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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黄砚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6:18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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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1】的归责原则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别很大,国内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理论基础思考

  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其属自己责任之例外。究竟雇主为何要对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因此,首先从理论上研究雇主责任产生依据,就能在理论上为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确定奠定基础。

  雇主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确立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因此,雇主责任已经成为一项在理论上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关于雇主责任的依据何在说法不一,但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控制论说。此说认为,雇佣人应当对其所雇佣之人的行为予以控制,因其怠于对雇员行为的监督、注意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损害的发生源于雇佣行为,如果没有雇佣行为,也就没有损害发生之可能;第二,公共政策说,即因雇员的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由雇主承担此项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因为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者劳务的价格,或者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损失由社会大众合理分担;第三,利益说。此说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雇主既然从雇员的职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那么由雇主来承担因雇员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是合理的。第四,伦理说。该理论认为,雇主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雇用人以他人为其手足,扩张其活动之范围,其受雇人即为自己之替身,以受雇人之过失,视同雇用人之过失,使之负担损害,亦甚合于伦理上之观念。”【3】西方有责归于上的格言,中国有“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即属此意。此理论还被运用到雇员与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区分上【4】。

  上述各种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它们都可以作为我们在立法时参考的指导思想。笔者以为,作为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雇主责任理论基础,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这样才更能全面、合理、准确地确定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雇主责任存在的前提条件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这与刑事责任的人身性质截然不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不能让没有罪过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不同,由于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财产具有可让渡的特性,因而为民事责任的替代承担提供了前提条件。所以在早期的罗马法中,马厩主人、旅馆、船主对其雇佣的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质使得责任人能够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即雇主能够为雇员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法理基础

  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无论任何民事主体,既然享有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雇佣员工为其服务,因此种服务引发的利益和不利益,雇主都应一并承担,正所谓“利之所在,损之所归”。西方民法学者指出:“事情的发生为谁带来了利益,由于谁的指挥,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起草者就认为:“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雇佣劳动的人,应对雇用承担风险。”这些理论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利益衡量与法律逻辑冲突协调的结果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

  雇主责任并不是法律上逻辑推理的产物,它是社会公共政策考虑的折衷物。按照法律逻辑,受害人应当向侵权行为人即雇员主张责任,但是雇员的财力毕竟有限,将雇员作为受追诉和承担责任的对象,会使损害赔偿的效率大打折扣。现代雇主责任的确定主要是基于一种公共政策的考虑,即合理分摊危险的损失。“今日英美学者均承认代负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公共政策,即危险分担之思想。雇用人得藉着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5】依照该理论,当造成损害的一方是雇员时,应由偿付能力较强的雇主承担责任,就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受害者来说,法人责任比雇员个人责任所提供的保证大得多。企业是一个‘大钱袋’和一个‘不具名的、有偿付能力的集体’。”“当组织或国家对某些意外风险通过支付相对固定的保险费的形式,就可以将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这种社会保险的形式,更进一步地保障了受害人损害的合理赔偿。”【6】

  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关于归责原则的重要性,王利明教授指出:“实质上,整个侵权行为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要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7】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雇主责任的最基本问题,而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雇主最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世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对雇主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从比较法来看,大体可归纳为三类:

  1.普通法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这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他们认为雇主对于其雇员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雇主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免责,雇主即使没有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员的致害行为赔偿。

  在英美法中,雇主责任在判例学说称之为Vicarious Liability,属严格责任。美国对于雇主责任的依据采用“归责于上”或“主人承担的原则”。依据该原则,雇主在雇佣、训练、监督或不解雇等方面即使都没有过失,仍应对他们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这一原则现在已经在各州法律中得到广泛应用。有学者指出:“由于雇主能够以更低成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了这种将最终责任转向最有效率的事故避免者的机制。雇主转承责任的现代理念在于出于威慑作用以及损失分摊的法律考虑,被归责一方要承担无过失责任。”【8】

  英国大约在17世纪,雇主责任最初只是适用于雇主明确命令或事后追认的自己的受雇人的侵权行为,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以及贸易的多元化与复杂化,雇主的责任适用逐渐扩大,只要是雇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雇主均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共同责任或者分别责任。英国学者琼斯认为:“这是一种严格形式的责任,因为,这是基于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而产生的责任,而非基于雇主有任何形式的过错。”【9】

