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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52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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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办学条件(30分)
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
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
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
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四、教学设施
1.建有与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和活动场地。
2.图书馆及其藏书量应能满足教学、科研和学习需要。
3.学校应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及必要的电教设备。
4.建有完成教学计划所需要的实践性教学基地。
五、专业设置与学校规模
1.专业设置应在三个以上,能适应地区及企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2.具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多层次、多规格办学功能。
3.在校生人数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25分)
总要求: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办学指导思想和思想政治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注重质量,办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特色。
2.学校要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一支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团组织健全。
3.坚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教务处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管理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
2.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均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
3.各专业均有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教学计划,并贯彻执行;各课程均有教学大纲;教材选用合理。
4.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5.学校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与质量分析,尤其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考成绩认真分析,及时总结。
三、师资管理
1.建立教师全面的业务档案。
2.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和考核办法,职责分明,工作落实。
3.有计划的组织教师进行科研活动。
4.制定严格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5.建立教师奖励制度。
四、学生管理
1.制定学生守则和学生考勤、奖惩制度。
2.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档案齐全。
3.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
4.有良好的校风校纪,开展各种精神文明评比活动。
五、行政与后勤管理
1.设有专门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2.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3.后勤工作主动为教学服务。

第三部分 教学质量(30分)
总要求: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一、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1.根据国家教委下发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本地本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有学校各专业实施性的教学计划。
2.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有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
3.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成人教育特点编写或选用各专业课程教材。
二、教师
1.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2.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
3.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圆满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4.专任教师具有生产、社会及科研实践经验。
5.能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或技术咨询服务。
三、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稳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2.全面掌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内容。
3.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生产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社会活动能力。
6.毕业生回到岗位后能发挥业务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第四部分 办学效益(15分)
总要求:发挥学校多功能办学的作用,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充分利用学校的办学条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服务范围。在校生规模(含非学历教育)与办学能力相一致。
二、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积极开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培训、进修以及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三、学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主动与企业和社会联合办学,促进企业素质和效益的提高,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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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少年犯罪逐步演化成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各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

  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化趋势

  早期,各国对待少年犯罪的方式与对待成年人犯罪的方式基本相同。工业革命催生了美国的儿童福利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儿童被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独特个体来进行对待,少年法庭的任务被认为不是审判与处罚儿童,而是为了把儿童从犯罪生涯和道德败坏的深渊中解放出来。因此,少年法庭属于社会福利工作者的活动领域,被列入社会福利机构。

  英国《1948年儿童法案》提出了致力于一系列的儿童照料服务——建立儿童指导中心、儿童精神病医疗中心和集体宿舍的工作。随后,该国《1969年儿童和少年法案》又提出以保护与福利主义为核心,应将犯罪视为一种潜在的混乱或病变的症状,儿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并认为违法儿童是被忽视、被虐待或剥夺权利的人,少年司法的宗旨在于治疗他们或使他们改过自新。

  联合国成立后,历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均重点讨论了少年的特殊保护和少年司法问题,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作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倡导性规定,正好与儿童福利化观念相吻合。根据这项原则,各国应当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儿童事务中,对儿童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

  少年司法组织的专业化趋势

  少年审判组织的专业化首先从美国开始。1899年4月14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随着该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库克郡成立了第一个独立于成人审判机构的少年法院。此后,少年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得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认可。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如今,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确认全国2700个法院可以受理少年案件。

  在日本,建立了以家庭裁判所为中心的完备的少年司法系统,包括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家庭裁判所等司法机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少年刑务所等矫治机构,地方更生委员会、保护观察所等保护机构,以及儿童商谈所、养护设施、教养院等儿童福利机构,形成了处理少年案件的审理、矫治、保护、福利一体化机制。

