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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0:46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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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各海区渔政局负责实施本海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省、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具体实施单位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内容:

  (一)上级布置的重大渔业执法行动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执行情况;

  (三)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六)按规定着装及佩戴标志的情况;

  (七)渔政标志、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情况;

  (八)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

  第五条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督察的主要方式有:

  (一)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

  (二)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三)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评议;

  (四)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五)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

  (七)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八)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第六条 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需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不少于2名督察员,由现职工作人员兼任。督察员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职责、辖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安排,开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七条 地市级负责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所设督察员,由其所在单位确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负责实施督察工作的单位所设督察员,由其所在单位确定,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法律知识;

  (三)有三年以上行政管理或执法经历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督察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统一制作、发放督察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 执行一般督察任务时,应按照报告、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重大督察任务时,还应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备案。

第十条 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督察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着制服,佩戴督察标志,出示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可着便装,依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对被督察事项进行调查,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询问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被督察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现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执法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督察建议或督察决定应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做出。

  第十四条 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督察。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督察事项,并及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五条 被督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严重程度,予以批评、通报批评:

  (一)未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布置的重大渔业执法行动的;

  (二)安排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年度渔业行政执法执行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或妨碍督察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五)拖延执行督察决定或督察建议的。

  第十六条 被督察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建议或决定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暂停其执法资格90天;情节严重的省以下被督察人员,可由省级督察单位决定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省级及省级以上被督察人员,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决定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执法过错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绝接受督察的;

  (五)拒不履行督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 根据督察建议或督察决定被开除、撤职、降级、取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如需重新录用、恢复职级或执法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报提出督察建议或做出督察决定的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被督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察决定或建议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督察决定或建议的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发现下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责令下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条 被督察单位及人员对督察决定不服的,自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督察决定的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做出督察决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诉,上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督察决定的执行。但经复核或由上级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认定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做出原督察决定的单位应立即变更或撤销,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督察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被督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渔业执法督察工作的单位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负责督察工作的单位应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超出督察范围的,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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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0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说    明
(一)工业产品部分

1







2
卷烟:
 甲级卷烟
 乙级卷烟
 丙级卷烟
 丁级卷烟
 戊级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粮食酿酒:
白酒、黄酒
 
66
66
63
60
40
55
40

60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税率征税。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啤酒



土甜酒   25



4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一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征税。
3 代用品酿酒   20  
4 果木酒   15   税务总局1964年通知规定:葡萄酒、果木酒的税率暂减按15%税率征税。
5 复制酒   25   国务院(62)国财齐字312号规定:复制酒由30%的税率减按 25%征税。



6
酒精:
精食酒精
代用品酒精
 

5
5
  国务院(59)国五周字第177号通知:酒精税率一律减按5%征税。税务总局(59)税政字第275号规定:对进口酒精仍按30%的税率征税。
7 糖:
机制蔗糖



甜菜糖
土制糖
糖精
饴糖  
14



5
39
16
27   财政部(61)财税字第41号规定: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糖、饴糖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制蔗糖由 44%的税率减按14%征税。甜菜糖由44%的税率减按 5%征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19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糖精由44%的税率减按16%征税。



8
粮食
 
4
 
9 麦粉   5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14号批复:企业生产的麦粉由 10%的税率减按 5%征税。



10
各种植物油
 
8
  财政部(61)财税字第5号通知规定:各种植物油由12.5%的税率减按 8%征税。



11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10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76号规定: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2 其他液体饮料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3 机制酱油精、味精   25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味精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4 奶粉、炼乳、淡乳   10  
15 鲜牛奶、鲜羊奶   2.5  
16 罐头食品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由 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17
蛋制品
 
10
 
18 化学纤维   5
  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工商统一税。
19 毛涤   5
20 毛针织品、毛
复制品、人造
皮毛   7
21 其他毛纺织品   12
22 其他纺织品   5
23 皮革:牛皮革   15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皮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其他皮革   2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免征工商统一税。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31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皮革减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278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羊皮革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4 皮货   20  
25 马尾、羽毛、马鬃   1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未经加工整理不征税。
26 猪鬃   16   同上
27 纸浆、丝浆   3  
28 普通纸   10  
29 复制纸: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包括 pvc发泡墙纸
10
 
30 卷烟纸   18  
31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20  
32 自来水笔:
金笔
钢笔
自来水笔零件
圆珠笔  
18
13
13
13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金笔(包括零件)由22%的税率减按18%,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由 17%的税率减按13%征税。



