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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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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的通知

财考[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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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0年度)

注册会计师作为向社会提供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执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就是选拔和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一、考试目标和科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
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六个科目。
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在国际环境下运用英语进行业务处理的能力。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个科目,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
本大纲规定了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的测试目标、测试内容、工作经验积累的建议以及样题。
大纲所附样题以及样题测试内容只为考生提供考试方式、考试题型的参考,考试时题目数量和分值可能会做适当调整。
二、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的测试目标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要求考生在掌握专业阶段各学科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经验积累,能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和相关技能对职业环境中的实务案例,进行信息的筛选、甄别和判断,识别业务问题的性质、影响和要求等,运用所掌握的信息、知识进行深入的业务和财务分析及处理,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并清晰地进行表达阐述。具体来说,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
1.与认知、分析和评价相关的能力
(1)能够识别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问题;
(2)能够应用技术知识,以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3)能够理解更广泛的实体经济活动;
(4)能够根据已有知识、经验以及逻辑推理的能力,理解所要解决问题和资料的相关性;
(5)能够选择恰当的分析工具;
(6)能够依据要求、现状和数据,进行分析;
(7)能够评估信息的质量;
(8)能够分析优势、弱点、机会和威胁,并根据轻重缓急做出恰当判断;
(9)能够考虑竞争对手、企业内部人员以及其他各方的反应;
(10)能够根据事件、影响、假设以及分析形成的信息得出结论,提出建议。
2.与沟通和表达相关的能力
在对问题的判断分析和表达阐述中,能够做到思路清晰、结构合理、论据充分、逻辑严密、陈述客观、表达流畅。
三、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的主要内容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由两张试卷组成:以鉴证业务为核心的试卷一;以技术咨询和业务分析为核心的试卷二。每张试卷的考试时间均为3.5小时。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可能涵盖专业阶段6科的主要内容,2010年度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职业道德
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2.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二)会计
1.长期股权投资
2.资产减值
3.股份支付
4.企业合并
5.金融工具
6.收入确认
7.合并财务报表
(三)审计
1.风险评估
2.风险应对
3.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4.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
5.特殊项目的考虑
6.完成审计工作与出具审计报告
(四)财务成本管理
1.财务报表分析
2.财务估价
3.长期筹资
4.营运资本管理
5.本量利分析
6.业绩评价
(五)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战略分析——外部环境、内部资源、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2.战略选择
3.战略实施
4.战略控制
5.风险管理实务
(六)经济法
1.公司法律制度
2.证券法律制度
3.破产法律制度
4.合同法律制度
5.竞争法律制度
(七)税法
1.增值税法
2.营业税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税务筹划
说明: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不安排专业阶段所要求的详细计算测试,但考生须作必要的财务和业务分析。
四、实务工作经验积累的建议要求
《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中建议考生在具有一定实务工作经验基础上参加综合阶段考试,本大纲建议考生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积累实务工作经验:
1.职业敏感性和商业意识——能够发现或意识到企业内部、外部的问题和压力的变化,并能评估企业的绩效和风险。
2.应用技术知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专业阶段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所深入。
3.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识别问题并用已有知识和经验评估事件的可能影响,做出自信的决定且提出处理建议。
4.专业判断——能够提出恰当、有效的专业处理建议,符合组织的战略目标。
5.沟通——能够使提出的处理建议和解决方案有效地影响利益相关者。

