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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眨眼睛与老鼠啃门槛/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5:35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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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眨眼睛与老鼠啃门槛

龙城飞将


  李庄案已经以二审终审判决的方式结案了,但余音未了,网络上出现许多声讨“眨眼睛判刑”的声音。
  哪些人会这样?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毫无疑问,律师群体的呼声最强烈,其中也包括一些大学教授业余时间去跑穴做律师的大师们。
  有律师这样写文章:《眨眼判刑的李庄大律师,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 。更有甚者,《李庄案庭审日,四律师表演行为艺术:“眨眼无罪”》
  律师们反对重庆有司,其实是可以分析的。反对的律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他们以往的这些做法该收敛了,他们的钱路可能变窄了,水流变细了。
  另一类则是普通律师。他们是最大量,如果他们也跟着能“捞人的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捞人”律师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
  王建胜律师问:“李庄有无犯罪的故意?”这个问题问得好。根据我们的材料,我估计,李庄不可能有蹲几年大狱的思想准备,也没有想去蹲监狱。但李庄一定对龚刚模有教导,告诉他怎样做。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李庄是不是因为眨了眨被判刑?四位律师之所以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是他们这样认为的。问题就说回来了,如果不是揪住李庄教唆龚刚模的一些行为举动,重庆有司能够仅凭李庄眨了眨眼睛就给他刑罚加身吗?如果仅仅是了解案情,提出辩护策略,没有大张旗鼓地动员北京的律师空降,没有口出狂言要去“捞人”,重庆有司能盯住他吗?
  大家可以注意到李庄自己的态度。一审时说自己是个好律师。二审开庭时非常爽快地认罪,令所有人包括他的辩护律师大跌眼镜。二审判决后又疾呼自己被耍了,“原先讲好,若认罪就判缓刑”。很明显,李庄不是被耍了,而是所有支持李庄的人被李庄耍了!
  如果李庄坚信自己没做过不该做事,坚信自己无罪,这么张狂的他二审开庭前与有司谈判认罪缓刑做什么?
  由此想到小时候老人们给我们讲过的一个故事:猫是老鼠的天敌,猫是总追捕老鼠。老鼠受不住了,就到玉皇大帝那里去告状说,猫很可恶,总是把我们当食物。本来天地之间,物各有主,它却总是吃我们的同伴。玉皇大帝一听大怒,认为猫扰乱了他所安排的秩序,即命人把猫找到天庭来审问。玉皇大帝声色俱厉审问猫为什么触犯天条扰乱生物界秩序,以鼠为食物。小小的猫心惊胆颤,额头冒汗,不知如何回答。正在此时,一旁作为原告的老鼠闲不住,忙里偷闲悄悄地啃起玉皇大帝的门槛来了,嚓嚓嚓……。听到声音的猫一回头看到原来是老鼠在忙着做自己爱做的事,急中生智:“报告玉皇大帝,我们追捕老鼠是为了维护您定下的天庭秩序。因为老鼠总是在人间残害人类,啃咬人类的家具门槛,糟害人类粮食。我这样做是为民除害。”玉皇大帝看猫讲得有理,便判老鼠败诉,并判老鼠永远做猫的食物。
  李庄的眨眼睛就是老鼠的啃门槛,这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原因极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2010-3-8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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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做好煤炭开发规划与资源管理的衔接、配合工作,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布局,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现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内容及编制原则

煤炭勘查开发规划包括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煤炭勘查开发规划的依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工业的总体要求,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确定煤炭资源勘查方向及工作区域。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确定煤炭生产开发布局、煤矿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矿区总体规划确定井田划分、煤矿井型和矿区内外部配套设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布局、规模及投放速度。

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是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以矿区总体规划为基础,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是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要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的要求,做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之间衔接工作,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二、编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提供编制所需的资料。

三、编制审批的衔接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召开专家审查会时,应请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形成成果后,以部门办公室(厅)文件形式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复或上报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召开专家审查会时,应请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形成成果后,以部门办公室(厅)文件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复或上报的重要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时限及争议的解决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相互征求意见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当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可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后确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将各自意见上报上一级部门协商解决。

五、煤矿项目核准和矿业权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煤矿矿区(井田)范围,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煤矿项目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已经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错案责任,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使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
  区(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
  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
  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本系统内行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的,应当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的,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首先提出追究意见,报请区(县、市)政府决定,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权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首先提出追究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在具体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对应由监察部门处理的,应提请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扣发奖金;
  (三)责令离岗接受培训;
  (四)调离行政执法单位;
  (五)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赔偿的义务。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机关因执法违法支付的赔偿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列支。但本级政府可责令行政机关从其包干经费或者结余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赔偿的时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申诉,受理复核或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