33
铅笔
 
6
 
34 火柴   23  
35 热水瓶:
金属壳热水瓶
竹壳热水瓶
瓶胆  
19
14
14  
36 铝制器皿   15  
37 搪瓷制品   15  
38 陶器、瓷器   11  
39 自行车及其零件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自行车由13%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0 钟表:
 钟
 手表、怀表  
25
3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钟表由25%、35%的税率减按6%征税。
41 照相机   7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照相机由25%的税率减按7%征税。
42 胶卷、胶片   35  
43 唱片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唱片由15%的税率减按5%征税。
44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收音机、扩音机、录音机、放音机、唱机、电视机由13%的税率减按5%征税。
45 电冰箱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冰箱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6 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6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空调器由20%的税率减按6%征税。
47 吸尘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吸尘器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8 录像机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录像机由20%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9 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由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50 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口红、指甲油、卸装乳、眼睛卸妆水、香粉、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4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批复规定:化妆品由51%的税率减按 40%征税。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51
护肤护发品
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维生素霜、营养霜、润肤霜、强力水(滋补剂)、防晒霜、婴儿防晒霜、婴儿乳、防粉刺霜、防粉刺水、防粉刺乳、雪花膏、面油、发蜡、发水、面蜜
2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由 3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52
洗发用品
油性头发香波、去头屑香波、干性头发香波、水貂香波、婴儿香波
12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53 爽身粉、痱子粉、牙膏、蛤蜊油


香皂   17




10   财政部(6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爽身粉由30%的税率减按 17%征税。痱子粉由15%的税率调整为17%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香皂由17%的税率减按10%征税。
54 肥皂、药皂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肥皂、药皂由 12%的税率减按5%征税。



55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6
 
56 香精   1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57
电线
 
11
 
58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15  
59 电池:干电池、蓄电
池   12  
60 电扇:吊扇、座扇、壁扇   8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风扇由 25%的税率减按8%征税。



61
油墨
 
10
 
62 漆:化学漆   16  
63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
粉   16  
64 颜料、染料 包括炭黑 16  
65 橡胶制品:轮胎、轮带
其他橡胶制品  
10
18  
66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12  
67 酸类:无机酸
有机酸 包括: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等
10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68 无机盐   10   同上
69 醇类:
甲醇
乙二醇
其他醇  
15
20
15   同上
70 苯类:
石油苯


焦油苯



其他苯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氯化苯、硝
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5


10



10   同上
71 烯类:
乙烯
丙烯
其他烯  
10
10
10   同上
72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同上
73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74 化学试剂   13   同上
75 化学溶剂   10   同上
76 助剂、催化剂   10   同上
77 粘合剂 包括:化学胶等 10   同上
78 有机玻璃   10   同上
79 聚乙烯醇   10   同上
80 涤纶树脂   15   同上
81 聚氯乙烯   10   同上
82 聚苯乙烯   15   同上
83 聚乙烯   25   同上
84 聚丙烯   20   同上
85 尼龙66   20   同上
86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同上
87 磁带 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8 塑料制品   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9 化学肥料   5  
90 玻璃制品   15  
91 平板玻璃   17  
92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18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93 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20
6  
94 石棉制品   6  
95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11  
96 煤及其制品:

煤球  
7.5 2.5
 
97 煤气   2  
98 焦炭及其副产品:
焦炭
炼焦副产品  

7
13  
99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矿物油
矿物油副产品  

20
13  
100 钨砂   8  
101 其他金属矿砂   5  
102 金属冶炼品:生铁、钢锭、铜其他金属冶炼品   5
10  
103 金属压延品:
钢铁压延品
其他金属压延品   7
11  
104 元钉、拉链   15   拉链的税率由15%减为8%。
105 自来水   2  
106 电力   5  
107 非金属矿产品: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7  
108 机器、机械   5  
109 机动车船   4.5   国外进口的各种汽车按5%的税率征税。
110 图书、杂志   2.5  
111 鞭炮、焰火   35  
112 各种焚化品   55  
113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14 其他工业产品   5   饲料税率 1994年由5%减按2.5%征税。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115
熏烟叶
 
40
 
116 土烟叶   40  
117 茶叶   40  
118 海产食品: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其他海产食品   35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25号规定: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19 淡水产食品:鱼、虾、蟹  
5  
120 银耳、燕窝   35  
121 羊毛、羊绒、驼绒、驼毛、兔毛   10   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47

122 生皮   20  
123 原木   10  
124 原竹   5  
125 生漆   16  
126 天然树脂   16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类  别 项  目 税率% 说   明
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3  
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2.5  
银行保险部分 银行、保险 5   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49号。国务院国发(84)161号规定:特区银行税率减按3%征税。
服务性业务部分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7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旅游、展览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包装、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咨询、培训、勘探等其他服务性业务 3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娱乐业部分 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环幕电影、全景电影、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场、桌球、溜冰场、游泳池、跑马、射击、游艺、保龄球、网球、酒吧、健身房、美容、桑那按摩、卡拉 ok、太空馆、单轨火车、过山车、激流探险水上游戏机械游乐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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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98号。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9号。税务总局(87)财税上字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6号。
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 3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炭买卖(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炭买卖(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7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煤炭买卖(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煤行管字[1998]第54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省(区、市)贸易(物资、商业)厅(局、集团公司)、燃料总公司,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和煤炭买卖(购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提高煤炭订货合同签订的质量,现将《煤炭买卖(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煤炭买卖(购销)合同》(GF—98—0109)(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