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14:34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支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存、少存或者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人员摊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其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免费提供。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监护档案,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保持畅通,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持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降低或者缺失。

  第二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分项作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家规定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的,必须进行专业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国家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运行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的规定;

  (五)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公司、厂)有关负责人组织重点检查和群众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治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在生产班组确立不脱产安全员,并负责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

  (五)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

  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举报不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调节措施,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职务任免挂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

  新闻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上1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1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事故的,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优先予以保障。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是招商引资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这项基础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促进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宜府办函(2004)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提出、登记

一、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级各部门、区县、企事业单位和外来投资者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提出。
二、提出招商引资项目应实事求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符合我市的产业导向,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提出单位提出招商引资项目时应根据《宜宾市招商引资工作信息通报规定》(宜府办函〔2004〕64号)的要求填写《宜宾市招商引资新开发项目登记表》,并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以便做好项目登记和招商服务工作。
四、申请项目登记注意事项:
(一)由市级部门、区县、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项目,在填写《登记表》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外来投资者提出的项目,在填写《登记表》时应加盖投资机构单位印章,同时提供投资机构单位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总目录》。
六、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每月开展一次项目收集汇总工作。

第二章 项目筛选和准备

一、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对列入《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总目录》的新增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类别进行编码分类。
二、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市有关局、委、办根据宜宾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对新增项目进行初评筛选。
三、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应在2日内将通过初评筛选的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的内容与要求书面通知项目提出单位。项目提出单位应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使项目尽早具备招商条件。
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宜宾市招商引资工作信息通报规定》(宜府办函〔2004〕64号)的要求定期填写《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跟踪登记表》报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

第三章 项目推荐、洽谈与履约

一、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对已初步完成招商引资前期准备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将已具备对外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宜宾市推介招商项目目录》。
二、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负责将具备对外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招商资料按规定格式整理翻译英文,并按要求输入项目库。
三、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根据招商需要负责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资料,编制成招商引资项目册与电子文本,供对外发布与招商。
四、对有接洽意向或已进入接洽状态的招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跟踪表》,同时向项目办提供投资方的详细资料和洽谈进展情况。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在核实后应将正在洽谈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宜宾市招商引资接洽项目目录》。
五、在项目洽谈过程中,项目提出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填写并报送《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跟踪表》,及时向市招商引资项目办报送情况,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衔接。
六、对完成投资合同签订的招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跟踪表》,向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提供详细信息。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在对项目签约情况核实后将已完成签约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宜宾市完成签约项目目录》。
七、对已完成签约的招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填写《宜宾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跟踪表》,将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时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办,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设全部完成并投产。



对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再次评注

宋飞


  自从2006年相继发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评格老秀斯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二文后,又看到网友物我为一的《格老秀斯第一章中的自然法(二)》和学者高全喜的《格老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高教授比我多看了两本格老秀斯的著作:即张乃根翻译的《捕获法》和宇川翻译的《海洋自由论》),感觉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问题远远没有说完,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想法。
  笔者这一回主要从圣经例证和人名注解两个方面来对何勤华先生组织翻译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进行再次评注。
  首先谈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战争与和平法》内容中涉及的罗马战争法案例,徐国栋教授在《“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沉浮—— “ 英特纳雄耐尔” 就 一定 要 实现!》、《从客体到主体——国家观念小史》、《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这四篇论文(均收录到他的个人文集《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中,大多已经谈及,读者可以留意。这里我只谈《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正如我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一文中写道的:“格老秀斯对圣经的开创性国际法研究,使得其后的学者将这种研究方法加以延续,而人为地促成圣经成为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我在这里就结合《圣经故事》(段琦编著,译林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作一个简单图示给大家看看,图示如下:

