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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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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3月9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通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所属单位和学校预算时,须认真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定编、定员管理。要压缩非教学人员的比例,教学人员的增加要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对超编人员和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要进一步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今后各地不再增加新民办教师,擅自吸收的必须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追究领导者责任,财政部门不予列支。
第五条 各地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补助费,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安排下达,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专项补助费的使用,加强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和健全资金使用责任制和追踪反馈制度。由于受时间或其他条件限制,当年未用完的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作结转处理,不得虚列支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串项使用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户储存,统一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支范围,切实管好用好。不准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开支。
第七条 根据中办发〔1986〕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修缮和改造的通知》的精神,中小学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自筹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可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规模,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合理确定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编制并拨给相应的行政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控制编制人数,凡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其经费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实际问题,当地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妥善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32号通知精神,县局级单位不宜配备小汽车。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配置业务用车的,要从严掌握,并报经省“控办”批准后购买。
第十条 学校校办工厂办厂初期或生产经营中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可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2)教供字028号文件下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应靠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十一条 学校或单位利用勤工俭学等预算外资金给教职工发放奖金、补贴,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对于中小学收取的杂费、考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各地应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钱、物。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会计账务,不得以拨作支,基层单位不得以领代报,虚列支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本着勤俭办学,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支出,反对铺张浪费,禁止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做好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财会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除了做好日常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外,应充分运用会计手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及时提供有关经费使用效果的信息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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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除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上述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区域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范围内除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区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四、删除第九条第一款“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除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上述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区域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范围内除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区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经批准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其他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前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内销售和燃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8日,商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部署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我部拟定了《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下达,请部署执行。
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请你们先在百货、纺织、五交化等工业品和副食品批发企业,省会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选点试行,试行一批,巩固一批。各级饮食服务企业所属商店,如何试点,可自行安排。一九八七年底,各地要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一九八八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商业系统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分期分批地实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情况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部署和试行情况随时报部。

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
一、推行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等新型商业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一些企业为强化经营管理,对商品实行了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增强计划性,克服经营盲目性;有利于改善库存商品结构,提高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方法的转变,即促进企业不仅注重实物(使用价值)管理,同时也注重价值管理,由单纯的经验管理向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的转化;由具体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由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的转化;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商业企业要通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和深化企业改革,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做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是运用管理会计中量、本、利分析和目标管理的原理,结合我国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经营商品盈亏的角度,对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进行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对商品的购、销、存全过程进行系统地价值管理的一种方法。
所谓商品保本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不至于发生亏损的最长储存期限;所谓商品保利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目标经营利润的最长储存期限。商品在保利期内销售出去便能实现目标经营利润;虽超过保利期,但在保本期内销售出去,仍能实现一定的经营利润;在保本期截止日销售出去的没有利润,但还能够保本;超过保本期销售出去就要发生亏损,超过的时间越长,亏损也就越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做法,包括对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反馈、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对测算资料的运用以及对商品的科学管理。
(一)预测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