五、样题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样卷)
说明:本试卷共1题,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新华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风机”)主要从事风机、风阀、防火阀、空气净化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主要面向地铁、隧道和工业民用建筑三大应用领域,在地铁、隧道等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新华风机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师为立诚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12月新华风机决定更换其财务报表的审计师。2010年1月,新华风机财务总监张总与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并正式提出聘请其担任新华风机200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师。
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承接新客户评价工作后,决定接受委托承接新华风机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资料一:在进行承接新客户的评估工作过程中,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新华风机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王自强了解到新华风机的一些基本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2009年9月,新华风机的财务总监突然离职,由于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新华风机安排负责销售业务的张总兼任财务总监,管理财务工作。张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前曾在某电力公司担任主管会计。
2.新华风机目前主营的通风设备具有如下特点:
①一般应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合同金额高;
②大部分为非标准件产品,所需技术参数一般根据客户实际运行环境而定,需要生产商具有较高的研发设计能力;
③产品的精度、强度、性能指标及运行的可靠性等方面要求较高,制造工艺较为复杂,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严格;
④由于技术附加值高,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
3.新华风机2009年度销售收入中,用于地铁、隧道的通风设备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76%。根据新华风机管理层提供的财务分析资料,新华风机于2009年第四季度完成了几个主要客户的订单,第四季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40%。
4.为了缩短供货周期,新华风机在八个主要国内客户所在地设立了销售代表处,每个销售代表处均设有仓库。新华风机将客户所需产品提前发往各销售代表处仓库,并由各销售代表处根据客户提交的发货通知直接将产品发往客户仓库。
5.为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新华风机向其客户提供更长的质保期。行业内同类产品的质保期为1年,而新华风机产品的质保期为3年。同时,新华风机向客户提供24小时内上门维修的服务承诺。随着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新华风机的质保费用呈快速增长趋势。
6.为了保持产品技术研发的领先优势,新华风机近几年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新华风机拥有自己的研究所和产品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其下属的南方风机检测实验室是国内通风与空气处理行业仅有的三家经国家评定认可的实验室之一。
7.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新华风机的产品出口东南亚国家。近几年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至2009年出口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5%和30%。新华风机出口产品标价和结算货币均为美元。
8.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新华风机管理层计划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但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新华风机尚未引入战略投资者。
资料二:新华风机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华风机2009年度未审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下: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新华风机 2009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年末数 年初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70 1,500
应收账款 16,300 2,170
预付款项 2,000 600
存货 8,100 4,200
其中:原材料 4,100 2,100
产成品 4,000 2,100
流动资产合计 27,270 8,470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4,000 4,000
固定资产 36,820 20,000
无形资产 1,215 -
非流动资产合计 42,035 24,000
资产总计 69,305 32,47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0,000 3,000
应付账款 7,257.85 5,090
预收款项 1,100 1,000
流动负债合计 18,357.85 9,09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0,00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10,000 -
负债合计 28,357.85 9,090
股东权益:
股本 20,000 20,000
盈余公积 1,349.80 338
未分配利润 13,647.15 3,0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4,996.95 23,380
少数股东权益 5,950.20 -
股东权益合计 40,947.15 23,38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69,305 32,470


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新华风机 2009年度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一、营业收入 125,289 70,260
其中:地铁风机 34,065 -
隧道风机 61,224 46,260
工业民用建筑风机 30,000 24,000
减:营业成本 98,700 58,24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 60
销售费用 8,250 3,810
管理费用 4,260 3,630
财务费用 2,000 300
二、利润总额 11,929 4,220
减:所得税 1,811 642
三、净利润 10,118 3,5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00 3,578
少数股东损益 1,118 -



资料三:新华风机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新华风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陈东升 个人 30%
其他新华风机管理层 个人 5%
南风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 40%
华信公司 公司 25%

(二)新华风机对外投资如下:




60% 100%




东华风机公司
2009年8月,新华风机从非关联方处购买了东华风机公司60%的股权,东华风机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其主要产品也是通风设备。
西华轴承公司
西华轴承公司是一家以轴承制造为主的企业,为新华风机全资子公司。

(三)其他相关资料

1.陈东升为新华风机的董事长。
2.陈东升拥有华信公司20%的股份,并担任华信公司董事会成员。2009年华信公司向新华风机销售了400万元原材料。
3.陈东升拥有东升货运公司100%股权。东升货运公司为一家经营货物运输的企业,其主要客户为新华风机。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东升货运公司未设置专门人员对运输单据进行整理归集,存在丢失运输单据情况。东升货运公司与新华风机之间的运费结算以新华风机的记录为准。2009年东升货运公司向新华风机提供了100万元的运输劳务。
4.由于西华轴承公司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新华风机逐年减少向西华轴承公司采购的数量。2009年西华轴承公司向新华风机销售了100万元的轴承。
5.2009年新华风机向东华风机公司销售了600万元通风设备零部件。

资料四:新华风机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王自强于2010年1月25日收到新华风机财务总监张总的邮件,相关内容如下:

发件人:张先生 (财务总监)
收件人:审计合伙人王自强
主题:2009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事项
王先生:您好!
很高兴贵所承接我公司审计业务,希望我们合作愉快。
我公司2009年12月发生的一些交易或事项,由于存在疑问尚未进行会计处理。我在附件一中对这些交易或事项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我的问题。请就这些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建议,并予以回复。
此外,我公司董事会最近通过了2010年的业务发展计划。我在附件二中对2010年的部分业务发展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相关问题,请予以回复。
最后,我公司希望近期对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升级,内容包括采购新的财务软件以及对公司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构建。希望贵所能在这方面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帮助我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协助公司财务人员完成软件的初始化工作。
谢谢!

