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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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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8〕5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2008年,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保证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
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列入全年学习计划中,采取多种形式,继续组织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服务工作由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二、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紧密结合新形势下文物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要求全体党员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树立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机关和各单位形成良好的风气。继续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规划、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新任领导干部上岗前的培训课程,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等结合起来。
由人事教育司牵头,各直属单位各负其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配合。
(三)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和法纪的学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廉洁自律教育。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予以指导。
(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重点治理好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变相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谋取私利,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落实,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查处。
(五)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出访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家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办公室(外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按照业务分工各负其责。
(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检查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督促检查。
(七)继续加强党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部署就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
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部署,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继续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任期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防止考察干部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其中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由人事教育司、办公室负责。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继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机制,建立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防止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行政审批项目司室负责落实。
(三)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小金库”、“账外账”,追究违反财经纪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公共奖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行公务卡制度。
由办公室牵头,有关司和各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文物局重点基建项目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工作,要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由办公室负责,机关服务中心配合,项目单位负责落实;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结合社团年检、登记、换证和改选工作,适时开展对社团的整顿和规范,解决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等问题。按照《国家文物局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社团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六)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七)继续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中以权谋私以及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工作。
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直属机关纪委监督落实。
四、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严格执行扩大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逐步扩大党务公开范围。
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各司室、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落实。
(三)切实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提高文物行政事务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加强对文物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由办公室、政法司负责,各司室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协助配合。
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整理、修订和补充,编印《国家文物局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汇编》。各直属单位要对近年来制订的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编印成册,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纪律和制度行为的力度,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表率意识。
由各司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督促检查。
六、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工作。
(一)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严厉查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二)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管理;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加强纪检信访工作,做好对实名举报的查核与回复,强化信访督办、交办工作。
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以及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以上各项任务分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各单位于2008年底前,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局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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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预算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七)预算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八)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审计部门对预算部门和下属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财政部门安排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5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若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可纳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绩效评价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各部门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级以上财政对市级财政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绩效目标设定及审核。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前期论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确定被评价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评价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当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预算部门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职能、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等;
  (二)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及绩效目标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般地,预算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较差。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预算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改进意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政府。
第三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三十八条 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预算部门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塞舌尔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塞舌尔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六百万元。

  第二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塞舌尔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一所可容纳六百名学生的高级中学;
  二、派遣专家赴塞舌尔,对种植蔬菜进行技术指导;
  三、培训厨师(由塞方派二、三人来华实习中餐烹调技术)。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塞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如商定其它项目,以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由中国进行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部分由塞舌尔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塞舌尔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塞舌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塞舌尔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塞舌尔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塞舌尔总统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先 念            弗朗斯·阿尔贝·勒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