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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6:29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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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2]3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动万家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能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万家企业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就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
管理节能是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水平的有效手段,当前,部分企业仍存在对能源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节能潜力没有得到充分挖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节能工作的深入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是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借鉴成熟管理模式,将过程分析方法、系统工程原理和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管理理念引入企业能源管理,建立覆盖企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对强化结构节能与技术节能,促进万家企业构建长效节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积极引入能源管理系统方法,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试点工作,国家颁布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标准(2012年根据国际标准ISO 50001进行了修订),推动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企业通过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节能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能源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实践证明,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万家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万家企业加快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指导
(一)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万家企业基本建立符合《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要求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的长效节能管理机制,做到节能工作持续改进、节能管理持续优化、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
(二)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计划,强化工作措施,推动万家企业加快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要总结最佳实践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交流活动,通过现场会、研讨会等形式,推广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经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级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为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咨询机构应具备为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培训、指导等服务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积极推动万家企业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一)万家企业要高度重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要认真分析企业能源管理现状,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措施、进度等要求。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能源管理有关人员全面掌握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改进的方法。要组织制定能源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认真做好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发布、学习、执行、监视测量等重点工作,完善能源利用过程控制措施,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要定期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审核,检查分析体系运行情况,评价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实现程度,验证相关管理措施是否到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持续优化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各地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考核时予以加分。对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在安排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地方设立节能管理奖,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开展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情况纳入对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国家鼓励万家企业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在相关工作中,对认证结果予以采信。对不选择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通过评价等方式,确认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二)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依法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相关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则中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以及认证机构认可准则的要求。
(三)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和认可要求。认证机构要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并对认证的有效性负责。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水平认证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四)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活动监管。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认证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咨询、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认证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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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庆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从农妇讨薪到法官上书,为什么总是求助于总理?

杨涛


去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路过重庆市庆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熊德明“向总理说了实话”,反映她丈夫的2300元工钱被拖欠。总理当即指示地方政府要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六个小时之内她就拿到了被欠的工钱。熊德明因此荣获2003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年度社会公益奖。最近,熊德明还专门出马到到温州为民工讨薪,在遭遇到重重困难时,她一再表示要将讨薪的结果报告给温总理。
然而,“有困难找总理”,还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农妇,贵为法官的赵丕仁为民工的薪水两上北京,多次协调却未果。无奈之下也不得不而求助总理。据《重庆晨报》12月16日报道,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法官赵丕仁,为了给开县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三年之久的355万元血汗钱,两上北京,并上书温家宝总理。同样这一举动也产生积极效果,此信被迅速转到国务院信访局,两天后,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批示,责成中铁总公司于10天内付清所拖欠的开县200余名民工工资,该公司也及时将欠款交清了。
农妇熊德明请求总理帮忙讨薪,还是可以理解,因为农妇软弱无助,在讨薪成本太高时,她向总理求助,是在走一条捷径。但是,作为法官的赵丕仁也不得不求助于总理,无论从那一角度来说,对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不正常的。法官只服从法律,法院判决依托的是法律的尊严,是国家的权威,对法院的藐视,就是对法律的藐视,就是对国家的藐视。法官为民工讨薪的无奈,何尝又不是法律的无奈,国家的无奈?
但是,存在的悖论是,为什么总理一出面,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一批示,问题就马上又能解决?欠薪迅速能到民工手里?这能说这些欠薪的企业和老板不尊重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吗?事实上,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对国家权力的敬畏,深深植根于民众心中,如果国家真正严格地执行法律,动真格,这些“老赖”们还是心底发虚,敢于对抗国家权力的还是少数。
敢于对抗法官的“老赖”们不敢与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对抗,这是为什么呢?其原因也许在于这么几点,一是从根本上讲,这些人只畏惧权力,并不遵守法律,二是在权力体系中,司法权太弱,行政权太强,在一般民众心中,也许只能称为行政权代表国家,而司法权边缘化,这在地方以行政权为核心,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行政机关可见一斑,因此行政权一声令下,事情就很快解决;三是只敬畏高层次的权力,并不把地方权力当作国家权力组成部分,地方法院尽管适用的是国家的法律,作为外地的企业却只服从于从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服从于地方法院执行法律;四是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老赖”们的抵触心理,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进行袒护,使得问题只有上级机关来加以命令或者协调才能解决。
然而,如果一个社会,包括民工薪水的讨要都要最高行政机关来解决,姑且不说最高行政机关会堪重负,难以承受,更为重要的是漠视司法权,漠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国家法治建设是灾难性的。法官赵丕仁为民工讨薪从个案上看是正义的,其背后反映的制度缺陷却是值得我们反思!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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