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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1:16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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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原地处我国中心地带,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协调发展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既面临着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粮食增产难度大、经济结构不合理、城镇化发展滞后、公共服务水平低等挑战和问题。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是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为全国同类地区创造经验的需要;是加快河南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带动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进一步创新体制、扩大开放,着力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调整,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促进文化发展繁荣,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和提升农业现代化,以农业现代化夯实城乡共同繁荣的基础,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支撑中部地区崛起和服务全国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稳粮强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繁荣。
——坚持统筹协调,把促进“三化”协调发展作为推动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的具体体现。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在协调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促协调。
——坚持节约集约,把实现内涵式发展作为基本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的。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切实解决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改革开放,把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作为强大动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先行先试,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形成有利于“三化”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战略定位。
——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集中力量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巩固提升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建设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成全国农业现代化先行区。
——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在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探索建立工农城乡利益协调机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和农村人口有序转移机制,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全国同类地区发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提升中原城市群整体竞争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人力资源高地,成为与长江中游地区南北呼应、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之一,引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区域。
——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点和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充分发挥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区位优势,加速生产要素集聚,强化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西部地区资源输出和南北区域交流合作的战略通道功能;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形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传承弘扬中原文化,充分保护和科学利用全球华人根亲文化资源;培育具有中原风貌、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打造文化创新发展区。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三化”发展协调性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全面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资源节约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发展活力彰显、崛起态势强劲的经济区域。
到2020年,粮食生产优势地位更加稳固,工业化、城镇化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基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设成为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优良、社会和谐文明,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区。
(六)空间布局。按照“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的原则,形成放射状、网络化空间开发格局。“核心带动”,提升郑州交通枢纽、商务、物流、金融等服务功能,推进郑(州)汴(开封)一体化发展,建设郑(州)洛(阳)工业走廊,增强引领区域发展的核心带动能力。“轴带发展”,依托亚欧大陆桥通道,壮大沿陇海发展轴;依托京广通道,拓展纵向发展轴;依托东北西南向、东南西北向运输通道,培育新的发展轴,形成“米”字形重点开发地带。“节点提升”,逐步扩大轴带节点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推进错位发展,提升辐射能力,形成大中小城市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对接周边”,加强对外联系通道建设,促进与毗邻地区融合发展,密切与周边经济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二、着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
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打造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不断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建立粮食和农业稳定增产长效机制,走具有中原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夯实“三化”协调发展的基础。
(七)加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加快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稳定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挖掘秋粮增产潜力,建成全国重要的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到2020年粮食生产能力稳定达到1300亿斤。支持黄淮海平原、南阳盆地、豫北豫西山前平原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大豆、优质水稻产业带建设,大幅提高吨粮田比重。优先安排并重点支持重大控制性水利工程、低洼易涝地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大中型灌区建设,加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增强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在保护地下水的前提下,在井灌区因地制宜实施“机井通电”和“以电代油”工程。推进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提升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科技支撑能力。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建设全国小麦、玉米育种创新基地。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中央补助力度,逐步取消粮食主产县县级配套。
(八)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向农业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施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规划,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良种繁育体系。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政策扶持力度,建设全国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重点支持优质油料、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生产,建设全国重要的油料和果蔬花卉生产基地。加快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支持驻马店、周口、商丘、濮阳等地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许昌、南阳等地建设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九)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在关键和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充实工作手段,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作用。提升秋粮生产机械化水平,增强农机推广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郑州、商丘、驻马店等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在周口、南阳等农业大市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建成全国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
(十)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继续实施花生、生猪良种补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加大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提高对产粮大县奖励标准,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的投入力度,优先在主产区安排重大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引导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研究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抢抓产业转移机遇,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立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引领带动“三化”协调发展。
(十一)发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高成长性的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产业,改造提升具有传统优势的化工、有色、钢铁、纺织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带动力强的主导产业群。建设郑州汽车制造基地,推进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支持新型显示、信息家电、新一代信息通信产品等发展,建设郑州、漯河、鹤壁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提升输变电装备、大型成套装备、现代农机等产业竞争力,建设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扩大面制品、肉制品、乳品果蔬饮料产业优势,提升主食工业化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大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家用电器、家具厨卫等特色轻工产业集群,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材料。严格控制冶金行业总量扩张,以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精深加工为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实施煤电铝及加工一体化发展,加快重点钢铁企业产品结构升级,推动石油化工、盐化工、煤化工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品原材料基地。提升服装、面料、家用纺织品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支持发展品牌服装产业。推动洛阳、安阳、新乡、平顶山、南阳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支持焦作、濮阳、三门峡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二)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优势资源,实施一批科技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重点推动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先导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超硬材料、高强轻型合金,建设郑州生物产业基地和洛阳新材料产业基地。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促进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光伏材料、节能环保成套装备、纤维乙醇等发展,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扩大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范围,支持建设南阳国家生物质能示范区。
(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水平,改造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加快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突出发展物流、文化、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挖掘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文化体验游、休闲度假游、保健康复游等特色产品,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建设中原历史文化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带和南水北调中线生态文化旅游带等一批重点旅游景区和精品旅游线路,建成世界知名、全国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支持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适时申请开展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业务。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试点。支持郑州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十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促进二、三产业高度集聚,强化产业分工协作,建设沿陇海产业带、沿京广产业带,形成以产兴城、依城促产的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整合提升各类产业园区,科学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发展的重要载体,促进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有序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型、开放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等产业集聚区的示范创建,建设一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十五)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发挥区位优越、劳动力资源丰富等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健全产业转移推进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中心城市重点承接发展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县城重点发展各具特色、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形成有序承接、集中布局、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格局。支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十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融合,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成果转移中心,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构筑区域性自主创新体系。支持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工程,加强技术创新,推动郑州、洛阳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行政区并购和重组,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四、积极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充分发挥中原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走城乡统筹、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支撑和推动“三化”协调发展。
(十七)加快中原城市群发展。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提升郑州作为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发挥洛阳区域副中心城市作用,加强各城市间分工合作,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开放型城市群。支持郑汴新区加快发展,建设内陆开发开放高地,打造“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形成中原经济区最具活力的发展区域。推进教育、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电信、金融同城,加快郑汴一体化进程。加强郑州与洛阳、新乡、许昌、焦作等毗邻城市的高效联系,实现融合发展。推进城市群内多层次城际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促进城际功能对接、联动发展,建成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全国重要的城镇密集区。
(十八)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集约紧凑、生态宜居、富有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支持中心城市优化布局,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县城和功能区为组团的空间格局。增强郑州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能力,建设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制定覆盖全行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内涵发展、紧凑布局的复合型功能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九)提高以城带乡发展水平。发挥县(市)促进城乡互动的纽带作用,把中小城市作为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的重要载体,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分配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县城发展活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发展为中等城市,提高承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按照合理布局、适度发展原则,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强化其他小城镇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成城镇居民,享有平等权益。鼓励城市骨干企业与农村建立对口帮扶长效机制。
