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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5:29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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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启动标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2.2.2成员单位职责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5 附则
6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坚持生命救助第一、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启动标准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由于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驻昆防化部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工商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新闻办、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昆防化部队等。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监管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预案启动)启动本预案,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拟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2)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及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
(5)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市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总工会:负责维护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资讯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预报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等。
(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15)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组织、协调专家组、抢险设备和器材,并参与抢险。
(16)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发布。
(17)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动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地进行全面管理。
(18)驻昆防化部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部队参加现场救援等工作。
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必要情况下请驻昆防化部队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和协调。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5)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的供应,组织抢险设备器材进场,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帐篷,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按职能负责抢险设备、物资供应。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应急疏散方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对气象进行适时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体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该组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化工建材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4 应急救援程序
4.1 事故报告与报警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监、卫生和气象等部门,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县(市)区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市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请求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泄漏分为液体泄漏和气体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4.3.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
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物处置: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4.3.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
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3)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4)消灭余火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4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1)事故中心区域。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的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受影响区域。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5 附则
(1)本应急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6 附件
1.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略)
2.昆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小组联系方式(略)
3.昆明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专家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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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2]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新余市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在本市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㈠单位申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㈢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育场所和保证完成教育、教学所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㈣有具备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

㈤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㈥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申报、审批:

㈠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㈢举办实施体育、卫生、艺术、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七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挂靠办学。

第八条 教育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教育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江西”等字样。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专修(进修)学校,以及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应根据《条例》要求设立校董会。

第十条 教育机构校长(含园长、培训中心主任,下同)必须专职,不得兼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其任职条件:

㈠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㈡已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㈢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或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长、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其配偶亲属不得在教育机构的总务、财会、人事部门担任职务,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相关的教育机构管理财务或直接担任会计职务。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其中,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养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由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自愿退学的,教育机构应予同意,并以学生书面申请日期为准,按如下标准核退费用:

㈠在一个学期内正式上课前退学者,除按实际日扣除住宿费外,退还所有费用;

㈡新生报到注册后,又被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录取,或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按下列退费标准办理退费手续:

⑴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90%;

⑵报到注册后二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80%;

⑶报到注册后三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70%;

⑷报到注册后四周内要求退学的,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60%;

学生报到注册四周后要求退学的,不予退费;

㈢学生报到注册后,因应征入伍,凭新兵入伍通知书和本人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时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

㈣学生因意外事故或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者,凭乡(镇)以上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后至申请退学之日止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

㈤因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传单)等违反国家规定或招生广告(传单)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审批后擅自更改内容进行宣传引起学生不满,学生要求退学的,教育机构必须同意退学,并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㈥因教育机构所开设专业由于人数少不能成班(指该专业学生人数少于30人),并且40%课时不能按教学计划进行正常教学活动,学生本人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或所开专业学生人数少于10人要求退学的,教育机构必须同意退学,并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㈦未正式报到参加学习的学生,教育机构应退还其报到注册前所预缴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所要设置的专业。但不准设置保镖、保安专业。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选用教材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编印的教材确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建立并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类各层次教育机构必须为完成学业并经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允许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

第二十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财产(含办学积累、房产、设备等,下同)与举办者的财产(含投入,下同)应分别登记建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教育机构的财产,也不得将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转让和用于担保。举办者不得将教育机构财产据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中,国家拨款和无偿转让的资产属国家所有;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贷资和接受捐赠及其他收益,属于教育机构所有;举办者出借的资产(含贷资),属于举办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国有资产和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私分和用于校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在离任前,必须经有关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会计状况审计。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性质、层次,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变更隶属关系、办学场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两所以上教育机构合并,应当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合并后的教育机构负责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因故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有期停办的教育机构应停止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转学,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其名称在停办期间可予以保留。

因年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经审批机关通知停止招生的教育机构,除在停止招生期限内不能招生外,应继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直至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

㈠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㈡停办逾期无望复校的;

㈢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二次年检不合格,未能整顿改进的;

㈣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的。

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鉴,予以封存。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解散时,由审批机关组织举办者和教职员工代表成立清查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教育机构财产的清偿顺序:

㈠学生就学安置和退还的费用;

㈡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

㈢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本金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解散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全面财务审计,法人代表应对审计结果负法律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解散后,其使用的土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教育、劳动、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环保、人事、邮政、通信等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政策优惠、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教研活动、社会治安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给予积极支持和有力配合。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歧视。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正当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章 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由有关机关予以处罚:

㈠未经批准而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

㈡举办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处罚;

㈢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㈤教育机构将积累用于分配或向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处罚;

㈥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向所属教育机构索取财物,报销非教育机构所开支的费用,或将教育机构财产转换户主据为己有的,由审批机关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罚;

㈦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或审批后擅自修改内容,经媒体传播或张贴、散发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抢拉生源和阻挠学生退学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给退学学生退费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乱收费用、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经省教委批准举办的专修(进修)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27日印发的《新余市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余府发[1999]29号)同时废止。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其中,投资香港市场债券的比例,统一按《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执行。其他投资比例,仍按《暂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四、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