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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17:34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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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10]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办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下级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归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属部门内设机构,对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

   (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

   (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的投诉;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重要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投诉件由上一级投诉中心直接受理或由上一级投诉中心指定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及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诉。

   第十一条 受理的投诉件应有具体的被投诉人、清楚的内容和明确的诉求;投诉件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有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属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三条 对多人来访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建议投诉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诉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

   (二)大声吵闹;

   (三)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上月投诉情况应向上级行政投诉中心报送《受理群众投诉情况统计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该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各级行政投诉中心应收集、整理典型投诉案例,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调研,及时总结。

第四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方式可采取自办或转办。
   对直接受理对象或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办理的重要投诉件,可采取自办方式直接进行调查。

   其他的投诉件可采取转办的方式进行办理。转办的投诉件,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应当摘录投诉件的主要内容。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对投诉件的调查,应当由二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制作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论,由行政投诉中心提出,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批准后,按程序办理。重要投诉件的调查结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投诉中心在调查中若发现投诉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应立即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将案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承办,行政效能投诉问题一并查处。

   第十九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五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行政行为有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按《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被投诉人行政过错已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被投诉人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救。

   投诉事项失实,或依法不应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人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上一级行政投诉中心认为下一级行政投诉中心作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其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0日内向原投诉处理的行政投诉机构申诉,原投诉处理的行政投诉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后30日内向上一级直至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投诉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作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决定,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申诉、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四要、四不得”:要认真履行职责,要高效、快捷、周到地为投诉人服务,要忠于职守,要廉洁从政;不得拒绝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不得泄露投诉秘密,不得影响投诉人合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被投诉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行政投诉中心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投诉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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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各主编单位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联系电话:68799100。

  附件:2009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gczl/200904/P02009041557759250765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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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99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范围
  1、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给所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6、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根据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工作原则
  1、依法办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体现政府工作的严肃性。
  2、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问题和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讲究实效。倡导务实作风,求质量,讲效率,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4、分级负责。涉及哪一级的事由哪一级督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首先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积极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1、督查事项提出。市政府及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督查事项: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政务督查联系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有明确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2、督查事项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按时办毕。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抓,深入实际,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办理过程,主办和协办单位、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对办理督查事项遇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限完成时,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防止和避免贻误工作。
  3、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直接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4、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及时反馈督查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工作,通过《绍兴政务督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四、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1、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以形成督查工作网络。
  3、要各级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督查人员提供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尽可能帮助改善必要的办公条件。
  4、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查内容
  1、决策性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给所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2、专项性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市政府一般性文件和专项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性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等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交办性督查:主要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督查,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督查。
  二、督查分工
  1、决策性督查和交办性督查,由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提出督室意见,并进行催办、检查和反馈。
  2、专项性督查内容,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分工,由相对应的处室提出监督意见,并进行催办、检查和反馈。
  三、督查程序
  1、拟案。各处(室)要根据督查分工和领导批示拟订各个阶段督查计划和具体督查事项的督查方案。
  2、立项。各处室根据督查计划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凡属重要的督查事项,均需立项后,应填写《督查工作联系单》,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签批,督查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查专用章”。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督查等形式进行,可以不立项。
  3、交办。各主办处室将填好后的《督查工作联系单》一式若干份,除发有关承办部门外,一份送督查处存查,一份自留备查。
  4、催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工作联系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超过承办期限而未办结的,各主办处室可采取电话催办、上门催办和再发《督查工作联系单》等方式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在查明情况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绍兴政务督查》上通报。
  5、反馈。各主办处室应及时将承办部门提供的反馈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一些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重要督查情况,各主办处室要及时将督查材料提供给督查处,由督查处统一编发《绍兴政府督查》通报。
  6、续办。对办理的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督查事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各主办处室要进行续办,直到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方可报结。
  7、归档。凡立项编号的督查事项办结后,各主办处室应及时办将办理形成的有关材料连同立项时填写的《督查工作联系单》一起交督查处,由督查处将有关督查资料登记入册,存档备查,年终交秘书处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