《战争与和平法》 《圣经故事》
该隐杀弟、上帝宽恕 见该书第56、57页 见该书第8——9页
亚伯拉罕抗击四王 见该书第57——58页 见该书第14——15页
摩西与亚玛力人 见该书第58页 见该书第61页
希西家抗击亚述 见该书第119页 见该书第164——165页,又见该书第185——186页
摩西向以东、亚摩力 见该书第134页 见该书第70——71页
借道
耶弗他与阿莫尼 见该书第152、410页 见该书第96——97页
特人、亚扪人
亚述大将拉伯沙基与 见该书第260页 见该书第164——165页
希西家
大卫杀死哥利亚 见该书第273页 见该书第120——123页
非利士人要求希 见该书第318页 见该书第101页
伯来人交出萨姆森
约书亚帮助基遍人 见该书第348页 见该书第81——82页
亚伯拉罕保卫劳特 见该书第351页 见该书第15页
亚伯拉罕(也作 见该书第363页 见该书第14页
“亚伯兰”)与萨拉
耶稣离开船只 见该书第364页 见该书第243——244页
保罗与提摩太 见该书第364——365页 见该书第328——329页
约书亚攻打艾城 见该书第365页 见该书第78——80页
先知艾利莎的例子 见该书第372页 见该书第160页
亚伯兰的史迹 见该书第406——407页, 见该书第15——16
又见该书第452页 页
雅各与约瑟 见该书第407页 见该书第48页
大卫与亚玛力人 见该书第410页 见该书第130——131页
大卫与撒母耳的 见该书第436页 见该书第125页
故事

  关于上述表格中涉及的具体案例,读者们可以仿照徐国栋教授在《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中的案例分析法进行自行研究。我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下面我将介绍《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中的人名注解问题。个人觉得何勤华先生组织的注解做得恨不详细,对于一些工具书(如《辞海》、《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查不到的人名解释得太简单了。大家都是搞人文科学的,因此我对地名没有作过多计较,主要只谈人名问题,详解如下:
  (一)从中译本第46页开始看。对注解14,我认为弗罗伦丁(Florentinus)是公元222年前后活跃的古罗马法学家;对注解19,我认为保罗大致死于公元222年;对注解2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拉克坦西(Lactantius,260—330),基督教护教士,被誉为’ 基督教的西塞罗’, 拉丁教父中著作流传最广的一位,著有《天父的工程》(304—310写成)、《神圣教规》、《论迫害者之死》等作品,他的思想为古罗马君士坦丁大帝建立基督教帝国奠定了基础”(又见该书第314页注解2);对注解37,我认为通说译为“罗得岛的安德罗尼柯”,他是约前1世纪的逍遥派学者;对注解32,我要提醒读者的是,狄奥.克里索斯登(Dion chyrysostom)的生平在该书第101页注解24中得到了详细诠注;对注解33,我想指出的是,阿那克萨克斯生活在前356—323年间;对注解36和37,我指出查士丁(Justin,约100——约165)是基督教第二代护教士,以雄辩而闻名。查士丁可算是第一位接受基督教的哲学家。在接受基督教前,他遍寻智理,对希腊哲学认识很深,特别是当时的柏拉图主义。因此他日后所写的两卷《辩道》(Apology)不单对当时对基督教的攻击有效地处理,更将基督教的信仰清楚并具哲理思辨地表达出来。他第一卷的《辩道》是写给罗马皇皮雅斯大帝的。他向皮雅斯解释,一般人认为基督徒是无神论者,并以为他们不道德,完全是一种误解。他向这位皇帝陈述基督徒所信的神是独一的真神,他们的信仰比当时民间的迷信如何更合乎理性。同时他更以基督徒严谨清洁的生活,以表示基督徒在道德上实高于非信徒。他针对犹太人而写的《与犹太人特里丰的对话》(Dialogue with Trypho the Jew)使人惊异他对旧约圣经深邃的掌握。犹太人特里丰表示不能接受基督教的两大原因,乃在于基督徒不守摩西的律法,更有甚者就是他们竟以一个人--耶稣--作为神来尊奉。查士丁于是以旧约圣经为基础,向特里丰解释摩西的律法及先知的讲论如何在基督身上成全,并且以基督的教训(特别是登山宝训为总结),对当时的犹太人来说,《与犹太人特里丰的对话》的确极具说服力。特里丰与查士丁是同时代的人;对注解3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摩西.迈摩尼德斯(1135—1204),西班牙出生的犹太哲学家,医生,中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他认为:尽管君主国的有用性和正当性值得质疑,犹太国家合适的统治最终是君主制统治。那样的统治是由世俗的和神圣的两把剑组成。每一种统治也必然包含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的要素。在世俗混合统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摩西一类的人物;摩西是统治以色列的第一个王者。在神圣统治中居最高地位的是一位先知。”(转引自《政治哲学史》上册,[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对注解4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亚历山大的克雷芒(Clemens Alexandrinus,约150一约215),基督教希腊教父,生于雅典的异教徒家庭,曾加入神秘宗教,后到处游学,在亚历山大接受潘代努(Pantaenus,?——约190,古代基督教学者)的影响而皈依基督教,并在潘代努之后继任亚历山大教理学校校长。克雷芒认为,哲学是归向基督的预备,古代先哲都曾受圣灵感动而有深知睿见。克雷芒继承并发扬了亚历山大学派寓意释经法传统,主张圣经的字句后面隐伏着更深的含义。他的主要著作有《给新受洗的人》、《对希腊人的劝勉》、《导师基督》和《杂记》等”;对注解4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伊皮法纽(Epiphanius),盛年约在公元四世纪,著名的诺斯替主义者。习惯上被称之为撒拉米的伊皮法纽(Epiphanius of Salamis),是最后一位对诺斯替派的思想进行广泛论述的哲学家,宗教学家”。

