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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0:55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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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拥军优属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行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拥军优属任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部队建立联系制度,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中的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制度,帮助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部队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区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部队完成国防建设、战备训练、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执勤、试验、生产等任务提供交通、住宿和其他生活保障,并严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先解决国防建设和部队战备训练、营房(宿舍)改造、生产使用的土地,按照最低标准依法收取各项费用。

部队新建用于社会化保障的后勤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免交基建前期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和风景区,免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军人免费乘车所增加的支出,政府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军用车辆可免费进入公园和风景区(禁入机动车的除外),免费通过公路、桥梁、港口、渡口、隧道,免费在停车场停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十条 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商店、收费停车场等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的优待标志。

铁路、公路、民航、港口等单位的售票场所应当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设立优先售票窗口,设立军人等候室(区)。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部队的粮、油、蔬菜、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和国防教育宣传报道,开设专栏、专题或者利用现有相关栏目、频道,宣传人民军队的宗旨、传统和功绩。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活动,积极参加驻军部队邀请参与的军事科研课题的研究,帮助部队解决科技强军、科技练兵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开展文化拥军活动,积极组织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电影发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等定期到驻军部队开展图书阅览、放映、演出、培训等活动,并帮助有基础条件的驻军部队建立图书馆(室)。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教育拥军活动,积极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教育工作,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举办专修班、培训班,招收部队官兵进修学习,协助驻军部队搞好专业技术、退役士兵(士官)就业的培训。

高级中学应当为报考军事院校的部队士兵提供师资及场所。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在师资、场地、技能考核、学习等方面给予部队支持。大专院校应当积极动员和选送优秀毕业生投身国防建设。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待安置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士官)在接收单位未接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支付,其标准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下达或者提出与政府安置政策相抵触的文件和要求,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接收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务的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务下达三个月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的档案。

第十九条 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分配任务,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士官),并妥善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

任何单位不得因接收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士官)的身体原因,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随单位参保,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参保,并保证已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将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家属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下岗及无工作的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或者提供公益岗位。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革命烈士、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亲属和残疾军人持有关证件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时,应当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革命烈士、荣获一等功以上的荣誉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学时享受下列优惠:

(一)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进入自费录取分数线的,按收费标准减收20%;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降低10分录取;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享受现役军人子女就学时的优惠同时,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免试录取;

(三)革命烈士、荣获一等功以上的荣誉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达到该校自费录取线的,按收费标准减收50%;报考普通高中时降低20分录取。

以上降分或者减收费用等优惠政策采取同项就高原则,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范围,享受相关救助待遇。

重点优抚对象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面积中6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面积免收供热费,超出面积部分供热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没有住房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居住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建房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单位包保、减免各种费用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卫生医疗机构实行烈军属、残疾军入、老复员军人挂号、就诊、住院优先制度,酌情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收安置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士官)的,责令其限期接收,并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10000元至2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在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分配任务下达三个月内,未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档案的,责令限期接收档案,并按照每名退役士兵(士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无工资收入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1-10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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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价格监测单位,并可根据当地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价格监测品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定点价格监测对象。
  没有列入定点价格监测对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价格监测。


  第八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监测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第十条 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价格监测公务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出示价格监测员工作证件,使用统一的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员工作证件和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定点价格监测对象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与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定点价格监测对象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对象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八条 定点价格监测对象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价格的全省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价格监测对象提供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

汕府〔2003〕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激励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攻关,引进、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推进技术创新,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推动科技进步,加速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等13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等14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等17项成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发扬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3年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3项)
1、M5B—1200Q五层共挤薄膜吹塑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虹、蒋中成、林梓生、李孟东、李浩、林咏波、陈锡柞、吴汉祺、李子平
2、高强度单片低辐射镀膜防火玻璃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夏卫文、詹锴、吴从真、邱速希、张明罡、陈彦翊、佘羡清、张坚华
3、BSP40热收缩塑膜包装机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轻工机械二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王子亮、陈国仕、徐源远、张家骏、苏永健、郑举丰、郑湘达
4、可编程(PLC)热转印机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陈图楠、尹友权、史定刚
5、羽毛球毛片在线测量和分拣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
         潮阳市宏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黎明、刘强宁、王书柢、林容华、陈严、柯长霞
6、迈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迈科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新波、白然施、郑长德、林丽芬、翁锦浩、林弥孚、陈基堂
7、ZNB—100系列逆变电源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郑镇江、李高林、张伟莉
8、沿海防护林内层沙滩引种果树试验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惠来县南海农林场
         潮阳市林业局
  主 要 完 成 者:詹潮安、林雄、谢少鸿、林炎城、张上洪
9、肥大细胞中性蛋白酶的生物学功能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主 要 完 成 者:何韶衡
10、慢性脊髓损伤及其修复机制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孔抗美、齐伟力、王新家、周强、叶卫莲
11、缺血性心律失常连接蛋白43的改变及药物干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李玉光、林吉进、王东明、谭学瑞、霍霞、许端敏、房晓玮、杨敏
12、腹腔镜手术治疗异位妊娠大出血等妇科疾病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罗丽莉、左绪磊
13、温血诱导心脏停跳及复跳前再灌注对未成熟心肌的保护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 要 完 成 者:蓝斌、李木泉、马陈声、陈天博


