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20:39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从事直通港澳客、货运输业务的公司、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三条 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作或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独资方签订的章程开展业务,严禁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
第四条 外经贸、公安、交通、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

第二章 运输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运输公司采用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其设立、变更和延期,由省外经贸厅(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外经贸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省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直通港澳货运公司的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后,由合作粤方提出申请,经当地外经贸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出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九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调控,由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统一负责。
第十条 直通客运车辆过境班次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香港有关部门通过粤港口岸合作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运输公司,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一年内(其中直通客运公司自取得过境班次之日算起)投入营运,否则由省外经贸厅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二条 运输公司自动放弃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统一由省外经贸厅收回。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收回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一律交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调剂安排,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运输公司需暂停车辆营运者,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报停申请,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分3个月和6个月两类,报停期满后应及时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车辆指标处理。
第十五条 运输公司变更合作单位,先由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前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15天内无异议,省外经贸厅方可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运输公司车辆营运以及放弃、报停车辆指标等情况,由省外经贸厅每半年向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自货自运厂车,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省、市、区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由广东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分配给各省、市、区自行审批。

第四章 走私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运输公司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公司全部直通车辆指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利用自货自运厂车进行走私的,取消该企业相应厂车指标,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三)驾驶人员利用所驾驶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其驾车出入境资格,并取消该运输公司相应的车辆指标。
(四)托运人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走私的,取消托运人在口岸办理方便通关等手续资格。
  以上应作取消处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含厂车),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取消。各缉私部门查获的有关走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外经贸厅。
第二十条 运输公司全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被取消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外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涉嫌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其从事直通港澳运输业务。

第五章 指标有偿使用费和税费的缴交

第二十二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10万港元/ 3年。自货自运厂车不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参与社会营运,否则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二十三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港方负责缴交,70%上缴省财政,30%交内地合作方(独资企业交粤方代理单位)。上缴省财政部分分3期缴交,每期各缴交三分之一,其中第一期于公司成立时或延期批文下达前缴交;第二期于公司合作期或新的合作期开始之日起计一年后的15日内缴交,第三期缴交时间按此类推。逾期缴纳者,按欠缴金额每天计收3%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的设立和延期,须向省外经贸厅出示省财政部门开具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收据,申办延期的还须提供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报停期间免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已缴纳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在下一缴费年度予以扣减。
第二十六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需放弃车辆指标的,应在下一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交时间的3个月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交其余各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省、市、区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指标必须到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确认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和海关办理车辆牌证及车辆入境手续。
  其他省、市、区的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向广东省财政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广东省同类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70%,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一经发现,一律责令补缴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补缴时间从该车辆投入营运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购买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第三者保险。拖欠各种税费超过半年的,由省外经贸厅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省以前有关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5]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现将《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课题管理 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十教字[2005]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组建,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市级课题立项,组织课题结题的评审鉴定,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十堰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各类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规划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滚动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市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从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4.市级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5.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一名,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名。

第十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市直学校(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县市区学校(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到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书。

第十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再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立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阅读申请书,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准确性。

2.能提出合理的见解。

3.认真履行评审程序,遵守评审规则。

第六章 课 题 管 理

第十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县、市、区教科所(或其他管理机构)和市属相关学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市规划办公室对我市规划立项课题和对在我市备案的外来委托课题的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十九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关主管机构)和市属学校科研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

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主管机构和市属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新课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等活动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市属各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和举行评奖活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市规划办递交结题申请,并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书》(“鉴定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接受由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凡通过其他途径立项并在我市规划办备案的课题,若遇特殊情况,要求转入市规划办结题,可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后,接受市规划办公室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市规划办公室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等一并报送市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规划办公室发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原则上只对课题研究组承担有主要研究任务的成员颁发。其余参与人员(如子课题组参与人员)由基层单位发给人手一份结题鉴定书复印件。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评优评先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2003_01_21_13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