  (二)从中译本第78页开始看。对注解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盖兰(Galen,129—199),通说译作加伦,古罗马时期的希腊解剖学者、哲学家,希波克拉底之后的名医,希腊医学的集大成者,重视解剖学在医学上的地位,奠定西方解剖学的基础。在数学、哲学和逻辑学方面也有造诣。129年生于小亚细亚的帕加马 (今土耳其),199年卒于罗马。17岁开始学医,曾在希腊和埃及等地学习解剖,28岁时回帕加马行医。曾做角斗士的保健医生。公元162年到罗马,因其名声显赫,被罗马帝国皇帝任命为侍医。此时期写出大量著作。盖兰在罗马居住了30多年,进行医疗、研究和教学工作直至逝世。盖兰既重视理论知识,也很重视实际经验。他做了大量动物解剖;由于当时禁止解剖人体,所以他所解剖的多是猪和臾猴。即便如此,他仍发现了许多前人未知的现象,尤其是在肌肉、脑神经、心血管方面曾进行活体解剖实验。对呼吸、脉搏的机械作用及大脑、脊髓、肾、胸部、腹部器官的功能也有研究。他认为食物在胃肠中被消化成乳糜,被吸收至肝脏,而后形成血液,再由血管流出营养全身,变成筋肉,认为肝是血管系统的中心。并提出灵气说,认为灵气总司生命。相信希腊的四体液学说。他创制的许多复方被称为"加伦制剂",至今应用简单的物理方法制备的制剂仍沿用此词。他还建议用食物和气候疗法治疗痨病。加伦认为好医生应是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既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又有明显的目的论观点。由于中世纪欧洲教会的封建统治,将权威神圣化,他的正确的和错误的观点都被重复引用,统治欧洲达1400多年。加伦的著作范围广泛,数量也多,许多作品(尤其是哲学和文学作品)已遗失。重要著作有《论解剖操作程序》、《论医学经验》、《论自然力》等。 有的书上说他著有《希波克拉底和柏拉图的学说精义》,提出了恶液质唯心学说,该学说统治医学史1500余年。提到病人在接触花草后,引起喷嚏发作的现象。记录了鸦片可以治疗的疾病:头痛、目眩、耳聋、癫痫、中风、弱视、支气管炎、气喘、咳嗽、咯血、腹痛、黄疸、脾硬化、肾结石、泌尿疾病、发烧、浮肿、麻风病、月经不调、忧郁症、抗毒以及毒虫叮咬等等疾病。脊柱侧凸(scoliosis)在希腊语中意为"弯曲"最早由他提出,动脉瘤在英文中有一个专有名词“aneurysm”, 其希腊语原意是“扩张”, 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他,他在对猿类及其他动物进行解剖学研究的基础上描述道“当动脉发生扩张后,这种病变叫做动脉瘤(aneurysm),如果动脉瘤破裂,往往会发生致命的出血”。他还曾观察到抑郁的妇女比乐观的女性更易患癌症。”(该书第89页曾提到);对注解7,我想指出的是波洛修斯(又译作贝若苏,Berosus the Chaldean/Berossus,?-约 前250 B),他是巴比伦-希腊历史家、占星家暨哲学家,巴比伦马杜克神的祭司。公元前2世纪(或前3世纪中期)用希腊文编写《巴比伦-迦勒底史》,记有巴比伦关于创世和洪水的神话。原书共3卷,已佚,仅于约西法斯和尤西比乌的史书中保存片段。后世发现,一些署其名的著作多系伪托;对注解15,我想指出的是该罗马法学家赫莫吉尼亚生活在公元314—324年间;对注解2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格里巴(Agrippa,前63-前12年),屋大维的部将、密友、女婿,盖尤斯的岳父,是著名的古罗马将军和国务活动家,曾指挥亚克兴海战,打败安东尼和埃及艳后的联合舰队。多次出征,屡立战功,由他负责设计并施工了罗马许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尤以万神殿和水管道的建造而闻名遐迩。”(又见该书第450页注解5);对注解2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诺比乌(Arnobius,又作阿诺比尤斯),基督教护教士,拉克坦西的老师,公元300年左右写有《驳异教者论》”;对注解2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特那哥拉(Athenagoras,通说译作雅典纳哥拉),早期基督教护教士,公元2世纪的早期科普特教会主要思想家”; 对注解2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塔提安(Tatian,也作达提安),早期基督教护教士,查士丁(约100——约165)的学生”; 对注解3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维吉提乌(Vegetius,也作魏及帝),著有《罗马军制论》,是西方最古老的兵书,对罗马军事进行总结,发明了跳马这个体操项目”。

