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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民诉专利代理人规定看知产代理的完善/柴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56:54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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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诸多条文的修订给新民诉增色不少。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诉讼代理制度的修改对公民身份代理问题给予了较大完善,切实限制了代理人范围。

  原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后的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此可以得出,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范围及权限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制,严打“黑律师”的非法牟利行为,避免可能的“关系案”泛滥。通过规范民事诉讼代理行为,来有效防止少数诉讼掮客误导当事人、借诉讼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亦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问题,即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而实践中其他涉及商标、版权等维权案件对于诉讼代理问题在民诉法尚未做出严格要求之时,代理人通常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务名义代理案件。从性质上分析,这种代理公司已成为专门知识产权维权团队,相当充为中介角色,以批量化的运作模式进行集中取证、集中维权代理。这柄双刃剑式的代理一方面使得近年来知产维权案件膨胀化增长,知产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维权成本,但另一方面这样的维权方式也暗藏商业化批量维权、变身职业“维权杀手”。在法治尚未充分完善前,很容易背离知产维权的初衷,可能导致合法权利的不正当滥用。

  新民诉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权力,明确了律师在代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者的骨干作用,但因此而删减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否亦绝对化认为严禁其他公民代理呢?实际上律所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对于各类法律服务的需求。一些专业的知名专利商标公司或专利商标事务所、知产代理公司作为法律服务团队往往以其更强的专业性,明确的收费标准,成为维权者选择的重点,特别是涉外企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护。如若这些代理公司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拥有高品质的工作团队,那么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说亦为不错的选择与福祉,成为法律行业的有益补充。事实上在面临民诉法修改后,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诉讼业务也在寻求出路,往往选择了变通方式,挂靠律师所或干脆提供虚假证明以权利人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庭,实则是换汤不换药。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如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代理制度,笔者认为亦是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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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双方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16日)
               中方去照

          (〔86〕部领二字第104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彤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和领事人员旅行问题换文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的领区从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扩大到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从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扩大到安徽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表示同意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复照

VW/RK 202.SV1
Nr.145/86
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86)部领二字第104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并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师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业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五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附表),由申请单位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批准、颁证。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评审,由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所在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199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