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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8:19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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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宿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

(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履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

(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责令其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

(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九)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十)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第五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尊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申请,耐心解释,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四)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五)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办案;

(六)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等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八)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办案;

(三)泄露案件审查秘密,包括未审结案件的个人审查意见、案件事实认定、专家咨询意见和内部讨论情况等;

(四)私下会见未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五)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参加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者间接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决定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可能作出不利于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也可以主动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决定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维持。

第十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领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期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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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29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场坪等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等方面的管理。

砂砾石运输管理是指对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运输砂砾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城区(以下简称市城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砂砾石运输,以及需要建筑垃圾和砂砾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湘潭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砾石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和砂砾石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设立湘潭市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办)。

公安、规划、建设、环保、国土、交通、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城区建筑垃圾和砂砾石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凡在市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均应提前5天到市渣土管理办办理处置手续,提交申请报告后签订消纳、运输协议或合同,并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乱堆放、乱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渣土管理办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数量;

(四)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的《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市渣土管理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完毕,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提前3日向市渣土管理办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处置证》。

第十条 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渣土管理办申请登记,并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渣土管理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由市渣土管理办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环卫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市渣土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和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市城区严管路段,由市渣土管理办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指定运输线路和时间。

第十三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砂砾石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运输砂砾石的车辆车箱档板高必须达到800mm,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全封闭,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符合市容环卫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和砂砾石运输中,车辆不带泥土,沿途不撒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和到指定的地点倾倒。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出场前,必须在设置的清洗池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清洗,保持车辆清洁。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处置证》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五)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流体建材、淤泥的运输。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其设施。

第十七条 凡在市城区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含临时场地、单位自有场地),均应接受市渣土管理办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同时,应向市渣土管理办申报登记,由市渣土管理办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砂砾石临时堆放场地,应设置不低于堆土、堆砂石高度的围挡墙,做好防止污水外流的处理措施,同时加强围挡墙外场地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和砂砾石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和回填施工场地以及建筑施工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倒和堆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设施损坏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渣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市城管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港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 燕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曾俊华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
   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具体承诺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香港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CPC872)
具体承诺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当占主导地位。
  2.简化香港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香港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CPC8320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香港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③,514,515,516,517,518④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 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h.货币经纪
具体承诺   香港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为港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港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香港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⑤(仅限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b.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具体承诺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客货运站(场)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749, 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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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CPC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港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