附件一
2009年12月发生的尚未处理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2009年12月1日,新华风机出口销售产品100万美元,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0年3月1日。为了减少汇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新华风机与某银行签订了一项3个月期售出美元的远期合同。根据该远期外汇合同,新华公司将于2010年3月1日以1美元兑6.68人民币元的价格出售100万美元。请问:上述套期业务是否可以采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为什么?
2.目前,新华风机出口销售的货款回收期一般在两个月内。为了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压力,2009年12月31日,新华风机以应收海外客户的账款60万美元为抵押从银行获得美元贷款,并将取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请问:新华风机对上述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新华风机客户——天华建筑公司使用新华风机生产的通风设备为业主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由于中央空调系统出现故障,天华建筑公司赔偿了业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随后,天华建筑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华风机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经过新华风机及一家独立的质量检测公司检验,均未发现新华风机提供的通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自2009年初以来,新华风机已经陆续接到几起针对该类通风设备的质量投诉。请问:新华风机对上述未决诉讼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为什么?
4.2009年12月10日,新华风机以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与独立第三方拥有的一栋办公楼相交换,另支付货币资金100万元。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8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换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请问:上述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什么?若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若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附件二
新华风机2010年部分业务发展计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1.根据2010年业务发展计划,新华风机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新华风机股东之一南风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向新华风机提供资金,并按年收取利息。请问:根据税法规定,上述计划将对新华风机产生哪些税务影响?
2.根据2010年业务发展计划,新华风机将对部分经营业务进行调整,拟在2010年出售所持西华轴承公司的全部股权,预计2010年10月完成股权转让。请问:若2010年10月成功出售所持西华轴承公司的全部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新华风机如何编制201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若新华风机与独立的第三方仅就西华轴承公司的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尚未成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新华风机如何编制201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3.根据2010年业务发展计划,新华风机研发部门将有5个研发项目进入成品设计和生产测试阶段。请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根据2010年业务发展计划,新华风机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研发高新技术产品。请问: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若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要求:
假定你是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新华风机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合伙人王自强将资料一至资料四转发给你,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根据资料一和资料二,指出新华风机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并针对发现的风险领域列出应采取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2)根据资料三,指出新华风机的关联方包括哪些,并简要说明理由;针对资料三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新华风机如何在其200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3)根据资料四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相关要求,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因素,对新华风机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
