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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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4]20号 2004年11月25日
为加快全市农业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争取域外(沧州市区域以外)农业项目资金,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农业项目:是指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优化整合农村资源,改善农村面貌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开发、扶贫开发、水利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二、奖励对象:主要是指涉农部门引进域外资金,为当地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县(市、区)及其工作人员。
三、引进资金:除现金外,还包括设备、技术、品种等。引进的设备,要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能明显改善生产条件,给农民带来实惠;引进的技术,要能明显提高农副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效果和影响;引进的品种,要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
四、奖励办法、标准及使用:(一)集体奖:以县(市、区)为单位,引进资金总额(设备可折算)前3名为奖励对象,标准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 单项奖:以引进单个项目的资金数额及其对市、县两级贡献和影响程度,选定前3名,数额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三)荣誉奖:对引进项目资金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另颁发奖状或证书。(四)奖金使用:由受奖县(市、区)自主分配。
市直单位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品种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政府评定小组根据工作的实绩情况确定。
对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好,贡献突出的,将给予特别贡献奖。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五、奖励评选办法:集体奖以县(市、区)为单位,引资额度必须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方可参评。单项和荣誉奖由各县(市、区)评选上报入围名单,并经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评定小组复审,比选确定。市直单位参与评选的,要向市政府评定小组写出参评报告。
六、凡当年度获得集体奖的县(市、区)和单位,在下年度的评定中,引资数额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一般增幅不低于15%),方可入围参选。
七、奖励时间:每年一次,一般结合全市农业工作会议兑现。
八、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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