1.预测的原则。企业从经营盈亏角度预测商品保本保利的储存期限,这是实行本办法的前提。商业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都经营着几千几万种商品,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商品进行逐个品种预测较难做到,应本着由粗到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运用A、B、C分类管理即重点管理法,确定哪些商品要逐个按品种预测,哪些可以按综合周转次数预测,哪些商品可以不必预测(例如国家储备的商品),经营不同商品的企业,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2.预测的方法。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是用天数表示。商品保本期天数的基本预测方法,是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毛利),减掉该种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金,再减掉应开支的固定费用(包括购进该种商品时支出的运杂费和在商品管理过程中应摊入的经营管理费等,称固定费用)后的毛利净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随着商品的储存时间增加而增加开支的费用,如保管费、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称日变动费用)求得。按以上同样方法计算,把毛利净额再减掉拟要实现的目标经营利润之后的余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可求得保利期天数。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历史或现实数据资料,应由企业财会、物价、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费用和日变动费用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各经营单位可视情况确定。
当新进商品与库存中原有同一种商品的有关测算因素有较大变动时,要根据变动以后的数据重新预测保本保利期天数。
商品保本保利期的预测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提出方法,业务部门具体预测。但由于商业企业类型多,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由哪一部门,哪些人员预测,可由企业经理统一安排。
凡是已经应用电子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逐个品种预测其保本保利期。
此外,为了更好地把好进货关,还可根据测算出的某种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预测该商品的日库存限额(按先求出月商品实际销售进价值除以30天,再乘以保本或保利期天数)或该商品的库存限量(按先求出日销售数量再乘以保本储存期天数,或保利储存期天数)。同时也可以预测出该种商品的周转次数(年周转次数按360天除以商品保本或保利期天数,季、月则分别按90天或30天,以相同方法计算)。预测的库存限额或库存限量是作为把好进货关的辅助参考。预测的周转次数,可作为检查考核保本或保利期执行情况的一项指标。预测出商品保本保利期以后,是否还要测算这两项指标,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
(二)对预测结果的记载反映
企业对测算出的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要在有关凭证帐表上记载反映。按品种测算的,一般要在商品三级帐或保管帐上记载反映;按商品大类测算的,可在商品分大类的二级帐上记载反映预测的商品周转次数等。记载内容要包括能够反映出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有关指标。另外,各企业也可根据情况选用其他方式记载反映。
此外,保管部门还可在商品货位上,对保本保利期内和超保本保利期的商品分别采取挂牌等办法加以表示。
(三)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反馈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根据记载的商品保本保利期情况,考核检查其执行情况。经管商品帐和保管商品的部门,对库存中已超保本期和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业务等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三、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
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企业的业务、财会、物价、统计、储运等部门的共同任务,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各部门间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要在经理领导下,明确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1.进货部门在制订商品购进计划时,要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和参考库存的现状,确定购进哪些商品,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在实际购进某种商品时,如其进价、进货地点等已有变动,则必须重新测算这些商品的保本保利期,并结合市场信息等其他情况择优、择近、省时、省耗,严格把好进货关。
2.负责推销商品的业务部门,要在商品保本保利期限内积极地把商品推销出去;同时注意研究超保本期商品积压滞销的原因,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销外,并要将商品质量、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给进货部门。
3.保管部门要掌握所保管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并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定期检查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存超保本或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4.物价部门要负责提供测算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价格资料,审查进销价格,注意研究商品进销价格变化对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影响;发现商品的购进价格过高,但销售价格已定,不利经营时,要商同供货单位调整进价。对于企业有权浮动销售价格的商品,要结合预测保本保利期确定其浮动的幅度。此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超保本期商品的销售价格。
5.财会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数据资料;负责对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方法的指导,负责根据历史资料匡算商品的固定费用率(指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日变动费用率(指日变动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还要定期对企业制定的计划经济效果指标,如进销额、实现利润额、上缴国家的税利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经理要将商品保本保利期执行情况作为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超保本期或超保利期商品的及时处理。
鉴于各个企业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对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也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具体规定。
四、纳入经营责任制,促进办法的推行
要使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的管理坚持下去,形成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必须同经营责任制相结合,把对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纳入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建立必要的考核检查制度,同奖惩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有关这一办法执行情况的指标,如超保本期商品占库存商品的比重,库存中实际保本商品品种率,库存结构合理率等。对盲目采购或在采购中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做到各类人员职责分明,有检查、有考核,逐步形成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
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若按逐个品种测算其保本保利期,工作量大,全部靠手工难以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作用,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应用电子计算机。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想办法配备机器和培训技术力量,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保本保利期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化,为尽快实现运用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打下基础。
已有计算机的单位,则要积极开发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应用程序,充分发挥其省力、快捷的独特功能,以推动和巩固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的更好推行。
六、开展技术培训
为了便于企业领导、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掌握应用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要对企业的采购、供应、保管、财会、统计、物价等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预测方法和在实际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在培训方法上,可以企业自我培训为主,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巡回辅导,由企业领导和比较熟悉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例讲课的办法。没有自我培训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商品保本保利期计算公式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有关绝对额计算求得;一种是按相对数(即率)计算求得。
(一)按有关绝对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目标经营利润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二)按有关率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目标经营利润率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三)项目说明
1.固定费用一般指不随着商品储存期长短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例如,进货时支付的运杂费;
2.毛利率指某种商品的毛利额(即商品进销差价)占该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3.销售税金率指销售某种商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款占该种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4.固定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购进后发生的或应摊入的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5.日变动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每储存一天占用贷款支付的利息和开支的保管费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一个企业来说,采取哪种算法和预测的粗细程度,以及固定、变动费用包括的内容,均由企业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