(4)根据资料三,为合理确定新华风机管理层向审计师提供了完整的关联方及其交易清单,应当设计并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5)根据资料四附件一所阐述的第三个事项,设计相应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6)若同意新华风机财务总监在邮件中提出的要求,帮助新华风机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协助其财务人员完成软件的初始化工作作为一项咨询业务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指出应当从哪些方面评价其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提出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样卷)
说明:本试卷共1题,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新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钢铁”)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钢铁公司,主要从事以不锈钢为主的特殊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主要用于建筑业的普通钢不同,不锈钢属于规格较高的钢种,主要用于机器、设备及汽车等方面的制造。由于市场竞争对手较少,不锈钢的生产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因此不锈钢的毛利率远高于普通钢产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增长,制造机器、设备及汽车的工业不断发展,这带动我国不锈钢的需求显著增加。行业普遍认为在未来数年不锈钢产品的需求仍将持续上升。
制造不锈钢的一种重要原料为镍。镍广泛用于工业及消费产品,包括不锈钢、磁铁、铸币、镍黄铜及镍青铜等多种合金。全球镍生产量约三分之二是用于制造不锈钢。我国的镍矿石本地供应量有限,故此近年镍的进口量大幅上升。2007年1月,镍成为首种突破每盎司1美元的基本金属,价格创历史新高,镍价格急升主要是由于存量低而需求上涨。根据行业报告显示,推动镍全球需求上升的其中一项主要因素为我国不锈钢产量迅速增长。该报告预期镍价格将会在短期内持续上升。由于我国本地镍矿石的供应量不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大幅增加,我国必须继续进口镍矿石以应付本地需求。
新兴钢铁原本为一家中型钢铁公司,除了生产不锈钢产品外亦生产其他的普通钢产品。董事们基于不锈钢产品的市场需求增长较快,而且毛利率远高于普通钢,在2007年重组了新兴钢铁,将普通钢业务剥离后以其不锈钢业务上市,并将上市募集资金收购了另外一家中型不锈钢生产企业。合并后的不锈钢产能由每年100万吨倍增至200万吨。新兴钢铁的董事们认为,产能上升可使公司更能发挥本身在采购原材料的成本优势,而扩大产能的规模经济效益可提高营运效率,降低单位成本。
上市后,新兴钢铁的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良好,各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过去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亿元,其中30%作为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新兴钢铁过去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8%。上市后新兴钢铁大量投资于生产不锈钢所需的机器设备,其负债主要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新兴钢铁并无任何金融性投资。新兴钢铁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如下:
人民币亿元
总资产 120
总负债 (80)
40
股本(每股面值1元) 30
公积金及留存利润 10
40
新兴钢铁所需的镍矿石原本全在国内采购,但随着新兴钢铁的不锈钢产量大幅提高,国内供应商所能提供的镍矿石已不能满足新兴钢铁的生产需要。由于镍矿石本地供应量有限,新兴钢铁近两年的需求基本上由国外进口镍矿石满足。
新兴钢铁的镍矿石一般是从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的不同供应商进口,在计入运输费用后每吨的平均采购价仍较国内的采购价略低,但采购价及供应量随国际总体需求波动,新兴钢铁未能获得稳定的镍矿石供应。
经过一轮探索后,新兴钢铁在2009年在某东南亚岛国找到了一个新的镍矿石供应商(以下简称“岛国供应商”),并向其试采购了数批镍矿石。
该供应商提供的镍矿石品质较好,镍含量为1%,其他供应商镍矿石的镍含量平均为0.7%。由于该岛国较为接近我国,海运费用较低,由该岛国矿石提炼的镍金属单位成本比由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矿石提炼的低,最终生产出来的不锈钢产品毛利率由原来的25%提高到30%。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新的镍矿石供应来源,新兴钢铁委托一家技术顾问公司对该岛国供应商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技术顾问公司提交的技术报告,该岛国供应商的矿场位于海岸边,矿场邻近合适的港口设施,可以低成本托运矿石,而且由于矿石的硅含量较低,比较适合新兴钢铁的高炉加工。矿场的另一优点是其矿石均在表层,且矿场地势平坦,可简单有效地进行采矿业务。该矿场的镍矿石含量约一亿吨,而现时新兴钢铁的镍矿石年需求量为500万吨,估计按年增加至12年后年需求量为1500万吨。岛国供应商获得该岛国政府授予矿场的独家勘探及开采权,有效期尚余12年,可于期满时向该岛国政府协商续约费用及其他条件。岛国政府批准开采权时明确规定每年可以开采的矿石上限1500万吨。
新兴钢铁位于国内的铁矿及炼钢业的中心区,邻近数个大型铁矿及焦煤生产商,而且所在地区人力资源较为充裕,镍矿石供应成为新兴钢铁扩大产能的唯一生产资源限制。由于镍矿石的价格及供应量均不稳定,新兴钢铁的董事们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新兴钢铁的业务发展,因此经常研究新兴钢铁的公司战略。
董事们认为在众多的公司总体战略中,成长型战略是以发展壮大企业为基本导向,是致力于使企业在产销规模、资产、利润或新产品开发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获得增长的战略。根据新兴钢铁目前的情况,选择成长型的总体战略最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
