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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品牌价值排行榜/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6:13:32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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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品牌价值排行榜
2011年6月2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 在北京发布了2011年(第八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这份排行榜曾经为我长期关注,其数据常被我引用到文章及课件中。看到今年的排行榜,惊奇地发现我国最有价值的品牌其价值高达2100多亿人民币,按照当前汇率折合美元335亿,而去年排行榜上价值最高的是“中国移动通信”价值为1290.71亿,该品牌今年已经屈居第三了,不过其价值在一年内也陡然提升了600多亿人民币。这么大的变化、这么高的价值不免让我有些狐疑。在网络上再进行检索,发现有不少类似的排行榜,有中国机构做的,也有国外机构做的。2011年2月11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2011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名单,2011年5月9日,世界品牌沟通服务集团WPP旗下调研公司华通明略发布第六届年度“BrandZ 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排行榜。选取这三个比较有代表的排行榜,将其排名前十的品牌放进表格里进行对比,如下表:
中国品牌研究院 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 华通明略公司
序号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1 工商银行 913 工商银行 2162.85 中国移动 3701
2 中国人寿 791 国家电网 1876.96 工商银行 2870
3 中国银行 699 中国移动 1829.67 建设银行 1649
4 建设银行 610 CCTV 1261.29 百度 1459
5 农业银行 566 中国人寿 1035.51 中国人寿 1262
6 平安保险 527 中国石油 1006.23 中国银行 1132
7 招商银行 483 中国中化 958.57 农业银行 1092
8 交通银行 470 华为 867.46 腾讯 977
9 海尔 449 中国一汽 842.66 中国石油 729
10 中兴 402 联想 825.91 平安保险 681
注:本表价值单位为亿人民币。华明通略公司以美元为计算,美元按6.46汇率折算人民币。
对照表格大家会发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家企业不同的机构评估的价值相差非常大,比如“工商银行”中国品牌研究院评估的价值为913亿人民币,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价值为2162.85亿人民币,而华通明略公司给出的价值则高达2870亿人民币,相差3倍之多。更加难以置信的是“中国移动”商标,华通明略公司估值3701亿人民币,高居中国品牌榜之首,世界品牌实验室估值1829.67亿人民币,屈居第三,在中国品牌研究院的排行榜上“中国移动”都没有进百强,而百强最低价值只有47亿人民币,一个估价3700多亿人民币的品牌,怎么在中国品牌研究院连47亿人民币的价值都没有呢?看到这三个排行榜如此大的出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品牌的价值是怎么评估出来的?”
品牌价值评估国际上通行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结构法”。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有套独特的评估方法,可以列出一个简单公式:品牌价值=单个商品商标溢价×总销量×实力倍数(系数)。这个公式只有三个参数,单个商品商标溢价就是每个商品或服务因为使用该品牌而比普通商品高出的价格,总销量则无需解释,前面两个参数也比较容易得到。实力倍数需要详细分析7个指标,稍微复杂一点,可以大致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实力倍数一般在6-20之间,一般的企业来讲可以直接在10-15之间确定一个数字作为系数。这个公式计算非常的直观而且简单,公司老总们都能根据几个数据迅速评估出公司品牌大致的价值。
企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事实上品牌的价值越高越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单纯靠打造知名品牌以出售获得利益是难以实现的。品牌提供商要想通过品牌获得利益,必须从提高品牌溢价和品牌产品(服务)销售量两个方面入手才能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益,品牌排行榜的名次并没有什么现实的价值,名列榜中企业需要理性对待。
数据来源:
1、http://www.brandcn.org/pp/Article/zyjzh500/2011-02-11/20110211100020_1809.html
2、http://brand.icxo.com/brandmeeting/2011china500/brand2010_1.htm
3、http://www.millwardbrown.com/BrandZ/Default.aspx
作者:王律师,科友爱普科技咨询公司
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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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好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省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等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好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资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资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公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国林绿化管理兼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会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资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5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一、对于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都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办理。对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理;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惩处。
二、海南地区有一个处理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其中有不少地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相抵触,因而是不能适用的。例如:对个体户非法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只提是违法行为,不提是犯罪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又如:对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都规定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受贿罪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个人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情节较轻,认罪退赃好的“可免予起诉”。这些与现行规定相差太远。
三、对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重新进行审查,凡属依法应当起诉的,应通知有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法院判决的,重新进行审查,凡属判处不当的,应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四、为正确地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应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海南行政区和自治州的人民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分别加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凡属重大案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