实现由转到办的转变,立足于办实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维护社会稳定
5、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要把处理集体上访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凡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

的,都要热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的,要积极受理,查明事实,依法办理;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把

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集体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集体上访。对重大集体上访,检察

长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
6、妥善处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要定期清理,列出名单,逐个排查,区分不同

情况作出处理。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一定三包”(定任

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息诉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纠正的纠正,该返

还财物的返还财物,该维持的维持,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疏导解

释工作,避免酿成事端。对经耐心疏导教育仍坚持无理取闹,危害社会稳定和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7、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充分利用直接接触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

高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注意发现可能造成突发性事件的苗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严重刑事

犯罪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要及时摘报院领导,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三、完善举报工作机制,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8、深入开展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特别是要抓好全国统

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着力于提高群众举报热情,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积极

开展和推广网上举报,加强密码举报的试点工作,不断拓宽举报渠道。要在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定期设点或巡

回接待,解决群众举报难的问题。
9、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的举

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另案处理的线索,每

季度应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对举报线索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

况,准确分流;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

管辖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属

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清理举报线索工作,实行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制度,防止线

索积压。
l0、加大举报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为加快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本

院管辖、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初查,不得久压不查。对下级检察院难以初查的举报线索,

上一级检察院可直接或者参与初查。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附《

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侦查部门接到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填写回复单送举

报中心。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初查。初查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切实做好实名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大的,应优先初查;线索笼统、不具有查办

价值的,应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酌情处理。要建立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

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

报的检察院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举报中心承办实

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
1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线索转给

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千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

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依纪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经查属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对经查举报失实并

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

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要把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保障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力度
13、切实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都要逐件认真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标
准的,及时立案复查,坚决克服有案不办,该立不立的现象,使应当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立案复

查;对于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也要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实现刑事申诉案件随来随办的良性循环。
14、依法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应立案复查,依法提起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重视对不

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

察院应办理一些原审确有错误、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抗诉案件,并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对下级检察

院办案的指导,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5、注重办案质量,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要严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

关,保证办案质量。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要坚决依法纠正,特别要增强各级检察院自我纠错能力。要

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始终,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立案复查案件时与申诉人见面

,耐心听取申诉理由;作出复查决定,送达决定书时与申诉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

。对于复查纠正的刑事申诉案件,除当面送达复查决定书外,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6、规范交办案件工作,加大催办、督办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

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要逐件登记,报检察长审批。对交办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以院名义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

部门;逾期未办结的,应说明原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交办或者移送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案件,要加强催办

工作;对重大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挂牌督办或派人参与办理,并适时汇总办理情况报检察长。
五、依法赔偿,切实提高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质量
17、树立依法赔偿的观念。要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待刑事赔偿工

作,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决克服有法不依、该赔不赔的错误做法,树立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观念。对于

公民的赔偿申请,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凡是符合赔偿条件和赔偿范围的,都应依法给予赔偿。
18、规范刑事赔偿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要严格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严格办案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文

书。对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凡具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以确认论”情形的赔偿

申请,都要进入赔偿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结案件,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逾期不予

答复。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的案件,要坚决予以赔偿。对存疑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

确认,该赔偿的要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19、认真抓好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要把执行刑事赔偿决定作为刑事赔偿工作的重点来抓,凡作出赔偿决

定或者复议决定的,都要坚决执行,决定一件,落实一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也要自觉

执行。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赔偿经费的立项和拨付,保障赔偿决定落到实处。
六、加强领导,加强队伍和基础建设,保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0、加强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定期听
取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检察部门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

察部门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正副主任,可增设—名专职副主任。要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

充实业务骨干,改善人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作风正派、善于

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使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微机、消毒器

材等必需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室;参照其他党政机关信访干部的待遇,解

决健康补贴问题,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注重调查研

究,解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1、加快办公现代化建设。要按照高检院“科技强检”的具体规划,加快控告举报信息网络建设步伐。抓

紧开发、推广控告申诉处理软件,使用微机处理信访,建立举报线索库,继续推广使用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

。要增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
22、加强控告申诉信息工作。要定期分析控告申诉动态和情况;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

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有情况、有原因、有对策的专题报告,及时反映重要的社情民意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供领导决策参考。
23、抓好控告申诉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为指针,深入进行党的宗旨、群众观念教育,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

主义、形式主义,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要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教育,从严治检,严格管理,严禁接受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的吃请、礼物,杜绝办

私案。要着眼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涉及案件类型多,知识领域广

,法律、法规跨越时间长等特点出发,强化干部的专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试点工作,实施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竞争上岗机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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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6年9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
二、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市场需求,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做到产品适销对路,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三、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或搭售。有期效性的商品,一律要注明出厂日期。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五、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或有关领导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迫商业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收购或搭售其产品。除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外,其它商品应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自由选购。违者,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六、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搞好市场的预测预报,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反馈作用,积极支持生产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努力做好收购、销售和市场供应。
七、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要建立进货专人负责制,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商品搭售。因盲目进货或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再行搭售,只能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和商品的处理权限削价处理,其损失由企业在当季损益中冲销。造成巨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八、各种经济形式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对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要严格执行计划;对限量供应的商品要按各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商品一律由进货单位自由选购,敞开供应,不得硬性搭售。任何单位和群众有权拒绝搭售商品,如果因此而发生拒售紧缺商品时,除责令供货企业如数售予紧缺商品外,还要对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九、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都要实行经营责任制,规定合理的商品库存数量,认真考核,滞销或超过库存规定的有问题商品,只能削价处理,其损失在企业当季损益中冲销。
十、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种工业消费品的价格,要坚持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适当拉开质量差价,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标准的,应及时取消优质产品加价。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质量低劣的产品不准刊播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带有搭售商品内容的广告。违者,以发布虚假广告和违禁广告论处。
十二、各级消费者协会要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坚决支持群众拒绝购买搭售商品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城镇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配合,对商品搭售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经常收集听取消费者的反映,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揭发的各种商品搭售问题。
十三、上述规定的处罚,凡是违反物价政策的,由各地物价部门执行;有关商品搭售问题,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07号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德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