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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9:54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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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加强对“农转非”政策的宏观管理,改变政出多门、把关不严的状况,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现对制定与调整“农转非”政策工作分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精神,负责对涉及本行业的“农转非”政策问题进行综合平衡,严格把关,承办有关工作。需要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制定新政策的,要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先送
劳动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征求意见。
二、劳动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调整与制定“农转非”政策的方案,分别从劳动就业、干部政策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所提方案连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的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计委、公安部
和商业部。
三、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作为“农转非”计划与政策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负责“农转非”政策的综合平衡与审核工作,使政策与计划紧密衔接。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的审核意见进行统筹研究。

可以先由公安部和商业部提出各自的审核意见,送国家计委汇总研究;或由国家计委邀集公安部、商业部以及有关部门共同议定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暂不宜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公安部、商业部函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经审核同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共同议定的审核意见,拟定给国务院的报告,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联合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对现行“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出台新的“农转非”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有关“农转非”政策问题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议案,按其所涉及的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承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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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33号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忧患意识,积极与公安(武警)、宣传、卫生、交通、电信、机要保密、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精心组织和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工作。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要求,严格执行《2007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确保考试实施和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负总责,必须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试卷必须在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刷,试卷的运送、发放和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值班和巡视检查工作,严格履行试卷、答卷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北京等承担“分省命题”工作的省市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命题、试卷印制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各地须加大对安全保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今年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每天考试过程中,试卷和考生答卷确需在考点存放、保管的,需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必须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县级(或以上)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员值守。

  三、严格考风考纪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建立考风考纪责任人制度,强化对监考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按照我部要求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大考试巡视检查的力度,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等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切实防范和制止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等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违规事件的发生。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及高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团伙作弊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加强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配合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净化网络环境。

  四、做好外语考试听力测试和网上评卷工作。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做好外语考试听力测试的考务准备工作,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处理偶发事件的能力。实行网上评卷的省级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2007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五、加强监督,从严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管理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执行值班和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内容。6月1日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保证加密传真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我部考试中心加密传真和高考考务信息网络发布平台也将开通(使用方法同去年),请各省级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每天上网浏览。

  附件: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