二等奖(14项)
14、STTB—1600型微电脑全自动涂布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吴图壮、蔡彦标、刘绍中、唐怀安、吴培耿、张仕锦、郑克辉
15、塑胶热转印花膜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东田转印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松洲、黄祖强、吴智宇、谢华庆、高丽媛
16、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主 要 完 成 者:瞿金平、何和智、晋刚、曹贤武、张锦雄、杨松、曾惠亮
17、自来水冗余工业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映裕、张足春、章春雄、刘峰、王利明、孙辉、许蓁
18、高性能AL—Y复合氧化锆粉体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 完 成 者:李刚、陈仲丛、宋耀文、李少波、许映波
19、耐热型微胶囊鱼油DHA营养粉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雅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大学海洋生物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吴克刚、蔡锦波、郭名才、江文辉、李坚仁、李大盛、王玲
20、白沙夏优2号棱丝瓜品种的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白沙蔬菜原种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奕韩、郑汉藩、詹国勇、陈捷凯、王穗涛、 梁广成、邵克成
21、汕头市农业科技发展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生产力促进中心
       汕头大学商学院
       汕头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汕头市农业局 林业局
       汕头市水产研究所
主 要 完 成 者:杜干庭、黄燕、朱庆洪、张教平、蔡仕潮、李徐益、赖学文
22、股、胫骨带锁髓内钉的应用及对远端安锁技术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邹育才、李光昭、曾润铭、李佛保、刘梦璋、洪湖强、邱松芝
23、脊柱关节病的流行病学及未分化脊柱关节病的随访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澄海市人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陈韧、王庆文、林秋强、陈肃标、肖征宇
24、尿动力学方法的简化研究及其对BPH的临床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章振保、纪印周、易卫平、陈耀文、郑俊鸿、黎明、林炳森
25、颅骨缺损修复与脑血管介入治疗的临床研究(多孔自体颅骨瓣加骨多肽修复颅骨缺损;微导管栓塞治疗脑动静脉畸  形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郑少钦、杨应明、郑丰任、赖润龙、林伟民、许益民、许锦成
      李克民、罗友章、张志宏、方旭生、林恩
26、松果体区肿瘤的显微外科解剖与临床应用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
主要完成者:林宜生、应文娟、曾小芳、漆松涛、原林、洪湖强、林庭凯
27、海洛因成瘾及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主要完成者:殷彬、赵敏、陈中献、臧德馨


三等奖(17项)
28、中国玩具工艺品商务信息网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电信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数据通信分局
主要完成者:蔡植龙、许昭宏、刘向民、蔡强、陈旭英
29、后上色法真空镀铝转移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绿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胡友林、黄仕楷、郭奕喜、尤保定、刘建基
30、用真空喷铝新涂层技术生产的喷铝卡纸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龙湖区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陈妹妮、蔡旭东、蔡祖江、陈小勇、陈松青
31、健智宝营养粉和奶粉加工技术
主要完成单位:江南大学—汕头金园丹味功能型营养食品研究所
主要完成者:林玉惠、夏文水、陈洁、王国成、林秀海
32、CH—150型超声波花边熔断机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金士达超声机器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电文、何其清、谢文烽、邱汉生、洪树永
33、高折射率玻璃微珠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精细化工(集团)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文雄、林基勇、郭俊峰、张壮番、章少敏
34、SAG系列智能高频开关直流电源模块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经济特区自动化电器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郑仰柏、黄继凤、李高林
35、单片防火玻璃支承装置
主要完成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黄庆文、谢子孟、吴从真、黄一兵、陈劲斌
36、杂色鲍与皱纹盘鲍杂交子代选育
主要完成单位:潮阳市南弘海珍养殖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者:林壮炳、陈敬严、肖亮龙
37、优质高产抗病水稻新优品种的引进、筛选与利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种子站
       潮阳市农业局
       澄海市种子站
主要完成者:肖文强、张明才、谢岳波、杜式秋、梅丽如
38、透析患者外周血树突状细胞与免疫功能相关性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卢娟娟、蔡楚丹、周佩芳、蔡聪、钟卓衡
39、增生性瘢痕和瘢痕疙瘩组织中Ⅰ、Ⅲ型胶原及TGF—β1基因表达改变与临床意义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主要完成者:唐世杰、庞素芳、曹亚、李小艳、王磊
40、恶性肿瘤化疗的临床研究(5—FU持续48h化疗的临床研究;可手术乳腺癌术前、术中、术后化疗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江艺、许香华、杨钰贤、黄绍楷、徐绮腻、范扬航、刘敦序、吴智勇
41、氨甲喋呤单次肌肉注射治疗异位妊娠的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李志凌、曾菲、林虹、陈涤瑕、肖婉芬
42、肛门括约肌在直肠外阴瘘经肛修补术中的作用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黄理贤、郭建华、林忠亮
43、胰岛素抵抗与脑卒中关系的临床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市中心医院
主要完成者:刘洪涛、田贤先、陈景武
44、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脑胶质瘤术中显像研究
主要完成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主要完成者:庄明华、白晔、高立达、张尔强、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