  (三)从中译本第101页开始看。对注释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安提阿大王,也作安条克三世(前242~前187年) ,别名安条克大帝(Antiochus the Great),塞琉西王国国王。在平定小亚细亚总督阿凯夫斯的叛乱(前213年)后,他发动东进战役(前212~前205年),一直打到印度。与亚美尼亚逐步建立和平的同盟关系,并继续对拒不投降的安息(Parthia)和大夏(Bactria)用武。托勒密四世(Ptolemp IV)死后,安条克与马其顿的君主腓力五世订立密约,瓜分托勒密帝国除埃及以外的领地,安条克获得南部和东部的土地,其中包括巴勒斯坦(前202?年)。后来他出兵埃及,最后于前195年缔结和约,取得了叙利亚南部和小亚细亚的领土。他允许迦太基的汉尼拔(Hannibal)到他的宫廷,此举引起罗马方面的不满,他为了保护埃托利亚同盟而与罗马动武,在马格内西亚(Magnesia)战役中被罗马军队彻底打败(西元前189年),被迫放弃了欧洲、小亚细亚西部,但仍保有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及伊朗西部地区。安条克最后在苏萨附近强索贡品时被人刺杀”,也见该书第417页注释21;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斐罗斯特拉图(Philostratus,大斐罗斯特拉图),古希腊传记作家,在公元2世纪续写了《名人传》”;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安波罗尼,(Apollonius,通说译作阿波罗尼,(约前262~约前190),生于爱奥尼亚(今土耳其 Antalya),卒于埃及亚力山卓。继欧几里得后,最重要的希腊几何学家,着有《圆锥曲线》(Conics)。他在年轻时即到亚力山卓随欧几里得的学生研习几何学,并一直在该地任教。他的其它生平限于史料,多半不详,只能从他所著《圆锥曲线》的序页与时人一些记载,略知一二。《圆锥曲线》全书共八册,只有前七册传于世。今日大家熟知的 ellipse(椭圆)、parabola(抛物线)、hyperbola(双曲线)这些名词,都是他所发明的;不过他对这些二次曲线的定义大不同于现在高中数学课本的方式,而是将这些曲线一统为平面在圆锥面上的截痕(线),这也是圆锥曲线一词的由来。《圆锥曲线》的前四册,除了少数他自己的结果外,大部分是欧几里得或之前的几何学家已经知道的基本性质,他只是将这些材料整理得更完备。不过五到七册,则是他独创的天才之作,他讨论这些曲线的法线,并由此决定曲率中心,并得到这些曲线的 evolute(渐屈线)。除了《圆锥曲线》,据(Pappus)说他还曾经写下其它重要的几何著作,今天我们大部分得透过10世纪回教数学家的记载来追索它们。他的另一个重要的贡献是为希腊天文学打下数学基础,使用几何模型来解释行星运动,熟练地运\用偏心圆 (eccentric) 与周转圆(epicyclic) 运动来分析行星的运行。另外,他还曾经讨论平行光线聚焦的光学问题。说明应使用抛物面镜而非时人所相信的圆球镜,才能取得聚焦的效果”;对注解1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通说译为尤美尼斯(Eumenes,公元前362—前316),亚历山大的部将”; 对注解27,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通说译为莱喀古士(Lycurgus,约前396—前325,一说前八世纪斯巴达缔造者),古希腊斯巴达的演说家和立法家”; 对注解3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苏东尼,又译为斯维都尼亚(Suetonius,70—160),古罗马克劳迪大帝时的历史学家,著有《罗马十二帝王传》”;对注解3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维雷乌斯,又译为维利尤斯.帕特丘拉斯(Velleius Paterculus),古罗马时期的希腊历史学家,著有《简明的罗马史》”,也见该书第439页注释1;对注解3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马罗波都,又译为马罗博杜斯(Maroboduus), 日耳曼国王,曾建立起其个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大约在公元前9年前后,他曾率领马科曼尼人离开他们在美因河流域的家园,迁往波希米亚定居下来。他以波希米亚为基地,征服了散处于易北河与维斯杜拉河之间的许多日耳曼族,包括塞姆农人、伦巴底人和卢基人(Lugii)。但在公元17年时,切鲁西人与一些马科曼尼人里应外合,对马罗博杜斯发动进攻,推翻其统治,并把他驱逐到罗马帝国境内。”对注解3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狄奥多拉斯(Diodarus Siculus),即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Διόδωρος Σικελιώτης)前1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著有世界史40卷,存世15卷。据狄奥多罗斯自述,他生于西西里的 Agyrium(今 Agira)。除了他自己的著作 Bibliotheca historica,古文献中关于其生平活动鲜有记载。只有耶柔米在 Chronicon(《纪年史》)中亚伯拉罕1968年(前49年)下记有:“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希腊历史作家,享盛名”。其作品的英译者 Charles Henry Oldfather 则提到古 Agyrium 留下的仅有的两块碑铭中的有一块(I.G. XIV, 588)即“狄奥多罗斯,阿波罗尼奥斯之子”的墓志。狄奥多罗斯著有世界史 Bibliotheca historica(《历史丛书》)四十卷,共三部分。首六卷按国别分别介绍古埃及(卷一)、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塞西亚、阿拉伯(卷二)、北非(卷三)、希腊及欧洲(卷四至卷六)的历史与文化。第二部分(卷七至卷十七)记述自特洛伊战争以来下至亚历山大大帝的世界历史。第三部分(卷十七以后)记述亚历山大以后的继业者至前60年或前45年恺撒发动高卢战争。(狄奥多罗斯如他在他著作的开篇曾说要写高卢战争,但结尾已散佚,所以他是否谈到高卢战争并不清楚。有迹象表明,前60年后,他因年迈而不再写作。)他以 Bibliotheca 作为书名以表明此书乃是综合各种史料集结而成。他提到曾征引的著者有赫卡泰戊斯(Hecataeus of Abdera)、克特西亚斯(Ctesias of Cnidus)、埃福罗斯(Ephorus)、泰奥彭波斯(Theopompus)、en:Hieronymus of Cardia、萨摩斯的杜里(Duris of Samos)、en:Diyllus、菲利斯托斯(Philistus)、提麦奥斯(Timaeus)、波利比奥斯及波希多尼。”