新兴钢铁的董事们在阅读了技术顾问公司对岛国供应商的技术报告后认为收购岛国供应商可能是一个符合公司战略、可以解决生产资源限制的有效方案。董事会为此成立了收购专案小组,并委任梁董事为组长。梁董事有丰富的公司战略及财务管理经验,曾担任新兴钢铁重组上市工作小组的组长,亦担任公司上市后收购另一不锈钢生产企业的工作小组组长。
梁董事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发现,岛国供应商虽然已开采了该矿场两年,但仍然只是在矿场的一个小型区域开采,并未展开全面的采矿活动,也未购置足够的机器设备,且并无充足人力资源。原因是由于岛国供应商缺乏自有资金,而岛国的金融业并不发达,当地银行未能为岛国供应商提供所需的贷款,而岛国供应商亦无上市或其他融资渠道。经梁董事与岛国供应商初步洽商,梁董事向董事会汇报了岛国供应商的所有者有意将岛国供应商整体出售(包括该企业、其勘探和开采权及其矿场等)。
岛国供应商的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除了勘探和开采权及矿场外,该企业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很小。由于只是小量经营,财务报告所载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并不能代表岛国供应商全面生产后的经营成果。梁董事因此建议聘请独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岛国供应商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作为新兴钢铁全资收购岛国供应商的议价基础。梁董事还建议由原来的技术顾问公司提供更深入的技术报告。
梁董事向董事会汇报了其他相关的资料。按梁董事介绍,该岛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货币与美元挂钩,由于生活水平较低,通货膨胀并不严重。由于岛国供应商现只处于初步运营阶段,新兴钢铁在收购成功后须投入资金采购机器设备,同时需要大量招聘采矿工人。岛国的劳动人口较多,招聘矿工较为容易,但由于普遍外语能力较差,管理人员必须选择当地人。然而当地的管理人员较为匮乏,但岛国供应商的现有管理层是曾到澳大利亚留学的矿业专家。
现时国际市场上的镍矿石一般是以美元计价,梁董事估计岛国供应商在全面生产后的镍矿石年生产量可以全部用于新兴钢铁的不锈钢业务,即使有剩余的镍矿石,梁董事认为也可以按市价售给国内的其他需要镍矿石的企业。
为了符合岛国的相关外汇法规、关联方交易和税法的要求,岛国供应商售给新兴钢铁的镍矿石必须以市价计价,而且以岛国货币现金结算。梁董事建议安排岛国供应商将每年度的净利润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给新兴钢铁。
董事会批准了梁董事有关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梁董事与嘉伦资产评估公司的蔡评估师会面,讨论了各种评估方法,最后梁董事同意了蔡评估师所建议的折现现金流估值法作为评估岛国供应商价值的方法。梁董事和蔡评估师共同到岛国供应商与其管理层商讨企业评估的工作计划。蔡评估师在会上简略介绍了计划采用的评估方法和策略,并提出许多与该评估有关的问题及所需的资料。
蔡评估师从两个不同角度解释决定采用折现现金流估值法的原因。首先,蔡评估师考虑了企业价值评估的两种常用方法,认为折现现金流法是两者中较为合适的。蔡评估师继而从另一角度解释,虽然被收购方(即岛国供应商)是一家企业,但考虑了岛国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后蔡评估师认为其所用的评估方法和策略应与项目投资的评估相近。蔡评估师指出,在决定采用较为复杂的折现现金流估值法前,曾考虑了市场法及成本法这两个较为简单的评估方法,但最后认定该两个方法均不可行。
蔡评估师在进行估值时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折现率,所用计算公式为:
Rі= Rƒ +β(Rm-Rƒ)+Ra
由于钢铁企业的风险与矿场的风险不尽相同,蔡评估师利用以上公式分别计算新兴钢铁及岛国供应商的折现率,然后以两者的平均数作为本次估值的折现率。以上公式中的Ra为全新投资项目风险溢价,只适用于计算岛国供应商的折现率。
经详细的调查、分析及运算后,蔡评估师认为岛国供应商在估值日的公允价值为3.5亿美元整。
收购专案小组还就收购项目的政治风险、操作风险、项目风险、合规性风险及财务风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将风险报告呈交董事会审阅。
在充分考虑了评估机构对岛国供应商的估值以及各种相关风险后,董事会授权梁董事与岛国供应商的股东进行认真的收购谈判,最后双方同意以3.1亿美元成交(按当时汇率折算约为人民币20亿元)。新兴钢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各审批机关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新兴钢铁的董事会考虑了各种可能的融资渠道。由于新兴钢铁现时债务较多,再向银行借款并不容易,而且董事会也不希望为了收购而付出庞大的利息支出,从而降低收购所带来的利润。
新兴钢铁的董事会曾认真考虑发行8%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收购项目融资,但最后认定这个方法不可行。董事会决定,最可行的融资方法是向新兴钢铁的现有股东配股筹集资金。梁董事经调查后向董事会汇报,新兴钢铁符合所有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股票的规定。
另外,梁董事向董事会建议,为了进一步扩大新兴钢铁的股东基础,以及取得相关的采矿技术和管理支援,新兴钢铁向国内最具规模的金属矿产集团即兆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华矿业”)定向发行股票。完成后,兆华矿业将拥有新兴钢铁定向发行后股份总额的5%,成为其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梁董事的融资方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
新兴钢铁按照相关证券法规,以每股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兆华矿业定向发行1.9亿股普通股,并以相同价格向现有股东配售6.1亿股普通股。新股发行前后的股份变动如下:
新股发行前 新股发行后
亿股 % 亿股 %
新兴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1.0 70 25.27 66.5
兆华矿业 — — 1.90 5.0
其他公众股东 9.0 30 10.83 28.5