(二十)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量力而行、群众自愿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农业规模经营、农民就近就业、农村环境改善。支持新乡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通乡通村道路建设,同步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沼气建设,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一)严格耕地保护和城乡节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农田保护、城镇建设、产业集聚、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用地需求。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千村整治”试点,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扩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比例,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支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十二)巩固提升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加强综合规划引导,按照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要求,把郑州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推进郑州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建设,加快建设郑州机场二期工程,积极引进和培育基地航空公司,增开连接国际大型枢纽机场的客货运航线,扩大航权开放范围,大力发展航空物流,把郑州机场建成重要的国内航线中转换乘和货运集散区域性中心。提升郑州铁路枢纽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推进郑州东站、郑州机场站和郑州火车站三大客运综合枢纽建设改造。统筹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促进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对接,加强与沿海港口和各大枢纽的高效连接,推进空路运输一体联程、货物多式联运。改造提升洛阳、安阳、商丘、南阳、信阳、三门峡、漯河、新乡等地区性交通枢纽,形成与郑州联动发展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格局。
(二十三)构筑便捷高效的交通运输网络。加强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网络建设,提高通达能力,强化与沿海地区和周边经济区域的交通联系,形成网络设施配套衔接、覆盖城乡、连通内外、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开工建设郑州至万州铁路,研究规划郑州至济南、郑州至太原、郑州至合肥等快速铁路通道,逐步形成促进大区域间高效连接的铁路通道网络。推进中原城市群城际铁路网建设。加快内蒙古西部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建设,完成宁(南京)西(安)等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形成多条出海运输通道。统筹研究洛阳、南阳、商丘、明港以及豫东北、鲁山机场建设,支持发展通用航空,适时试点开放低空空域。完善内联外通的高速公路网,实施京港澳、连霍等高速公路扩容改造。建设国家级区域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和路网协调中心。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加快县乡道改造和农村连通工程等建设。推进淮河、沙颍河、涡河、沱浍河等跨省航道建设。
(二十四)建设全国现代物流中心。实施大交通大物流战略,建设以郑州为中心、地区性中心城市为节点、专业物流企业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优化郑州物流功能区布局,支持郑州干线公路物流中心、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二期和航空港物流园等建设,强化国际物流、区域分拨、本地配送功能,促进交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物流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建设内陆无水港,成为覆盖中西部、辐射全国、连通世界的内陆型现代物流中心。大力发展食品冷链、粮食、邮政等专业物流,建设全国性快递集散交换中心、铁路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洛阳、安阳、商丘、濮阳、信阳、南阳等区域物流枢纽。推动国内外大型物流集团建设区域性分拨中心和配送网络,大力引进和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
(二十五)提高能源保障水平。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建立安全、高效、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大中型矿井建设,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结合工业园区和城市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根据煤炭生产供应情况,规划建设大型坑口、路口等骨干电源。规划建设外电入豫通道,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做好南阳核电厂址保护工作。依托西气东输等国家骨干天然气管道,完善支线管网,提高燃气覆盖率。支持建设中原成品油和煤炭物流储配中心,推进濮阳、平顶山等地建设天然气储备基地。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十六)加强水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兴利除害并举、防灾减灾并重,统筹协调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由南水北调干渠和受水配套工程、水库、河道及城市生态水系组成的水网体系。进一步推进黄河、淮河大江大河治理,支持河口村、出山店、前坪等大中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适度开展引黄调蓄工程建设,提高黄河水资源利用水平。严格地下水管理,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问题,实施总干渠防洪影响工程,建立渠首、沿线地区与受水地区经济协作机制,确保南水北调中线输水水质。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及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深化黄河小浪底枢纽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贯通工程前期工作。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研究设立黄河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水权交易中心,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设黄河中下游沿线综合开发示范区,打造集生态涵养、水资源综合利用、文化旅游、滩区土地开发于一体的复合功能带。
(二十七)加快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实施数字河南、智慧中原、无线城市、中原数据基地和光网城市等重大工程,提升郑州信息集散中心和通信网络交换枢纽地位,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国家统筹部署,全面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加快光纤接入网建设和普及延伸,建设宽带中原。实施移动通信网络升级工程,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范围,优先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加快物联网发展,实施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支持重大应用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容灾备份和信息安全应急体系。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高起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干渠沿线、淮河、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联防联控、跨界防治机制。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等项目建设,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管理,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支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及应用试点,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郑州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将河南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省,支持建设排污权、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
(二十九)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节约优先,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效率,大力开展工业节水,推进许昌、济源等创建节水型城市,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大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资源整合,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推动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对鹤壁等循环经济试点的支持力度,推进驻马店、周口、漯河等地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许昌废金属再生利用示范基地。
(三十)建设生态网络构架。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构建区域生态网络,建设黄河中下游、淮河上中游生态安全保障区。支持实施生态移民、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伏牛山、桐柏大别山和太行山山地生态区。推进平原沙化治理及防护林建设,构建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强黄河湿地保护,建设沿堤防护林带,构建沿黄生态涵养带。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建设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煤矿塌陷区治理和农村土壤修复,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外来物种防控。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丹江口库区、淮河源头生态补偿机制。
七、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保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努力扩大就业。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扶持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平台。
(三十二)加快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优化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扩大边远艰苦地区学校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范围。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办好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大对人口大县县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省辖市综合医院建设。建设郑州区域性医疗中心,推动省部共建医学科研院所。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施基础文化设施覆盖工程,支持省辖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稳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康复中心建设。完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三十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对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村,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促进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支持建设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豫西贫困山区、丹江口库区的支持力度。
(三十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构建社会管理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有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健全多元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公平司法、公正司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探索建立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改革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八、弘扬中原大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 
积极推进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打造昂扬向上的中原人文精神,大力促进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转化,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十六)提升中原文化影响力。挖掘中华姓氏、文字沿革、功夫文化、轩辕故里等根亲祖地文化资源优势,提升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内涵,增强对海内外华人的凝聚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做好洛阳、安阳、郑州、开封等地的遗址保护和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机制。依托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建设世界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促进地方剧种、传统手工艺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创新文化传播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三十七)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加快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数字出版基地和动漫基地建设,扶持具有中原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创作更多思想深刻、艺术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开展文化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探索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中原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文化市场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
(三十八)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显著提升人口综合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努力建设全国人力资源高地。调整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支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革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打造全国重要的职业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快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将符合条件的高校纳入“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工程,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完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
(三十九)塑造中原人文精神。弘扬兼容并蓄、刚柔相济、革故鼎新、生生不息的中原文化,加强人文教育,提升人文素质,注重人文关怀,塑造具有中原特质、体现时代特征的人文精神。发扬愚公移山精神、焦裕禄精神和红旗渠精神。全面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敬岗诚信、劳动致富、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树立中原发展新形象。
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坚持深化改革,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以改革开放促发展、促创新,推动传统农业大区向现代经济强区转变,开创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局面。
(四十)加大“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先试力度。允许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人口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提高农村存款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比重。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有效破解“三化”协调发展用地矛盾。创新农民进城落户的社会保障、住房、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就学等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向城镇就地就近有序转移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工流动中的社会问题,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鼓励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国内外知名大学在经济区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满足高层次医疗、教育服务需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结构和行政层级,加快推行省直管县(市)改革。
(四十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资源税税率。稳步推进电价改革,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中央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
(四十二)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打造对外开放平台,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完善涉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支持郑州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加快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建设,推进“一站式”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鼓励与东部地区合作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的战略合作。依托现有园区,加强与港澳台经济技术和贸易投资领域的合作。
(四十三)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强化区域发展分工与合作,构建联动发展新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中原城市群城市与粮食主产县合作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城市群对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与毗邻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完善与周边省份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鼓励焦作、济源、安阳、濮阳与晋冀鲁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密切与长三角、山东半岛、江苏沿海、京津冀、关中-天水等区域的合作,进一步发挥连接东西南北的纽带作用。推动在河南省举办国家级经贸活动,打造高水平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十、保障措施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与周边省份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意见实施。
(四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地方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展,开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计划指标适度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订试点。
(四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中原经济区,事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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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1222