  (四)从中译本第120页开始看。对注解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伊利安(也作艾利安、克劳狄乌斯•埃利亚努斯,claudius aelianus,175-235)。古罗马时期的希腊作家兼修辞学教师,雄辩家,其著作包括《论动物本质》(De Natura Animalium)。提及母独角兽的存在,还提及卡托布雷帕斯(Catoblepas),是一种体型中等的食草生物,体型如人们饲养的公牛一般大小,长着浓厚的鬓毛,目光狭隘,眼睛里充满血丝,粗糙的眉毛。在埃里亚努斯的描述中,该生物的目光并不致命,但是它呼吸出的气体是剧毒,因其总是以剧毒植物为食。根据后人的猜测,他所描述的生物极有可能是角马/牛羚,一种南非产的象牛一样的大羚羊。他还著有《历史杂记》”;对注解1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塞米勒米斯(Semiramis),传说中的亚述帝国女王,原型是公元前九世纪亚述王沙姆什•阿达德五世(Shamshi Adad V,在位公元前823年~公元前811年)的王后,在其子阿达德•尼拉里三世(Adad Nirari III,在位公元前810年~公元前783年)继位初始摄政”;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克来阿克斯,也作克利尔库斯(Clearchus ,前5世纪中叶出生——前401年间活跃),追随小居鲁士远征的希腊将领斯巴达人,后来被波斯总督提萨佛涅斯杀害。”对注解1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格留斯(也作奥拉斯•哲利阿斯,Aulus Gellius,公元2世纪活跃),古罗马作家、法学家,拉丁语语法权威,著有《阿提卡夜话》”;对注解19,马利亚斯,通说译作马略(Gaius Marius ,约公元前157~前86),古罗马统帅,政治家,很多工具书里均有记载;对注解20,赫里奥多拉斯(Heliodorus,公元3世纪活跃),古希腊浪漫传记作家,著有《埃修匹加》(又译作《伊昔欧比亚人的故事》);对注解23,卡里斯特拉图(Callistratus,公元4世纪活跃),雅典人,古希腊雄辩家、政治家,曾被马其顿国王帕迪卡斯三世来改革马其顿的经济和税收系统;对注解24,鲁提利乌斯(也作P.鲁提里.鲁弗斯,Publio Rutilio或 Rutilius Rufus,前118—前105年间活跃),古罗马法学家;对注解25,提摩克拉底(Timocrates),古希腊政治家,曾与德摩斯提尼辩论,一个是罗得岛人,曾被波斯派往希腊游说那些反对斯巴达的希腊城邦组成反斯巴达的同盟。还有一个是雅典人参加签订尼西阿斯和约(前369),及五十年同盟条约(前372)。