  《法国民法典》第1384(4)条规定:主人和雇主对他们的仆人和雇员在执行他们的职务活动中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上述关于《法国民法典》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多数学者倾向于危险理论。雇主应对其活动产生的危险负责,此种责任并不是建立在雇主对于雇员的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通说认为,该种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2、大陆法系多主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是德国、日本等。他们认为雇主对于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损害,仅对雇员的选任、监督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时才负赔偿责任。该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

  《德国民法典》第831条规定:“一个人雇佣他人从事任何工作,有义务对后者在履行工作中侵权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主在选任雇员时尽到了适当注意,并且在其有义务对他人履行的工作提供工具和设备或者对工作予以监督时,他对提供此等工具、设备以及进行监督履行了通常的注意,则不承担赔偿义务。”德国对雇主责任采用过错推定,是与当时德国社会所处的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同时与德国社会鼓励工商业发展的宗旨相一致。之所以拒绝雇主无过错责任,在于担心对雇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法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刻上时代的烙印。然而,事实上在许多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的雇主过错责任已经被司法判例取代或修正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最高法院发展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例如,扩大了雇主相对于第三人应负的保护义务和安全义务,如果雇工违反这些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则第三人对雇主享有合同法上的赔偿请求权,而一旦适用合同法,雇主就失去了免责的可能性,他必须将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视为自己的过错,无条件的承担赔偿责任。【10】

  《日本民法典》第715条第一款规定:“因某事业雇佣他人者,对受雇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加害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雇佣人对受雇人的选任及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时,或即使尽相当注意损害仍会发生时,不在此限。”尽管日本立法承认责任人可以通过没有选任或监督方面的过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但日本实务界从来不承认此种抗辩。也就是说,《日本民法典》第715条第1款成了一纸空文。可见,在日本雇主责任接近于无过错责任。【11】

  3、雇主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和衡平责任相结合原则。我国台湾民法采用这种立法例。台湾民法第188条第一项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佣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佣人不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仿自德国民法第831条的过错推定,雇佣人选任监督的过失由法律先行推定,得反证推翻。该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以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雇佣人与被害人之经济情况,令雇佣人为全部或一部之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台湾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雇主须在选任、监督雇员方面存在过错才负赔偿责任。该过错由法律事先推定,若雇主能反证其无过错,就可以免除其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一部分为衡平责任,受害人受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法院依据受害人的请求,根据雇主和受害人的经济情况,判决雇主承担全部或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王泽鉴先生对于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归责原则的评价是:“立法者明知过错责任不足适应社会需要,但因囿于当时的法学思潮,难予摆脱,因此创设了倒置举证责任及衡平责任两项规定,系一时权宜之计,但亦因此使整个制度趋于复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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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参照其他省、市创优工程活动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立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企业,都要按当年竣工面积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交纳标准:
(一)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一元。
(二)安装、市政工程及构筑物总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按总造价三百分之一交纳。
第三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专户储存。凡在建设银行市分行开户的本市施工企业,按当年统计竣工面积报表计算,由开户银行一次性代收,转拨专户储存;本市郊县施工企业,仍由郊县建筑管理总站代收;外地进津施工的企业,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
站代收。
第四条 施工企业不能按期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的,由市建委开出拨款通知书,交开户银行从企业存款帐号划拨。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一律从企业工程成本中列支,这部分资金不计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不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由市建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奖金管理、评审费用外,全部用于奖励优质工程。
第七条 凡交纳奖励基金的施工项目,并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均可获得优质工程基金奖励。奖励分为市、局两个等级,按工程面积计奖。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金,由企业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创建优质工程的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竣工项目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988年10月29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会(2001)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上海市国资办,深
圳市国资办: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4号)要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归类合并、保留机构、归并资格、规范运作”的原则,纳入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一项成果,也是规范评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要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中介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行业归并任务,尽快、稳妥地完成换证工作。现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准予换发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参加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取得全国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附件一),总计2091人。其中,已取得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准予换发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完成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附件二),总计254家。其中,同时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换证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将农业部确认的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机构的换证申请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资产评估师协会未合并的,报送省级、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农民身份的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人事档案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申请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须提供其所在机构执业的相关证明,没有执业证明的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证书。
机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级乡镇企业局对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受理申请的协会对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要件齐备并在附件一、二所列名单内的准予换证,6月20日前,将准予换证的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换证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统一换发证书。
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要积极配合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搞好换证和有关交接工作。换证后,原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纳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执业证书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进行规范。到2002年6月30日,仍未达到办所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撤销。
附件:一、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略)
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名单(略)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