实施日期:20011222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依法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基础测绘事业的投入。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维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测绘工作的监督检查。
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监督检查者应当向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具体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测绘主管部门在省测绘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具体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地籍测绘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按规划组织地籍测绘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
境外组织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测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主要仪器设备有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但列入全国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报有关军事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招标进行监督。
第三章 地图编制与出版
第十八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出版工作。
第十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编制或者出版下列地图的,必须将试印样图-式两份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印刷:
(一)保密地图、内部地图;
(二)行政区划地图;
(三)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图书报刊插图;
(四)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旅游图、交通图。
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地图试印样图一般应当在15日内答复,审核数量较大或者技术要求高的,最长可以延至30日内答复,但报纸插图的审核应当在2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展示、悬挂、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和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制作。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完成测绘任务后,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中有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的,应当汇交副本。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秘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将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对外提供或者携带出境的,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布本省行政区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接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监督。
测绘产品因是否符合标准发生争议的,应当以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他人的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编辑、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征得测绘成果所有权者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禁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系牲畜。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县测绘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当地县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方可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
第二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委托保管制。
永久性测量标志由设置单位就近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单位保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委托单位应当和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办理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单位应当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分别抄送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市、县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必须履行保管职责,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测绘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需要使用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县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测绘主管部门通知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对使用测量标志的人员,有权检查其测绘工作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并应当查验使用后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者超出审核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测绘前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绘有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2年内发生2次质量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降低测绘单位测绘资格等级;发生3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及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规[200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规划委(局)、园林局、编委办公室、计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旅游局、文物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贯彻落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各地要对照《通知》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和财力条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的用地,制定保障实施的相关措施。近期建设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制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二、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城市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水厂规模和布局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布局,城市的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收发信区保护范围,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走向和宽度,公共交通枢纽和大型社会停车场用地布局,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格局与风貌保护、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界线和保护准则,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等。