  (五)从中译本第143页开始看。对注解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马克拉比(通常译作马克罗比乌斯,Macrobius,Ambrosius Theodosius),拉丁语法学家和哲学家,著有《农神节》(Saturnalia)。生平不详。可能曾在西班牙任古罗马执政管的总督(399),在非洲任地方总督(410)。还对西塞罗《论国家》一书中的《斯齐皮奥之梦》进行注释”; 对注解8,艾索克里提斯(Isocrates),即伊索克拉底(前436—前338),古希腊雄辩家、修辞学家,著有《颂歌》,很多工具书里均有记载;对注解1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 “阿吉斯拉斯(Agesilaus II),也作阿偈雪劳、阿格西劳斯二世 ,前444~西元前360年,斯巴达国王(前399~前360年在位)。在斯巴达君临整个希腊的时期(前404~前371年),他几乎一直统率着军队。他是欧里庞提德家族(Eurypontid family)的一员,在斯巴达与波斯作战时,因来山得(Lysander)的帮助而取得王位。他在科林斯战争(Corinthian War,前395~前387年)中击败了底比斯、雅典、阿戈斯(Agos)和科林斯(Corinth)的联盟,却在前394年与波斯的战役中失掉了希腊中部的一些领地。他强迫底比斯解散波奥蒂亚联盟(Boeotina League),但在后来又对波奥蒂亚(前371年)和底比斯(前370、前361年)发动战争。这二次战役的失败造成斯巴达霸权的结束。阿格西劳斯二世后去埃及,担任埃及王的佣兵,在归国途中去世”,也见该书第424页注释3;对注解16和19,莱桑德即“来山得(?—前395)”,塞门即“西门(前512——前449)”;对注解18,加拉斯(Caius Sulpicins Gallus),古罗马护民官,曾参加皮德拉会战;对注解24,狄米多留(Demetrius),也作狄米提流斯,公元前4—前3世纪塞琉古国王安条克之子,也见该书第418页;对注解27,埃拉托斯提尼斯,即埃拉托色尼(Eratosthenes)(约前276~约前194)古希腊地理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和诗人。因创用地理学(geographica)一词,在西方被称为地理学之父。生于昔兰尼,卒于亚历山大。曾在亚历山大城图书馆任职。他认为地球是一个椭圆形球体,最早实地测量和计算地球的大小。他假定赛伊尼(今埃及阿斯旺)和亚历山大两地处于同一子午线上(实际相差3°),从两地在夏至日太阳阴影长度的比值,算出两地子午线弧的长度为地球圆周的1/50,再以50乘赛伊尼到亚历山大的直线距离,得出地球圆周的长度为25.2万希腊里(约3.969万千米),此数据与地球实际周长十分接近。他还首次测量黄赤道交角为23°51′19″。他在《地理学》一书中,把世界分成一个热带、两个温带和两个寒带,划定南北纬24°之间为热带,寒带从两极向赤道方向延伸纬度24°,温带介于热带与寒带之间。根据印度洋和大西洋潮汐相似,他推断两大洋相通,人们可以从海上绕过非洲到达印度。还根据经纬网绘制了书中的世界地图。另著有一部受天文学启迪而创作的诗篇。 最有名的是埃拉托斯特尼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