  少年法庭人员的多样化趋势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对少年审判人员构成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强调“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反映出触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样性成分。应努力确保少年司法机构中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的多样化旨在避免政治、社会、性别、种族、宗教、文化或其他种类的歧视,尽可能地保持少年司法的公正性。首先,除了专业法官外,应有非专业法官担任。如在德国,少年法庭必须由3名少年法官与2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组成。其次,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法官参加。如英国法院少年庭,在2名非专业治安法官中必须包括一名女士。再次,多民族成分。如在美国,会尽量避免完全由有色人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白人少年刑事案件,同时也会尽量避免完全由白人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有色人种少年刑事案件。

  司法术语的人文化趋势

  各国规定了少年司法的专门用语,体现出对少年违法人员的特别关爱。如对少年司法机关的称谓,也有特别的考虑。在日本,少年审判机关比较接近行政办公机关的称谓。日本的家庭裁判所,虽然是“准司法机关”,但内部机构称谓则相似于行政办公室,如“违反交通规则教育室”、“监护人谈话室”、“调查官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相谈室”、“科学调查室”等。日本少年司法的对象统称为“非行少年”,它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具有犯罪倾向的少年)。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的少年不被称为刑事被告人,而是称为被申请人。少年被申请人不是面临刑事起诉,而是“少年违法行为之诉请”。

  如果少年被申请人在判决前被羁押,则应在“少年拘留中心”内进行,而不是看守所。如果该少年被发现有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不是刑事判决。如果一个少年被置于一个保安性的机构,也不叫作监狱,而是“训练学校”或“特殊学校”以及“帮助少年儿童中心”。监禁的时间也并不取决于他犯罪所导致的损害程度,而是取决于监禁刑矫正(刑罚)机构认为他是否已经改过自新。

  开庭审理前的亲和化趋势

  由于少年犯适用刑事处分的条件十分严格,于是出现了具有亲和力的措施,使得许多案件在庭前得到化解和处理。

  一是身份保护。加拿大司法机关认为,少年犯姓名的公开会阻碍矫正并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该国有一项法律规定,违法少年的身份必须保密。二是庭前和解。通常,少年法庭在确定少年犯罪人后,要与其面谈,在得到积极的响应后即召集少年犯的父母及被害人进行讨论,形成一个双方可接受的赔偿方案。如果达成协议,就不再将少年犯送交法庭审判。三是家庭会议。通常由少年法庭组织召开有专业法官、少年犯、被害人及其亲朋参加的家庭会议,以解决少年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四是过错积累。在英国,对于初次发生轻微犯罪行为(如在商店偷窃糖果)的少年,一般先由警察约见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只有该少年在第三次犯罪时才会被起诉。五是缓期科刑。其方法是,少年法庭对少年犯先判决有罪,但不作出刑罚处理,只确定考验期和观护人进行观护考验,并让其继续就学和生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教育和矫正。考验期一般为1至2年,如果表现好,有罪判决即告消灭。

  对少年犯处分的社会化趋势

  各国少年法庭采取多种手段对少年犯进行处理,基本上将教育改造的责任交给了全社会。主要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保护观察。这是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其要求是: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与保护观察员会面、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不得外出等。美国经少年法庭处理的少年中,有60%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赔偿损失。法院判令少年以金钱或劳动的形式对被害人或社区进行赔偿。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直接判定赔偿数额或者由被害人与违法少年共同协商赔偿数额。三是家庭监禁。少年犯除上学、工作或其他取得观察保护机构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在家中。其不在家的时候也要受到家长和观察保护组织的严密监督。家庭监禁费用成本低,且能减少交叉感染,已经成为美国少年司法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点。四是追究连带责任。英国“养育令”规定,少年法庭可要求少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为期两个月、每周一次的教育少年指导会议或咨询活动,如果违反养育令,将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五是消灭犯罪记录。在德国,少年犯服刑期满或免刑2年后,法官可以根据家长、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等人的申请,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取消刑事污点。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帐“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市等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
(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帐,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的以销售台帐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的,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七)鼓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帐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十八)积极引导食品店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等“五个统一”的要求,规范食品店经营管理,使食品示范店做到: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