  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组织论证,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报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各省、自治区,要按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要依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制定各类重大项目选址审查管理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四、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及其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设部和省级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

  要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按国办[2000]25号文件的规定在今年底前完成编制;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要组织重新修编;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省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也要抓紧进行。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省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各地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总体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计划,限期拆除。省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于年底前将清理检查结果报建设部。

  六、提高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做好规划是镇发展的基本条件。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镇转移,各镇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重点镇要着重建设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和道路,营造好的人居环境。要高度重视移民建镇的建设。对受资源环境限制和确定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需要搬迁的村镇,要认真选择安置地点,不断完善功能,切实改善移民的生活条件,确保农民的利益。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较大公共设施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示资金来源,严肃查处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要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要分类指导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的建设,抓好试点及示范。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合格人员。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七、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地区;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包含之中的地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各地要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依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研究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城乡结合部管理工作。

  八、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要根据《通知》规定,健全、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省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行使规划管理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纠正的要进行督办,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部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相一致。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城市园林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其它风景名胜区,由省(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派出机构,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

  九、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就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当逐步将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规划必须向社会公布。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依据管理权限,应当每年向建设部和省(区)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报告。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对城乡规划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部应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省(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的机构设置要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职业条件。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要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资金,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将组织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应当分开。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编制和调整规划。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不得迎合业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既编制、调整又组织实施规划,纠正规划管理权缺乏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

  十一、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默许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二、提高人员素质和规划管理水平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编写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教材,提供市长、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领导干部培训使用,以及安排好课程教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应当参加建设部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对所辖县级市的市长,以及县长、乡镇长的培训。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各地要尽快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意见和具体措施,针对存在问题,组织检查和整改。要将贯彻落实的工作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时间进度,明确检查计划,要精心组织,保证检查和整改的落实。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于今年三季度末进行重点检查,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国家文物局
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