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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4:35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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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

为对公司债券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前已上市但达不到规定分类标准的债券仍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本所根据有关标准,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

1.6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1.7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债券上市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对于符合2.1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债券,本所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及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债券上市申请

3.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有);

(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等项内容。

3.2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5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8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债券上市的核准

4.1本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指定托管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4.4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三)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或/及本所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八)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四)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下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

(四)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

(五)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6.1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条所含信息时,本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6.2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6.3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本所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

(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6.4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发行人可向本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7.1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7.2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8.1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cs/zhs/xxfw/flgz/temp/temp20091102a.doc

2.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cs/zhs/xxfw/flgz/temp/temp20091102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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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当酿恶果--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后的思考

顾苗 赵景川


持续二十多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在卫生部和辽宁省的专家宣布找到病因之后,终于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然而据卫生部专家所言,此次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并不是一起特别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如果有关方面本着对学生的健康和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组织调查,严格依法处理,原本应该不会造成如此强烈的社会影响。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海城市政府,乃至其上级政府由于自己的程序不当行为,最终不得不吞下自己种下的恶果。
首先让我们回顾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3月19日上午,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铁西和苏家等8所小学近4000名学生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天上午10点20分,一些学生出现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随后被学校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将该事件上报海城市卫生监督所;3月19日下午3时,鞍山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海城市卫生监督所报告的此次中毒事件;3月21日鞍山市政府将豆奶中毒事件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此时海城已有800多人次学生到医院就诊;而直到4月7日,辽宁省卫生厅才将此事上报卫生部求援,迟迟不上报的理由仅是没有找到食物中毒的根据;更离谱的是,直到4月9日,海城市政府才正式对外宣布该次事件,而此时距事件发生已有20天。4月16日,卫生部和辽宁省专家宣布找到豆奶中毒的病因:生产豆奶的原料豆粉中的天然抗营养因子。
通过这次事件的时间表,我们可以看到从事件发生到上报卫生部竟然间隔了19天,而按照国家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所以不管海城市政府及其上级政府在此次事件期间为此事件做了多少工作,只要他们没有履行告知和报告义务,他们在处理该次事件的程序上就违背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微观上要求行政机构在做某一项事务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则应遵守合理的程序。所以他们的处理程序就有重大缺陷,就凭这一点,他们便将自己推入不利的局面,他们就无法逃避延报瞒报的责任。
然而查询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后我们却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对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者规定有系统的处理条款,而对延报瞒报者在法律上却没有任何处罚规定, 这就凸显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薄弱。近年来,从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阳泉沟12·2特大矿难,到繁峙金矿事故,直到今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当地政府在事件中扮演的都是对事故的真相,百般遮掩,隐瞒不报的角色。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心太软",对延报瞒报者缺乏应有的处罚规定,由此可见,加强有关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
现在就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本身而言,已经没有多大意义,然而它却给各级政府的相关工作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在处理重大事件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正当、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一味的延报瞒报最终只会吞下自己种下的恶果。
顾苗,安徽合肥,Email:xingchi0516@163.C0M,gumiao113@yahoo.com.cn
(去年的文章,有点过时,给大家提供点参考)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六日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一、规划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4〕65号)文件和《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章与政策制定。
二、规划的定位、范围及年限
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是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分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制定的依据。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朔州市两区四县,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从资金保障、加强建设两个方面双向推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建设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
(一)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6个县、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73.49万元,一是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98.49万元,保障户数684户;二是实物配租建(购)住房资金需求675万元。住房购置或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500m2,90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90户。
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达到774户。
(二)资金需求。
1发放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省对县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通知》(晋财预字〔2006〕94号)中单列了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规定“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及有关资料,按每人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及低保人数的10%考虑各县区廉租住房支出需求。2006年起,县级要逐步建立和发放廉租住房补助”。据市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06年年底,全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211户,人数为5469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总计为32.83万元。其中:朔城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5345户,人数为18765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11.26万元;平鲁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491户,人数为414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49万元;山阴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4796户,人数为1257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7.55万元;怀仁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573户,人数为9543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5.73万元;应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430户,人数为6100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3.66万元;右玉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576户,人数为356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14万元。
2实物配租资金需求。实物配租每年完成30户,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每年需建(购)廉租住房30套,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25万元。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共需资金675万元。其中:朔城区实物配租30户,需资金225万元;山阴县实物配租24户,需资金180万元;怀仁县实物配租21户,需资金157.5万元;应县实物配租15户,需资金112.5万元。
五、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9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六、保障资金筹措的措施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
(一)根据最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免交土地收益金。
(二)通过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购建廉租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棚户区改造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房屋产权归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八、建设的模式及标准
(一)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三是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建设标准
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九、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适度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完成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10%的比例廉租住房建设,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主体,其建设(改造)计划、土地供应、项目招标、优惠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严格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完成本县、区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期进行公布,上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