30.0 100 38.00 100
新兴钢铁董事会认为,岛国供应商的矿场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据技术顾问公司报告所载,现时的预测矿石含量的准确程度是±20%,矿石镍含量只能在其收购一年后,对该矿场有了充分的了解然后才能有把握地确定。
董事会因此要求梁董事与出让方协商,以求达成一些合约安排,以降低由于预测矿石含量的偏差而带来的交易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兴钢铁成功收购岛国供应商后,董事会认为新兴钢铁的业务产生了根本的改变:(1)以前只在我国生产经营,但现在的业务包括了一家在国外的子公司;(2)以前只是生产不锈钢,但现在的业务包括了开采镍矿石。为此,董事会决定,在未来几年内新兴钢铁最主要的战略是认真发展岛国供应商的开采能力,购置全面投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并且确保岛国供应商的镍矿石生产可以全面配合及支持新兴钢铁的不锈钢生产业务,最终达到岛国供应商的所有镍矿石均提供给新兴钢铁,而将新兴钢铁外购镍矿石量降至最低。
新兴钢铁在镍矿石的供应得到保证后,将全力专注扩展其不锈钢业务,不仅要成为国内不锈钢的最大供应商,更希望能够打入国际市场。因此新兴钢铁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发展不锈钢以外的其他产品和业务。
董事会要求梁董事研究收购岛国供应商后,新兴钢铁应该采用何种组织结构。梁董事对组织结构的七个主要类型进行了分析后,重点考虑产品事业部制结构、M型企业结构、战略业务单位结构及矩阵制结构等四种结构类型。另外,梁董事还应董事会的要求从企业内决策的层级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了集权型及分权型的优点及缺点,并且从营业环境出发,分析新兴钢铁应该是一家机械式企业还是有机式企业。
另外,董事会认为,收购了岛国供应商后,由于当地法规的要求,必须以岛国货币现金结算与岛国供应商购买矿石的货款,新兴钢铁将会面对较大的外币汇兑风险。董事会要求梁董事分析收购岛国供应商带来的外币汇兑风险并提供应对方案。新兴钢铁从无使用金融工具进行套期活动,董事会因此要求梁董事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使用金融工具。
要求:
(1)概括介绍成长型战略的三种基本类型,指出哪一种类型最为适合新兴钢铁,并说明原因。
(2)说明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对估值法的定义和原理,指出常用的两大类估值乘数,并分析蔡评估师建议采用折现现金流估值法评估岛国供应商的企业价值,而不采用相对估值法的原因。
(3)解释蔡评估师对岛国供应商企业价值评估决定采取的评估方法(包括对市场法、成本法及收入法等不同方法的取舍)和策略,并列示采用折现现金流法时其评估工作所需的主要资料以及资料的来源。(在本题中无须详细讨论折现率)
(4)说明蔡评估师所采用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算式中的Rƒ,β及Rm在计算新兴钢铁的折现率时代表的数据,以及数据的来源。
(5)列出蔡评估师为达到对岛国供应商的企业价值评估需要作出的主要假设。
(6)列出新兴钢铁董事会在决定收购岛国供应商时必须考虑的在成功收购后出现的五个主要风险因素。
(7)针对岛国的政治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提出新兴钢铁应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议。
(8)解释新兴钢铁董事会经研究后认定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收购项目融资的方法不可行的主要原因。
(9)说明新兴钢铁向兆华矿业定向发行的股份是按照有关证券法规的哪些要求定价的。分析这次定向发行股份的定价对于向股东配售股份的影响,并且评论本次融资方案对股东及新兴钢铁的资本结构的影响。
(10)向梁董事提供消除董事会关注的交易价格过高风险的合约安排,并列举梁董事在草拟收购合约时应特别关注的三项合约条款。
(11)分析产品事业部制、M型企业、战略业务单位及矩阵制等四种组织结构的特点及各自的优点及缺点,并解释哪一种结构较适合完成收购交易后的新兴钢铁。针对集权型和分权型两大企业内决策的层级结构类型,分析其优点及缺点,并结合新兴钢铁的经营环境,选出较为适合扩大后的新兴钢铁的决策层级结构的类型。
(12)分析新兴钢铁在收购岛国供应商后面对的外币汇兑风险。说明新兴钢铁若进行金融工具外汇套期活动所需的先决条件,并分析新兴钢铁能否采用一些非金融工具的安排以降低其面对的岛国供应商外币汇兑风险。
(13)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判断新兴钢铁的以下三项外汇收入和支出是属于经常项目外汇还是资本项目外汇:(1)收购岛国供应商所支付的价款;(2)向岛国供应商采购矿石而支出的货款;(3)从岛国供应商收取的现金股利,并说明为何需要区分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
(14)Suppose you are the audit manager in charge of the audit of Steel Company (新兴钢铁). The audit engagement team is now planning for the next annual audit of the Steel Company. This is the first audit after the Steel Company’s acquisition of Island Supplier (岛国供货商) which is audited by a local accounting firm. You are required by the engagement partner to send an English email to the auditor of Island Supplier, concerning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group auditor and the component auditor.(10 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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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作品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05年4月13日
作者:谷辽海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

  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政府采购的审批文件、采购预算文件、招投标采购文件、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中标供应商的资质、评标标准及方法、专家意见及专家资历、定标依据、授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和验收证明、采购过程的工作记录等等原始证据材料,全部保存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那儿。他们所掌握的这些证据,有的是通过计算机电磁形式储存信息的,也有纸质形式保存的。由于这些证据都在采购主体内部,不在第三者手中,这对于供应商或其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所以,凡是世界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在立法方面都非常注意对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在维护权益方面赋予供应商多元的救济途径,我国也不例外。
  自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两年多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往往将质疑程序作为质疑供应商维权提起投诉之前不得不经过的阶段,简称为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前置程序。实践中,质疑供应商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财政部门一般就不受理投诉。2004年8月11日,我国财政部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救济途径中的质疑前置程序。由于有了质疑程序这一前置阶段,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累赘。
  笔者曾经担任过政府采购主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也担任过供应商的法律顾问。通过与供、采双方当事人的交流感到,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专家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方法和过程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采购主体行使前述自由裁量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一方面,受害的供应商无法证明加害人自由裁量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够提供证明的惟一只有采购主体。另一方面,明知采购主体的行为违法,为了未来不确定的中标、成交的机会概率,避免遭遇打击报复,供应商只能忍气吞声。
  笔者发现,许多的供应商放弃司法救济途径的原因之一,是供应商自身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则。在高手如林的政府采购竞争市场,供应商为了脱颖而出,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与采购主体共同串谋、供应商之间相互伴标和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有时,供应商能够侥幸胜出,有时也不免东窗事发。供应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我国有序的政府采购竞争市场,另一方面也给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的难题。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对政府采购方式作了规定,即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在这些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被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这部法律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这一主要采购方式,怎么样来展开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均无详细的描述。相反,政府采购对象的非主要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的采购均有相应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其一,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和服务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其四,工程如果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五,工程采购如果非公开招标则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然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方面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由于政府采购法中缺少公开招投标的相应章节,而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投标,故采购过程中的许多活动都必须援引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招投标采购方式所引起的争议,虽然是属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但我们离不开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包括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然而,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相关的行政规章作出的。由于法律适用方面没有统一,造成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即采购主体)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我们从这一法律条款中不难发现,投标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主体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投诉。究竟选择哪个部门来处理采购主体、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投标供应商的手中。可非常遗憾的是,财政部的《处理办法》中的质疑程序前置与我国的上位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发生了严重的撞车和冲突。而两部法律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矛盾、相抵触。行政规章的内容如果与法律相冲突,那么抵触的内容必然无效。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最初选自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六)教职员工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
  (七)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十)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五)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六)在上学前、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八)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九)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